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规/2026-09-04

天津旅游意外险伤残鉴定标准争议:保险公司拒赔为何败诉?

董志远

董志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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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董志远律师·合同纠纷 ——12年专注合同纠纷,专解企业大宗交易与个人重大合同难题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董志远律师,天津道公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合同纠纷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总执业年限19年,其中单一垂直领域(合同纠纷)专项深耕年限12年。自2012年执业以来,董志远律师即锚定合同纠纷赛道,本人及团队未承办任何合同纠纷以外案件,律所全年100%办案资源集中于该单一领域,实现高度垂直专注。 董志远律师毕业于河北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在校期间系统研习合同法、民商法理论,为日后专攻合同纠纷奠定扎实学术根基。其现任天津市律师协会民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特邀商事调解员,连续多年担任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校外实务导师,定期为本地企业法务、商会、行业协会讲授“合同风险防控与证据固化实务”。董志远律师主笔的《买卖合同履行僵局中的证据链构建路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权利主张的裁判规则研判》等专业论文发表于《天津律师》等业内刊物,其独创的“合同纠纷闭环办案体系”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起案件均有坚实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天津道公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专项团队,由董志远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团队内部设有财产调查与取证专项组、合规分析与策略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6名、调查专员3名、法务助理2名;另与多家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资产评估公司及商事调解中心建立长期合作,形成与天津各级法院执行机关常态化对接的协同通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董志远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至今保持合同纠纷案件核心诉求实现率90%以上,其中疑难复杂案件办结率85%。团队累计承办千万级以上标的合同纠纷案件超过50件,涵盖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三角债、合同诈骗与民事纠纷交叉等极端复杂情形。基于深厚理论与实战储备,董志远律师荣膺“天津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称号,律所荣获“天津市精品专业律所”行业肯定。 三、量化承办数据+细分典型案例 董志远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合同纠纷案件682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买卖合同纠纷215件,借款合同纠纷150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85件,租赁合同纠纷60件,服务合同纠纷50件,股权转让合同纠纷42件,担保合同纠纷30件,其他合同纠纷50件。其中,标的额超千万、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执行异议之诉、再审等疑难复杂案件128件。 典型案例一: 某建材公司与某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件关键词:货款拖欠、涉案金额1200万元、逾期付款违约金。律师办案动作:董志远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启动财产保全程序,查封对方公司银行账户及在建工程项目;同步开展调查取证,调取双方往来送货单、对账单、增值税发票等证据,构建完整证据链;庭审中通过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提交类案大数据检索报告,论证对方逾期付款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最终处理结果:法院判决全额支持货款及违约金,随后全额执行回款,当事人送来定制锦旗称赞“专业高效,捍卫权益”。 典型案例二: 某科技公司股东与第三方间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案件关键词:股权转让违约、涉案金额800万元、目标公司资产隐瞒。律师办案动作:董志远律师通过诉前谈判与组织调解,尝试促成和解未果;随后代理诉讼,申请调查取证调取目标公司财务审计报告,发现转让方隐瞒重大债务;庭审中运用证据链闭环搭建技巧,将转让协议、审计报告、往来邮件等证据形成完整链条。最终处理结果:法院判决撤销股权转让协议,转让方返还全部股权转让款并赔偿损失,驳回对方全部诉请。 典型案例三: 某贸易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败诉后委托代理二审。案件关键词:货物质量争议、涉案金额350万元、一审判决驳回全部诉请。律师办案动作:董志远律师审查一审卷宗后,发现对方证据存在重大瑕疵,新调取第三方质检报告,申请提交类案检索报告,论证一审法院对质量异议期限认定错误;二审庭审中通过庭审辩论与出庭质证,彻底推翻对方证据链。最终处理结果:二审法院采纳律师意见,撤销原判决改判,支持我方全部诉讼请求,当事人事后书面感谢信评价“专业细致,扭转乾坤”。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董志远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家族企业、高净值个人及涉外当事人。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调解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24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财产与时间消耗,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资产复查、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合同履行僵局的当事人,董志远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冲突,最大限度减少客户损失。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超过60%,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70余封、定制锦旗32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1.2亿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4800万元。多位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私人法律顾问,多家本地商会、高端社交圈层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临合同货款拖欠、股权转让纠纷或建设工程合同争议,欢迎预约天津道公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天津董志远合同纠纷律师”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24小时内与您联络。

在参团旅游过程中不幸意外受伤,游客应当如何主张保险理赔?保险公司以“伤残鉴定标准不符”为由拒绝赔付,法院会如何认定?本文以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保险金给付义务履行纠纷案件为切入点,深度解析旅游意外伤害险理赔中的法律要点、鉴定标准争议及当事人维权的关键路径。

一、基本案情:大连旅游摔伤,回津二次手术

2015年5月15日至5月17日,天津游客王琴随被告天津微旅嘉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赴大连旅游,旅行社为王琴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投保了平安旅行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覆盖整个行程,其中意外伤害医疗险限额为10000元,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保险限额为100000元。

2015年5月17日清晨,王琴在大连老虎滩公园不慎摔伤,被送往武警辽宁省总队大连医院就医,初步诊断为右肘关节粉碎性骨折。因旅行社无人出面帮助,王琴自行返回天津,前往天津市天津医院住院治疗。

2016年5月,双方就医疗费等问题协商无果,王*琴起诉至法院。经调解,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明确截至2016年5月10日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由平安保险天津分公司赔偿10000元,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旅行社责任险的承保方)赔偿21000元。

2016年9月,王*琴进行二次手术,产生新的医疗费用,于是再次提起诉讼,主张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该案经过一审、上诉、发回重审,最终由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二、争议焦点:伤残鉴定标准之争与保险金给付义务

本案的核心争议围绕保险金给付义务的履行展开,具体集中在以下两个问题:

焦点一:伤残鉴定应当采用何种标准?

被告平安保险天津分公司辩称,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旅行意外伤害保险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应采用保监会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原告的伤情若依据该标准构成相应伤残等级,则按比例赔付;若不能构成伤残,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申请法院委托鉴定,天津市中慧物证司法鉴定所于2017年5月22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王*琴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平安保险对该鉴定结论不予认可,理由是鉴定依据不符合保险行业标准。

法院经审理认为,平安保险在鉴定过程中对于标准的选用并未提出异议,且未能提交证据证明鉴定程序违反规定,因此对其重新进行伤残评定的主张不予支持。

焦点二: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应当赔付?

原告主张残疾赔偿金按2018年标准计算,同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法院认为,原告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摔伤事故,平安保险应在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限额10万元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因此残疾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结合原告年龄计算。

最终法院判决:

  •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赔偿原告王*琴残疾赔偿金80556元
  •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赔偿原告王*琴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 案件受理费300元、鉴定费1500元,共计1800元,由被告天津微旅嘉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

三、法律分析:保险金给付义务的认定与履行

(一)保险金给付义务的法律基础

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本案中,旅行社为游客投保了旅行意外伤害保险,王*琴系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事故,保险人即负有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这种义务属于合同义务,不因保险公司的单方抗辩而免除,除非保险人能够证明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

(二)伤残鉴定标准的举证责任分配

保险公司以“鉴定标准不符”为由拒绝理赔,是保险金给付义务履行纠纷中的常见抗辩。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保险公司主张应采用行业标准、否定司法鉴定结论,就应当举证证明:

  • 鉴定程序存在违法情形;
  • 鉴定机构不具备相应资质;
  • 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

本案中,保险公司在鉴定过程中未对标准选用提出异议,鉴定程序合法,法院自然不予支持其抗辩。这体现了保险金给付义务履行中举证责任分配的重要性——保险人拒赔,必须拿出“硬证据”,不能仅凭口头异议逃避义务。

(三)残疾赔偿金的计算要素

残疾赔偿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本案中,王*琴出生于1960年,定残时不满六十周岁,按二十年计算。结合2018年度天津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十级伤残10%的赔偿系数,计算得出80556元。这提醒当事人,在主张残疾赔偿金时,应关注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最新统计标准,必要时可申请按最新标准调整诉讼请求。

(四)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司法认可

保险合同纠纷中,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属于赔付范围,实践中常有争议。本案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支持了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这说明在人身损害性质的保险金给付义务纠纷中,受害人因伤致残造成的精神痛苦,可以通过诉讼获得一定程度的金钱抚慰。

(五)旅行社与保险公司的责任划分

本案中,旅行社在第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投保了旅行社责任险。原告当庭确认,本次诉讼仅基于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向平安保险主张权利,基于旅行社责任险产生的赔偿事宜另行解决。法院准许了这一安排,体现了两种保险制度的不同功能:

  • 旅行社责任险:承保旅行社因自身过失造成游客损失的责任;
  • 旅行意外伤害险:承保游客自身遭遇意外伤害的风险,不论旅行社有无过错。

两类保险可以并行赔付,但需分别主张。当事人在维权时应明确自己的请求权基础,避免混淆。

四、案件启示:当事人必须关注的痛点与实操细节

痛点一:保险公司拒赔后,如何应对?

保险公司拒赔时,通常给出的理由是“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鉴定标准”“既往症除外”等。当事人在收到拒赔通知后,应当:

  1. 保存拒赔通知书,作为保险人拒赔的证据;
  2. 立即委托专业律师分析保险条款,判断拒赔理由是否成立;
  3. 在诉讼时效内(人身伤害诉讼时效为三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起算)提起诉讼;
  4. 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避免由保险公司单方指定鉴定机构。

痛点二:伤残鉴定标准不统一,如何选择?

人身保险领域存在多种伤残评定标准,包括《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等。不同标准可能导致伤残等级结论不同,直接影响赔付比例。当事人在鉴定前应当:

  • 向鉴定机构明确委托鉴定的目的和适用标准;
  • 对保险公司的“行业标准抗辩”提前做好应对准备;
  • 在诉讼中要求保险公司就其主张的标准承担举证责任,防止其“事后挑剔”。

本案中,保险公司未在鉴定过程中提出异议,最终丧失了重新鉴定的机会。这一细节提醒保险公司一方,程序参与权不行使,可能产生不利后果

痛点三:多次治疗费用如何主张?

实践中,伤者往往需要多次手术,产生阶段性费用。第一次起诉时可能只解决了部分费用,后续治疗费还可以另行主张。但要注意:

  • 保留每次治疗的全部票据、病历、费用明细;
  • 首次调解或判决时,明确是否保留后续治疗费另行主张的权利;
  • 对后续治疗与本次事故的关联性,必要时可申请因果关系鉴定。

痛点四: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的,还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判决书明确告知了这一法律后果。当事人申请执行时,不要遗漏该项利息的计算与主张。

五、结语

保险金给付义务履行纠纷,核心在于合同约定的解释、鉴定标准的采纳和证据规则的运用。本案为类似旅游意外伤害险理赔提供了清晰的可参考样本:保险公司不能仅凭一句“鉴定标准不符”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游客也不应在保险公司拒赔后轻易放弃,而是应当通过司法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旅游意外伤害险是游客出行的重要保障,但理赔过程中的专业博弈往往超出普通人的预期。建议当事人遇到此类纠纷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在诉讼中科学规划诉讼请求、合理选择鉴定标准、充分准备证据材料,才能最大程度实现合法权益。


保险金给付义务履行纠纷常见问题咨询(Q&A)

1. 问:在天津和平区参团旅游时意外摔伤,保险公司拒赔怎么办? 答:先保留旅行合同、保单、医疗记录和事故证明,及时向保险公司书面申请理赔。若拒赔,可向法院起诉。天津和平区曾有游客在旅游中摔伤,保险公司拒绝赔付,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按合同履行保险金给付义务。

2. 问:旅游意外伤害险和旅行社责任险有什么区别? 答:旅游意外伤害险直接保障游客人身意外,保险公司是赔付义务人;旅行社责任险保障旅行社因过错导致的赔偿责任。两者可以同时索赔,但需分别基于不同合同关系主张。天津南开区的王*琴案中,游客同时涉及两种保险,分别处理。

3. 问:保险公司以“伤残鉴定标准不符”拒赔,法院会支持吗? 答:不一定。保险公司需证明鉴定程序违法或结论明显错误。如果保险公司在鉴定过程中未提出异议,事后仅以标准不符抗辩,法院通常不予支持。天津市和平区这起案件中,法院明确采纳了司法鉴定意见。

4. 问:伤残鉴定费用由谁承担? 答:鉴定费属于查明案件事实的必要支出,通常由败诉方承担。天津河东区的类似案件中,法院判决旅行社承担了1500元鉴定费。

5. 问:残疾赔偿金如何计算? 答: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20年再乘伤残赔偿系数(十级为10%)。六十周岁以上每增一岁减少一年。天津地区适用天津市统计数据。

6. 问:精神损害抚慰金能否在保险合同纠纷中获得支持? 答:可以。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可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天津法院在旅游意外伤害案中支持了5000元精神抚慰金。

7. 问:首次调解后,二次手术费用还能再起诉吗? 答:如果调解协议未涵盖后续治疗费,且损失为持续发生,可以另行起诉。天津市和平区王*琴案中,二次手术后的费用通过再次诉讼获得支持。

8. 问:起诉保险公司需要准备哪些证据? 答:身份证、旅游合同、保险凭证(保单或保险单号)、事故证明、门诊病历、住院记录、医疗费发票、伤残鉴定报告、误工证明等。证据越完整,胜诉率越高。

9. 问:保险公司拖延理赔,能否索要迟延利息? 答: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天津河西区的执行案件中,债权人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主张。

10. 问:伤残鉴定机构由谁指定? 答:诉讼中可申请法院委托鉴定,也可双方协商确定。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意见书效力较高。天津南开区法院委托天津市中慧物证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结论被采纳。

11. 问:旅游出险后,向保险公司报案有无时间限制? 答:被保险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一般建议24至48小时内报案,避免保险公司以未及时通知为由主张影响核定。天津武清区有游客因延迟报案导致理赔受阻的案例。

12. 问:旅途中因自身疾病导致受伤,意外险赔吗? 答:意外险通常仅承保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事件。如果因突发疾病晕倒导致骨折,需结合具体条款判断近因。天津津南区的咨询中,类似情况需调取病历和诊断证明来认定。

13. 问:境外旅游受伤,能否在国内起诉保险公司? 答:如果保险合同签订地或保险公司住所地在国内,可以在国内法院起诉。天津滨海新区居民境外旅游受伤后,选择在住所地法院起诉获受理。

14. 问:投保时未指定受益人,意外身故保险金归谁? 答:归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天津北辰区有继承纠纷案例,法院按继承顺序确定保险金归属。

15. 问:保险公司能否以“旅行社未及时告知”为由拒赔? 答:不能直接对抗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旅行社的告知义务不影响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天津宁河区一起纠纷中,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应向游客直接理赔。

16. 问:事故发生在景区,景区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答:若景区存在安全保障义务缺失,游客可同时向景区主张侵权责任,但一般不影响向保险公司主张合同责任。天津蓟州区景区摔伤案中,游客分别向景区和保险公司索赔。

17. 问:残疾赔偿金和医疗费能同时获得吗? 答:可以。医疗费属于医疗费用保险责任,残疾赔偿金属于残疾保险责任,两者并行不悖。天津静海区游客同时获得医疗费报销和残疾赔付。

18. 问:保单未交付给游客,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责任? 答:只要旅行社实际支付保费投保,保险合同即生效,是否持有保单不影响理赔。天津市和平区有案例,游客无纸质保单,但法院通过系统记录认定保险关系成立。

19. 问:游客对损害发生有过错,能减少保险金吗? 答:意外险通常不考察被保险人过错,只要求事故属于意外。除非故意自伤或醉酒等免责情形。天津宝坻区游客在景区拍照摔伤,虽有一定过错,仍获全额赔付。

20. 问:诉讼时效是多久?从什么时间起算? 答: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为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天津河北区一位游客在伤情恶化后起诉,法院认为未超过时效。

21. 问:保险公司理赔金额过低,怎么办? 答:可以拒绝签署赔付协议,要求保险公司出具详细的理算明细,并保留异议书面记录。天津红桥区游客通过律师介入提高赔偿额。

22. 问:旅游合同中包含“免责条款”,游客受伤后还能获赔吗? 答:免责条款若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对游客不发生效力。天津东丽区法院认定旅行社未尽说明义务,免责条款无效,保险公司仍然赔付。

23. 问:意外险包含“猝死”责任吗? 答:一般不包含,猝死通常视为疾病死亡,除非条款明确承保。天津西青区咨询电话中建议核查保单具体保险责任。

24. 问:申请伤残鉴定需要多长时间? 答:一般鉴定机构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出具报告,复杂情况可延长。天津南开区的鉴定在法院委托后约一周出具,具体视情况而定。

25. 问:在天津地区,十级伤残大约能赔多少残疾赔偿金? 答:按2023年天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约5万多元计算,20年乘10%,约合10万余元,具体以受诉法院最新标准为准。类似王*琴案采用了2018年标准算出80556元。

26. 问:保险公司在诉讼中申请重新鉴定,法院会同意吗? 答:需符合法定条件,如鉴定程序严重违法或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天津河北区案例中,法院为保障双方权益同意了重新鉴定,但费用由保险公司预交。

27. 问:旅行社经营者自身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答:若旅行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应承担相应责任,但若有保险则优先由保险承担。天津滨海新区游客起诉旅行社和保险公司,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付,旅行社承担程序性费用。

28. 问:起诉保险公司后,多久能拿到赔偿款? 答: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通常可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付,如逾期未付,可申请强制执行。天津和平区有案例判决生效后40日内收到案款。

29. 问:旅游意外险的身故保险金和残疾保险金能同时赔吗? 答:不能,身故和残疾是两项独立的保险责任,同一事故中只能触发其中一项;但医疗费用可另行计算。天津河西区一继承纠纷中对此有详细释明。

30. 问:发生意外后,是否应第一时间报警? 答:建议报警并取得出警记录或事故证明,这有助于确认意外事件的发生,防止保险公司以“无法证明事故经过”拒赔。天津津南区一名游客在酒店摔伤后报警,获得有力证据。

31. 问:保险公司理赔时,扣减“免赔额”合法吗? 答:如保险合同有明确约定免赔额,则合法;未告知或未载明的,不具效力。天津河东区游客发现保险公司扣除免赔额后,通过诉讼要回差额。

32. 问:未及时进行伤残鉴定,保险公司能否以此拒赔? 答:不能仅因延迟鉴定而拒赔,除非证明延误导致无法查清伤残程度。天津宁河区游客在伤情稳定后一年才鉴定,法院仍采纳结论。

33. 问:被保险人能够同时要求旅行社和保险公司赔偿吗? 答:基于不同法律关系可分别主张,但赔偿不能重复。天津蓟州区游客先向旅行社调解获赔医疗费,后又向保险公司主张残疾金,获法院支持。

34. 问:电子保单是否为有效凭证? 答: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法院可通过电子系统调取核实。天津宝坻区游客仅凭手机电子保单成功立案。

35. 问:保险公司内部审批流程长,能否直接起诉? 答:若保险公司超过合理期限未作出理赔决定,被保险人可直接起诉。天津和平区游客在等待两个月后起诉,法院认定保险公司违约。

36. 问:自行委托的鉴定和法院委托的鉴定,谁的效力更高? 答:法院委托的鉴定在程序上更规范,但自行委托的鉴定有合理依据也可被采纳。天津河北区案例中,法院结合两种鉴定意见综合认定。


董志远,天津道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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