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6-06-29

张家口不可抗力致监理服务中断中未及时通知的过错责任解析

王世忠

王世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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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年资深主任律师,专注合同纠纷、职务犯罪辩护与建设工程纠纷,以张家口为核心服务京津冀,高效取证务实解决争议。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中,付款条件的成就、服务完成的认定以及突发中断情形下的通知义务,往往是争议焦点。当监理单位已实质性完成服务,却因非自身原因导致项目长期停滞、无法竣工验收时,发包方常以“条件未成就”为由拒付尾款。而在不可抗力(如政策变化、项目停建、自然灾害)导致服务不得不中断时,监理单位若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可能承担额外的过错责任。本文结合一起典型判决,深入解析相关法律要点,为建设工程各方提供实务指引。

一、案情回顾:监理费支付条件之争

案件索引: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2018)冀0723民初1034号

基本事实

  • 2014年4月10日,原告张家口华电力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下称“华电力公司”)与被告康保县中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下称“中光伏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对康保县某地5MWP光伏发电及养殖复合基地项目实施监理,监理费总额9万元。
  • 合同约定付款方式:合同生效后7日内支付50%(即4.5万元),剩余50%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电站试运行结束后正式移交运行、监理人移交资料并开具发票后付清。
  • 实际履行情况:2014年10月底工程完工,华电力公司将全部监理资料移交给中光伏公司,并于2016年3月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但中*光伏公司直至2016年11月16日才支付第一笔4.5万元,剩余4.5万元以“工程未竣工验收、电站未运行”为由拒付。
  • 法院查明:工程未竣工验收、电站未运行的原因均非华电力公司造成,且不属于监理范围。华电力公司已按约完成全部监理服务,故判决中*光伏公司支付剩余监理费4.5万元,但逾期利息因未约定明确给付期限,不予支持。

二、核心法律问题解析

1. 付款条件是否成就,关键看“谁的原因”

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竣工验收合格、电站运行)是附随条件,但该条件能否成就不应完全由发包方单方控制。当监理单位已经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监理工作(包括资料移交、发票开具),而竣工验收和电站运行因发包方原因或外部因素(如政策、资金、项目性质)停滞时,监理单位对条件无法成就并无过错。此时,若继续坚持“条件未成就”,将导致明显不公。

实务痛点:发包方常以“未竣工验收”为由无限期拖延监理费,监理单位举证困难。法院在本案中明确两点:

  • 条件不能成就的原因举证责任在发包方:发包方若主张因监理方过错导致无法验收,须提供证据。
  • 监理单位已完成核心义务(资料移交、过程服务、开具发票),付款条件应视为已“拟制成就”。

2. 监理单位“通知义务”的延伸风险

合同中通常约定,监理单位在服务中断(如项目停工、发包方不配合、不可抗力事件)时有义务及时书面通知发包方,并说明原因、影响及后续处理方案。若未能履行该项义务,可能导致:

  • 被认定为未尽到忠实勤勉义务,影响费用主张。
  • 在损失扩大时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如因未通知导致发包方未能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
  • 在不可抗力情形下,未及时通知会丧失法定的免责抗辩权

3. 不可抗力下的特殊风险与应对

虽然本案不涉及不可抗力,但同类纠纷中经常出现因政策变动(如光伏补贴退坡、土地审批遇阻)、自然灾害(如暴雪、洪水)导致项目长期停工甚至废止。此时监理单位若未及时:

  • 书面通知发包方并固定证据(通知函、现场照片、政府文件等);
  • 协商变更合同或暂停服务方案;
  • 妥善保管已形成的监理资料; 则后续主张已完成服务部分费用时,可能被发包方以“未及时通知导致损失扩大”为由反索赔。

关键细节关键词

  • 书面通知义务(建议采用EMS、微信截图+存证平台、邮件)
  • 不可抗力证明文件(气象报告、政府公告、项目停工令)
  • 停工期间人员安排及成本记录(工资、驻场费用)
  • 资料移交清单(交接确认单、签收回执)

三、判决启示与实务建议

1. 对监理单位的启示

  • 合同条款设计:避免将付款条件与“竣工验收”等发包方主导的事项过分绑定。建议约定“监理人完成全部监理工作并移交资料后____日内支付剩余费用”,或增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验收延迟超过____日视为条件成就”的条款。
  • 过程留痕:所有服务节点、变更、沟通、通知均应有书面记录。重点留存:监理日志、会议纪要、联系单、发票签收回执、资料移交清单。
  • 主动行使权利:当项目长期停滞时,及时发送《工作联系单》或《催告函》,要求发包方确认现状并支付已完服务费用,避免因时间过长导致证据灭失或法律关系模糊。

2. 对发包方的警示

  • 诚信履约:不能以自身原因或第三方原因造成的验收延迟为由,无限期拒绝支付监理费。法院倾向保护已实际履行的服务方。
  • 及时沟通:若确因不可抗力或重大变更需暂停监理服务,应主动与监理单位协商,避免单方“搁置”导致纠纷升级。
  • 反制手段:如监理单位确实存在未及时通知、资料缺失、服务不到位等过错,发包方应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并可在诉讼中提出抗辩或反诉。

四、王世忠律师观点

在本案中,法院正确区分了“监理服务完成”与“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两个不同阶段,保护了诚信履约的监理单位权益。但实践中,很多监理单位因缺乏证据意识、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导致在类似纠纷中陷入被动。建设工程领域链条长、变量多,任何一次“延迟通知”都可能成为对方攻击的突破口。

对于监理服务中断(尤其是因不可抗力)的情形,我建议:

  1. 立即书面通知:说明事件性质、影响范围、预计持续时间、当前已完工作量。
  2. 申请暂停或变更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在中断期间如何调整,避免“悬空状态”。
  3. 同步固定证据:保存所有与中断有关的原始凭证,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文件、气象证明、现场视频、通讯记录。
  4. 主动要求结算:对于已完服务部分,及时提交结算资料并催款,防止因时间推移造成损失。

27年执业经验让我深刻体会到:建设工程纠纷中,胜负往往不在法庭上的口才,而在庭前证据的完备性和发函的及时性。高效取证、务实解决争议,是我们团队的核心理念。


一句话问答(常见痛点速查)

  1. 问:监理服务完成后工程未验收,发包方拒付尾款怎么办?
    答:如非监理方原因导致无法验收,且已移交全部资料并开具发票,可起诉要求支付,法院通常支持“付款条件视为成就”。

  2. 问:项目中遭遇不可抗力(如政策叫停),监理单位是否需要立即通知发包方?
    答:必须立即书面通知,否则可能因未及时通知导致损失扩大而承担过错责任,且难以主张不可抗力免责。

  3. 问:监理单位未及时通知,发包方能否以此为由拒付监理费?
    答:可以成为抗辩理由,尤其是未通知导致发包方未能及时调整计划或减少损失时,法院可能部分削减监理费或判令监理方赔偿损失。

  4. 问:监理服务中断期间的工资、驻场费由谁承担?
    答:取决于中断原因和合同约定。若因发包方原因,由发包方承担;若因不可抗力,通常由双方协商分担;若因监理单位过错,由其自行承担。

  5. 问:本案中法院为何不支持逾期利息?
    答:因合同未明确约定剩余监理费的给付期限,法院认为催告前不存在“逾期”起算点。建议在合同中明确“资料移交后X日内付清”的节点。


王世忠,河北之远律师事务所
(27年资深主任律师,专注合同纠纷、职务犯罪辩护与建设工程纠纷,以张家口为核心服务京津冀,高效取证务实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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