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交通事故责任不明不影响工伤认定——以案说法

李波律师
李波律师,执业12年,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行政部主任,专注工伤赔偿、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强制执行领域,以襄阳市为核心服务湖北,外地案件可协商委托,擅长民生维权与高效落地的法律方案。
核心价值:工伤认定中,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常成为争议焦点。当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或认定为同等责任时,是否必然阻却工伤认定?本文结合(2017)鄂06民终2717号案,剖析裁判规则,为劳动者维权提供实操指引。
一、争议焦点:交通事故责任不明能否否定工伤认定?
本案中,用人单位华越公司上诉称,交警部门出具“事故成因不明,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证明,且原审法院在未查清责任划分的情况下,依据当事人一致确认作出“同等责任”的调解书,该调解书未征得用人单位同意,故不认可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援引《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主张“即使交通事故认定当事人双方为同等责任也不能作出工伤认定的结果”。
二、法律依据:非本人主要责任包括同等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中,“非本人主要责任”包括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无责任。只要不构成“本人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即可满足认定条件。
三、案情分析:三步锁定工伤认定结论
第一步:确认工伤认定前置程序
本案中,刘某某(化名)于2013年2月27日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2014年2月26日,刘某某向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市人社局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襄人社工伤认[2014]918号认定工伤决定,认定刘某某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
第二步:用人单位行政诉讼败诉
华越公司不服该工伤认定,以市人社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襄城区法院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2015〕鄂襄城行初字00013号行政判决,驳回华越公司诉讼请求。华越公司上诉后,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2015)鄂襄阳中行终字第00112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三步:生效裁判确认工伤认定效力
在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中,本院认为:“上诉人华越零部件公司上诉认为,对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不服且不认可工伤认定结论。对该两项上诉理由中涉及的事实问题,均已经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予以确认,故上诉人华越零部件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四、实操方法:劳动者维权三步走
-
及时申请工伤认定:事故发生后30日内由用人单位申请,用人单位不申请的,劳动者(或近亲属)应在1年内自行向人社局申请,提交事故证明、医疗记录、劳动关系证明等材料。
-
应对行政诉讼:若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劳动者应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提供证据证明事故发生在上下班途中且非本人主要责任。即使责任无法认定,只要无证据证明劳动者负主要责任,行政机关仍可依法认定。
-
主张全部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中,由于用人单位未为刘某某缴纳社保,法院判决用人单位全额承担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108953.99元。
五、延展信息:用人单位未缴社保的法律后果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这意味着,用人单位不仅面临行政责任,更需承担全部工伤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等。
六、行动建议
劳动者遭遇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无论责任是否明确,均应第一时间收集证据、申请工伤认定。若用人单位否认工伤或拒绝赔偿,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劳动仲裁、民事诉讼等途径维权。劳动争议案件诉讼时效为一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计算,切勿拖延。
作者:李波,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7)鄂06民终2717号
更多推荐文章

襄阳工伤认定举证实操:三步掌握关键证据与主动权

襄阳工伤交通执行维权深耕 高效解决赔偿执行难题

襄阳在编人员工伤认定:劳动关系与工伤保险适用边界解析

襄阳交通事故责任不明不影响工伤认定——以案说法

襄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争议:重复主张与竞合排除解析

襄阳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条件、证据与维权全指南

襄阳工伤认定申请实操:三步快速拿认定书指南

武汉主观明知淫秽性质在盗窃案件中的罪责认定要点

襄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争议:计发基数核定与本人工资认定解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