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2026-06-28

泉州试用买卖中买受人通知义务履行争议之合同效力认定

康志祥

康志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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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志祥律师,执业14年,专注合同纠纷、离婚纠纷,以泉州为核心覆盖福建,异地案件可协商接受委托。

在合同纠纷实务中,当事人往往对“通知义务”的履行方式和法律后果存在重大误解。尤其是试用买卖这类特殊交易形态,买受人是否在试用期内作出购买或拒绝的通知,直接决定合同的成立与效力。本文通过一则真实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引申探讨试用买卖中买受人通知义务的履行争议,帮助读者厘清法律边界,避免因“沉默”或“延迟通知”而陷入被动。

一、案情回顾:微信对账确认欠款,法院认定买卖合同成立

本案中,原告罗*(门窗供应商)与被告谢*(买受人)达成口头协议,由罗为谢安装门窗、防盗网,并负责供应材料。2011年安装完毕后,谢一直未付清全款。2024年4月26日,双方通过微信对账,谢明确回复“尚欠13500元,尽快付款”。此后罗*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微信聊天记录足以证明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并合法有效。谢未按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及逾期付款损失的责任。最终判决谢支付货款13500元,并按年利率4.485%(LPR加计3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自2024年4月27日起算。

关键细节:

  • 微信对账时间:2024年4月26日,双方通过微信结算,谢*确认欠款金额。
  • 逾期损失起算点:法院以对账次日(2024年4月27日)作为起算点,而非安装完成之日(2011年)。
  • LPR加计比例:法院按一年期LPR加计30%计算,而非原告主张的1.5倍。

二、从“通知义务”看合同效力:普通买卖与试用买卖的异同

本案虽为普通买卖合同,但其中涉及的“通知义务”与试用买卖中买受人的通知义务有相似之处,值得深入剖析。

1. 普通买卖中的“通知义务”

在普通买卖中,买受人的通知义务主要体现在:

  • 验收通知:收到货物后,应及时检验,发现数量或质量不符时,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否则视为验收合格。
  • 对账确认:如本案中的微信对账,属于双方对债务的确认,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旦确认,买受人不能再以“货物未交付”或“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

痛点提示:许多当事人误以为“不签字、不回复”就能逃避责任,殊不知沉默在一定条件下可视为同意。例如,出卖人发出对账单后,买受人长期未提出异议,法院可能认定双方已对账完成。

2. 试用买卖中的“通知义务”

试用买卖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给买受人试用,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决定是否购买的合同。根据《民法典》第637条至第639条:

  • 试用期:由双方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由出卖人确定。
  • 买受人通知义务:试用期届满,买受人应当作出购买或拒绝购买的意思表示。
  • 默示购买的后果:若买受人在试用期内未作表示,或者在试用期内支付部分价款、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视为同意购买。

核心争议:买受人未在试用期内明确通知“拒绝购买”,而是以沉默或部分付款等方式回应,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 情形一:买受人仅沉默,未作任何表示,试用期届满后合同自动成立,买受人必须支付全款。
  • 情形二:买受人在试用期内支付部分价款,该行为视为同意购买,合同立即生效。
  • 情形三:买受人明确拒绝购买,但未及时返还标的物,出卖人可主张买受人承担保管责任,但合同不成立。

三、本案启示:通知义务履行争议的三大痛点及应对策略

痛点一:对账确认后,能否以“未收到货”或“质量不合格”抗辩?

法律后果

  • 对账确认(如微信聊天、结算单)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买受人签字或回复“确认”后,意味着对债务的承认。后续再提出质量异议或数量异议,法院通常不予支持,除非存在欺诈、重大误解等情形。
  • 细节关键词对账结算确认函微信聊天记录证据效力自认规则

律师建议

  • 出卖人应保留对账记录,明确欠款金额、付款时间。
  • 买受人若对账时发现错误,应立即提出异议,避免“默认”生效。

痛点二: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基数与起算点

法律后果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8条,若合同未约定违约金,逾期付款损失可按违约行为发生时LPR加计30%-50%计算。
  • 起算点:通常以对账确认的次日或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届满之日为起算点,而非交付日。
  • 细节关键词LPR加计比例违约金起算点对账日催告函

律师建议

  • 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金计算标准,可避免争议。
  • 对账后,出卖人应及时发出催款通知,固定起算时间。

痛点三:试用买卖中“沉默”的法律风险

法律后果

  • 买受人未在试用期内通知出卖人是否购买,试用期届满后合同自动成立,买受人必须支付全款。
  • 买受人若在试用期内实施了部分付款、转售、出租等行为,视为同意购买,合同立即生效。
  • 细节关键词试用期沉默视为同意部分付款转售行为试用期届满

律师建议

  • 买受人若决定不购买,应在试用期内以书面或可留存证据的方式(如微信、短信、邮件)明确通知出卖人,并尽快返还标的物。
  • 出卖人应明确约定试用期,并保留买受人收到标的物的证据。

四、康志祥律师提醒:合同纠纷中的“通知”不可忽视

无论是普通买卖还是试用买卖,通知义务的履行都是决定合同效力、责任归属的关键。许多当事人因忽视“通知”的形式和时效,导致败诉。以下要点值得注意:

  1. 通知要留痕:微信聊天记录、短信、邮件、录音等均可作为证据,但需确保内容完整、可识别对方身份。
  2. 通知要及时:试用买卖中,试用期届满前必须通知;普通买卖中,对账后应及时主张权利,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3. 通知要明确:拒绝购买应明确表示“不购买”,而非“再考虑考虑”等模糊表述。

五、相关一问一答

问:试用买卖中,买受人没有在试用期内通知出卖人是否购买,合同是否生效?
答:视为同意购买,试用期届满时合同自动成立,买受人应支付全款。

问:微信聊天记录中的对账确认,能否作为法院认定欠款的依据?
答:可以,只要聊天记录能够证明双方身份、对账内容真实,法院通常会采信。

问:买受人支付了部分价款,但未明确表示购买,是否视为同意购买?
答:是的,支付部分价款的行为在法律上视为同意购买,合同立即生效。

问: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基数是什么?
答: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违约行为发生时LPR加计30%-50%计算,起算点通常为对账确认的次日或催告后合理期限届满之日。

问:对账确认后,买受人还能以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吗?
答:一般情况下不能,除非对账存在欺诈、重大误解等可撤销情形。


康志祥律师,执业14年,专注合同纠纷、离婚纠纷,以泉州为核心覆盖福建,异地案件可协商接受委托。如果您正面临合同履行争议、试用买卖纠纷,或对通知义务的履行有疑问,欢迎咨询。

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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