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监理费支付约定不明致免责条款无效纠纷解析

康志祥律师
康志祥律师,执业14年,专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纠纷,精于工程款结算、工期索赔、质量争议,以泉州为核心覆盖福建,异地案件可协商接受委托。
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监理费的计价与支付条款往往是争议高发区。合同中“最终以财政审核结算价为准”“由代建方先行支付”等模糊表述,常成为业主或代建方推诿付款的“免责金牌”。本文以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典型案例((2019)闽0703民初1750号)为切入点,深入剖析因约定不明导致监理人免责条款被法院否定的核心法律问题,并提炼该类案件的痛点关键词,帮助监理企业防范“赢了官司、输了钱”的风险。
一、案情回顾:一份“约定不明”的监理合同
2013年7月,福建闽北卫生学(以下简称“闽北校”)** 与 南平建设团(以下简称“建设团”) 作为共同业主,与 中龙(福州)工程建设咨询公司(以下简称“中龙*公司”)** 签订了《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合同约定:
- 监理费计算方式:按建安费暂定5000万元计取,最终以南平市财政审核中心出具的结算价为准再调整实际监理费用;
- 付款进度:按施工节点支付,竣工结算审计后28日内付至95%,保修期满结清余款;
- 付款义务人:“监理费用应校方要求由建设集团按监理合同约定代校方先行支付,费用列入项目BT总投资中”。
合同履行过程中,中龙公司完成监理任务,工程实际竣工。但南平市财政审核中心仅出具了部分工程(约5603万元)的结算审核结论,而整个工程经法院委托鉴定,总造价高达1.056亿元(不含多功能教学楼约9100万元)。中龙公司据此主张监理费182万元,但闽北校仅支付10万元,建设团支付约96万元,合计107万元,尚有105万元未付。中龙公司起诉要求闽北校与建设*团共同支付剩余监理费及逾期利息。
二、争议焦点:约定不明的三大“致命伤”
本案例集中体现了监理合同约定不明引发的三大核心争议,直接关系监理人的付款权利和追索时效。
1. 监理费计算基数:“以财审为准” VS “以鉴定造价为准”?
- 合同约定陷阱:约定“最终以财政审核结算价为准”,但财政审核中心仅出具了部分结算,且与法院委托的鉴定造价相差近一倍。
- 法院认定:财政审核结论未能覆盖全部工程,且建设*团在另案中已主张以鉴定造价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根据 《合同法》第五条公平原则,法院最终采纳了鉴定造价作为监理费计算基数,扣除未监理的多功能教学楼后,核定监理费为1,613,572.4元。
- 痛点关键词:财审时限、鉴定报告效力、公平原则、合同漏洞填补
2. 付款义务人:“代付条款”能否免除业主责任?
- 合同约定:建设*团“代校方先行支付”,费用列入BT总投资。
- 争议:建设团认为其仅是代付人,与中龙公司无直接权利义务;闽北校则认为自身无支付能力,应由建设团承担。
- 法院认定:该条款系三方真实意思表示,建设团同意代付,中龙公司同意接受,且无证据表明三方后续变更。因此,建设团应按约履行支付义务。闽北校不承担共同付款责任。
- 痛点关键词:代付性质、BT项目投资方责任、债务加入、付款主体认定
3. 逾期利息起算:付款条件不明确,何时算“逾期”?
- 约定:竣工结算审计后28日内付至95%,保修期满结清5%。
- 争议:中龙公司主张从鉴定报告作出日(2018年1月22日)起算利息;建设团认为付款条件未成就,且未约定逾期利息。
- 法院认定:因合同只约定了暂定价的支付进度,对超出暂定价的监理费支付时间未做明确约定,属于约定不明。法院判定从起诉之日(2019年7月2日) 起算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6%。
- 痛点关键词:付款条件不明、鉴定报告时效、利息起算点、合同漏洞
三、法院判决:建设*团支付剩余54.7万元及利息
法院最终判决:
- 建设集团支付中龙公司监理费547,172.4元(总监理费1,613,572.4元 - 已付1,066,400元);
- 自2019年7月2日(起诉日) 起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至实际清偿日;
- 驳回中龙公司对闽北校的诉讼请求。
判决逻辑核心:虽然合同存在约定不明,但法院通过合同解释规则和公平原则,避免了监理人因业主和代建方的合同漏洞而无法获偿。同时,代付条款不构成业主的免责条款,建设*团作为实际付款义务人,不得以“代付”为由拒付。
四、深度分析:监理人如何规避“约定不明”风险?
结合本案,建设工程监理领域常见合同漏洞和支付陷阱,监理企业需重点关注以下细节:
1. 明确计价依据:拒绝“闭门造车”的财审依赖
- 风险:财政审核可能滞后、不全,甚至与鉴定造价差异巨大。
- 对策:在合同中约定“最终结算价以造价咨询机构或司法鉴定意见为准”,或约定“若财审结果与鉴定造价差异超过X%,以鉴定造价为准”,并明确鉴定机构选定机制。
2. 锁定付款义务人:拒绝“代付”变“赖账”
- 风险:BT、EPC等模式下,代建方常以“代付”为由推诿,业主又以“无付款义务”拒付。
- 对策:要求合同明确连带付款责任,或要求业主与代建方共同出具付款承诺函。若只能约定代付,应注明“代付方与业主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3. 细化付款时间节点:防止“逾期利息”无法计算
- 风险:仅约定按阶段付款,但未约定具体期限,或未约定超期利息。
- 对策:明确每个付款节点的具体日期(如“竣工验收后30日内”),并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如每日万分之五)。对于超出暂定价的监理费,约定补充协议或参照原付款节奏。
4. 证据保全:用函件和报告锁定“付款条件成就”
- 风险:付款条件是否成就常成为争议焦点。
- 对策:及时向业主和代建方发送**《监理费请款报告》、《监理工作完成确认函》,保留送达凭证(快递单、签收回执)。若对方拖延,可委托律师发送律师函**,固定诉讼时效起算点。
五、一句话问答(建议收藏)
Q1:监理合同约定“以财政审核为准”,但财审一直没出结果,监理人怎么办? A:可以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确定造价,法院基于公平原则通常会采纳鉴定意见,避免因财审拖延导致权益悬空。
Q2:BT项目中,“由代建方先行支付”的条款,监理人能否直接起诉代建方? A:可以。只要监理合同中三方明确约定代建方代付,且监理人同意,该条款构成代建方的直接付款义务,并非免责条款。
Q3:监理费支付时间约定不明,逾期利息从何时起算? A:一般从起诉之日起算。若合同无明确约定,法院不支持从工程竣工或结算完成日自动起算利息。建议在合同中明确“逾期支付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倍计息”。
Q4:监理人已按合同开具全额发票,但对方以“未审计”为由拒付,合法吗? A:不合法,除非合同明确约定“审计完成为付款前置条件”。实践中法院常认定付款条件已成就,如工程已投入使用,则视为验收合格。
Q5:代建方支付了部分监理费,但业主没支付,监理人能否要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A:取决于合同约定。若合同未约定业主连带责任,业主可能不承担。建议在签订合同时明确“业主与代建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六、结语
“约定不明”是监理合同纠纷的头号杀手。本案中,中龙*公司凭借及时发送请款报告、利用另案鉴定结论、依法主张公平原则,最终获得了大部分支持。但仍有近55万元因付款时间约定不明未能获取起诉前利息。这提醒我们:合同条款的“确定性”远比“灵活性”更重要。
如果您正在面临监理费追索困境,或希望提前审查合同漏洞,建议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建设工程领域专业律师能够从财审效力、代付条款、利息起算等角度,为您制定最优诉讼或非诉方案。
康志祥律师,执业14年,专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纠纷,精于工程款结算、工期索赔、质量争议,以泉州为核心覆盖福建,异地案件可协商接受委托。如有疑问,欢迎咨询。
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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