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建设单位单方解除监理合同投标保证金退还纠纷解析

康志祥律师
康志祥律师,执业14年,专注合同纠纷、离婚纠纷,以泉州为核心覆盖福建,异地案件可协商接受委托。
引言
在建设工程领域,监理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往往伴随着复杂的法律问题。近期,一起涉及建设单位单方解除监理合同纠纷的案件引发行业关注。本案中,中标监理公司因自身原因放弃中标资格,随后又主张招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并赔偿损失,但法院最终驳回了其全部诉讼请求。本文将以此案为例,深入剖析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合同无效或可撤销情形,并提供实务建议。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福建天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天水公司”)参与漳州市角美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下称“角美城发公司”)的监理项目招标,并成功中标。角美城发公司于2019年6月11日发出《中标通知书》,要求天水公司在7个日历天内商定签订合同事宜。然而,天水公司因投标拟派总监及部分监理工程师因挂证兼职等原因申请暂停执业,无法组建项目团队,于2019年8月21日书面函告角美城发公司自愿放弃中标资格。角美城发公司复函同意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7.2万元,同时启动重新招标程序。
天水公司随后以受不明黑恶势力逼迫、招标文件存在违规操作等为由,试图撤回放弃函并主张中标通知书已使合同成立并生效,要求角美城发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按双倍补偿损失(14.4万元)及赔偿可得利润损失(约51.45万元)。法院经审理认定,天水公司放弃中标资格行为成立且生效,其未能证明受到胁迫,亦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故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一、中标通知书是否意味着合同当然成立并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但该条款并未明确中标通知书到达时合同是否立即成立并生效。
司法实践中,主流观点认为,中标通知书仅表明双方达成了订立合同的意向,而正式的书面合同仍是合同成立的要件。特别是在本案中,招标文件第11.1条明确约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电子(或书面)合同”。因此,在双方未实际签订书面合同前,合同尚未成立。天水公司主张合同已成立并生效,缺乏法律依据。
二、放弃中标资格的法律后果:投标保证金应否退还?
本案中,招标文件第11.1条明确规定:“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第10.2条亦规定:“中标人不能按本章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天水公司虽在2019年7月4日提交了银行履约保函,但随后于2019年8月21日书面放弃中标资格,明确表示“无能力承接该项目的监理服务”。该行为属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构成违约。根据招标文件及法律规定,角美城发公司有权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三、合同无效或可撤销情形的认定
天水公司主张其放弃中标资格系受不明黑恶势力逼迫,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原《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因胁迫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撤销。但主张胁迫的一方需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天水公司虽在后续的撤回函中称受到逼迫,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予以佐证。法院因此对该主张不予采信。此外,天水公司质疑招标文件存在人为因素操作、涉嫌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规定,但同样未能提供证据,且其在放弃中标后自行放弃了主张权利的机会。
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常见情形包括:
-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招标程序严重违法导致中标无效。
- 欺诈、胁迫:一方以欺诈或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合同。
- 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对合同内容存在重大误解,或合同条款明显不公。
在本案中,天水公司既未能证明招标程序存在违法事由,也未能证明其放弃中标系受胁迫,因此其主张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请求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四、可得利润损失能否主张?
天水公司要求角美城发公司按中标价的15%赔偿可得利润损失约51.45万元。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原《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违约方应赔偿对方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双方尚未签订正式书面合同,合同并未成立。角美城发公司依法没收投标保证金并启动重新招标程序,不构成违约。因此,天水公司主张可得利润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风险提示与实务建议
一、对监理企业的启示
- 投标前审慎评估自身履约能力:本案中,天水公司因“挂证兼职”问题导致关键人员无法到位,最终被迫放弃中标。监理企业应确保投标承诺的人员具备合法执业资格且确能到位,避免因人员问题导致履约不能。
- 放弃中标的法律后果严重:一旦放弃中标,不仅投标保证金可能被没收,还可能面临招标人追偿重新招标费用等损失。因此,如确需放弃,应积极与招标人协商解决,避免单方任性。
- 证据固定至关重要:若主张合同存在无效或可撤销事由,应及时收集并固定证据。如受到胁迫,应报警并留存录音、聊天记录等;如认为招标程序违法,应在法定异议期内提出书面质疑。
二、对建设单位的建议
- 完善招标文件条款:明确约定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放弃中标的法律后果,包括没收投标保证金、赔偿损失等。
- 及时启动重新招标:在中标人放弃后,建设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及时完成重新招标程序,避免工程进度延误。
- 合规操作留存记录:所有与中标人的函件往来、会议纪要、通知文件等均应以书面形式留存,以备争议发生时举证。
相关一问一答
问: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能否单方解除合同? 答: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双方尚未签订书面合同前,招标人若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亦可能承担法律责任(如退还投标保证金并双倍赔偿)。但若中标人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法定无效情形,招标人可依法取消其中标资格并追究责任。
问:投标保证金被没收后,中标人还能主张赔偿吗? 答:不能。根据招标文件及《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人放弃中标属于违约,招标人没收投标保证金是合法行使权利。除非中标人能够证明招标人存在欺诈、胁迫或招标程序严重违法导致中标无效,否则不能要求退还。
问:监理企业如何应对投标人员挂证问题? 答:监理企业应建立人员执业资格动态管理台账,确保投标时承诺的总监、专监等人员均持有有效注册证书且无其他单位兼职情况。如出现人员变动,应及时与招标人沟通协商变更,而非单方放弃中标。
结语
本案警示我们:建设工程领域法律关系复杂,投标中标绝非儿戏。无论是建设方还是监理企业,都应严格遵守招投标法律规定,审慎评估自身履约能力。若遇争议,应依法维权,切忌随意放弃权利或采取过激行为。若您正面临类似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康志祥律师,执业14年,专注合同纠纷、离婚纠纷,以泉州为核心覆盖福建,异地案件可协商接受委托。
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更多推荐文章

张家口不可抗力致监理服务中断未及时通知的过错责任解析

张家口不可抗力致监理服务中断中未及时通知的过错责任解析

北海不可抗力索赔支持要点:程序合规与证据链构建

北海不可抗力索赔关键:证据链完整性与程序合规要点

淮北代建合同中政府投资监管责任纠纷的质量违约认定解析

淮北代建项目执行难:政府投资监管责任的认定与维权路径

日照代建合同性质混淆致责任主体认定纠纷解析

北海EPC合同业主擅自使用工程的法律后果与风险防范1

北海EPC合同业主擅自使用工程的法律后果与风险防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