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承揽合同损失赔偿:举证责任与公平原则实务解析

唐宽达律师
唐宽达律师,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专注合同纠纷领域,以日照为核心覆盖山东及周边,为当事人提供务实精准的法律解决方案。
1. 核心价值
在公司合同纠纷中,损失赔偿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公平原则如何影响赔偿范围?本文结合(2018)鲁1191民初812号判决,解析承揽合同纠纷中原告索赔失败的关键原因,为企业合同管理提供实务指引。
2. 案件基本事实与争议焦点
本案为公司合同纠纷中的承揽合同纠纷。原告日照银鹰公司与被告开发区管委会于2011年签订《关于在角设置立柱广告牌的合作协议》,约定原告独立投资建设广告牌并拥有完全产权,被告拥有一个画面的使用权,并负责协调外部环境。后因创城工作需要,广告牌被城管部门强制拆除。原告主张被告赔偿投资费52.90万元、运行期间维护费18.81万元等共计90.44万元。
判决书原文显示:“原告日照银鹰广告策划研究中心与被告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关于在角设置立柱广告牌的合作协议》……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制作广告牌,但广告牌制作完成后,被告只拥有一个画面的使用权。”
争议焦点在于:广告牌被拆除后,被告是否应当赔偿原告的投资及维护费用?原告是否完成了举证义务?
3. 法院裁判观点:举证不能与公平原则
3.1 举证责任分配
法院明确指出,原告未能完成举证责任。判决书原文记载:“原告主张的投资费并未经双方决算确认,不能确定该广告牌的实际投资费用……原告主张的运行期间维护费、电费、制作安装费,也未提供证据证实实际支出情况。”
具体来看:
- 投资费52.90万元:原告陈述为“制作广告牌的实际支出”,但“没有核算报告”,且被告在书面情况说明中表示“对上述投资金额、年维护费未进行核定确认”,双方从未对实际金额达成一致。
- 运行维护费18.81万元:原告按合同约定的年均2.82万元乘以6年8个月计算,但未提供任何维护合同、付款凭证或发票。
- 电费16.63万元:按合同约定的年均7.48万元的三分之一计算,同样无证据支撑。
- 制作安装费2.1万元:按每年0.3万元计算,无证据。
3.2 公平原则的适用
法院进一步运用公平原则进行利益衡量。判决书原文指出:“仅凭广告牌被拆除而不考虑其他出租收益的情况下要求被告赔偿广告牌所有投资费用显然对被告有失公平。”
核心考量:
- 广告牌的所有权和经营收益权归属原告,原告在合作期内可通过对其他画面的出租获取收益。
- 合同约定使用年限25年,合作期限20年,原告仅运营了6年8个月,尚未完全实现收益。
- 政府拆除行为虽导致合同终止,但原告的损失计算未扣除已获收益,也未考虑风险分担。
3.3 最终裁判结果
法院综合考虑后,依据《民法总则》第六条公平原则和《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日照银鹰广告策划研究中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844元由原告负担。
4. 实务启示:合同履行中的证据管理与风险防范
本案给企业带来的核心教训是:没有证据支撑的损失,法院不予支持。具体方法和步骤如下:
4.1 合同签订阶段
- 明确投资金额确认机制:在合同中约定投资费用须经双方共同确认,或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报告,避免“预算数值”与“实际支出”的争议。
- 细化损失计算方式:约定发生政府行为或不可抗力时的赔偿标准,例如“按实际支出凭证计算,且最高不超过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
4.2 合同履行阶段
- 保留所有支出凭证:包括广告牌制作合同、发票、银行转账记录、验收单、维护合同及付款凭证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 建立定期对账制度:每年对投资、维护、电费等实际支出进行双方书面确认,避免事后单方主张不被认可。
- 固定不可抗力证据:如遇政府要求拆除,立即取得书面通知、公告、政策文件等,并书面通知对方,要求共同确认损失。
4.3 发生纠纷后
- 及时委托律师:律师可以指导证据收集和诉讼策略。例如,本案中原告若能提供实际支出的发票或第三方审计报告,结果可能不同。
- 计算损失时考虑收益:遵循公平原则,原告应综合考量已获取的收益、剩余合作期限、风险分担等因素,避免提出不合理的高额索赔,否则可能被全额驳回。
5. 延展与行动建议
本案例提醒企业:在政府合作项目中,应重视证据留存和风险条款设计。特别是当合同约定被告负责“协调外部环境”时,这并非绝对的保证责任,一旦遇到政府行为(如创城、环保整治等),企业需自行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
下一步行动:
- 立即自查现有合同中的损失赔偿条款,确保明确具体。
- 整理历史合作项目的所有支出凭证,建立电子化档案。
- 对于正在履行的合同,建议每季度与对方进行书面确认,固定事实。
- 如遇到类似政府拆除行为,第一时间聘请专业律师介入,制定应对方案。
如需进一步了解合同纠纷的应对策略或审阅合同条款,欢迎联系专业律师。
作者:唐宽达,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8)鲁1191民初8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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