高华英、上海天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唐宽达
主办律师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1民终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华英,女,196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观海苑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伟,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天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390-4-8号全幢7层745室。
法定代表人:别艳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丽,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山东欧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海滨二路中盛国际商务港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561402659D。
法定代表人:汲广考。
原审被告:日照市海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山东路中段富士沿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7517951155。
法定代表人:郑玉民。
原审被告:汲广周,男,196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
原审被告:郑玉民,男,196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观海苑西区)。
原审被告:李静,男,198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
原审被告:魏翠翠,女,198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
以上两原审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君,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原审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宽达,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高华英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天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山东欧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日照市海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汲广周、郑玉民、李静、魏翠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22)鲁1102民初58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华英收到法院送达的诉讼费缴费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高华英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公衍义
审判员杨荣国
审判员李晓艳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陈令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