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2026-06-22

上海限购政策下房屋买卖合同效力与履行规则解析

任尔振

任尔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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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尔振律师,上海鸣霄律师事务律所,专职执业13年,专注合同、婚姻家庭、动拆迁纠纷,以上海为核心覆盖长三角,擅长证据梳理+策略谈判+精准诉讼,累计办案120余件胜诉率90%,用专业守护当事人权益。

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限购政策是否导致合同无效,是实务中高频争议焦点。本文结合(2017)沪01民终2911号判决书,从合同效力认定、附随义务履行及诚信原则三个维度展开分析,为类似案件提供参考路径。

一、合同效力:限购政策不构成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

一审法院及二审法院均明确认定,涉案《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及《买卖合同之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判决书指出:“从法律上讲,双方于2014年9月23日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及《买卖合同之补充协议》系经自愿、平等协商达成,应属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被上诉人签约时虽尚不符合购房资格条件,但限购政策并非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因此,上述合同、补充协议并不存在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

具体认定步骤:

  1. 审查合同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限购政策属于地方政府调控措施,不属于《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2. 核实签约时双方是否知晓限购状态。判决书认定:“结合补充协议中的内容表述、被上诉人的社保缴纳情况……上诉人称其对被上诉人在签约时的限购情况并不知情,显有悖常理。”
  3. 区分合同效力与履行障碍。签约时不具备购房资格并不否定合同效力,仅影响履行条件是否成就。

二、附随义务:配合网签属于履行合同的必要环节

针对卖方“无义务配合重新网签”的抗辩,判决书明确:“网签合同系基于行政管理需要所作登记备案手续,重新办理网签对上诉人的合同权利义务并无实质影响,属于上诉人履行买卖合同的附随义务,而非双方之间签订新的买卖合同。”

操作指引:

  • 买方在具备购房资格后,应通过书面方式(如律师函、中介通知)催告卖方配合网签,并保留证据。
  • 卖方不得以“不再另行签订买卖合同”条款为由拒绝重新网签。判决书引用《合同法》第125条,认定补充协议第二条的“不再另行签订买卖合同”仅指不改变交易实质内容,而非拒绝行政备案。
  • 若卖方拒不配合,买方可在合同约定的过户期限届满前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法院支持了买方的诉求:“被上诉人在同年2月具备购房资格后即在当月由本人以及通过中介公司请求上诉人配合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合乎约定和情理。”

三、诚信原则:恶意阻却合同履行应承担不利后果

判决书强调:“上诉人以其自身行为充分表明其拒绝配合履行合同,从而直接导致被上诉人根据2016年3月25日限购新政无法正常履行买卖合同的后果产生,上诉人的行为实属恶意阻却合同履行之举。” 法院据此驳回了卖方的解除合同反诉,并判令卖方继续履行。

风险防范建议:

  • 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限购政策变化时的处理机制(如补充协议第三条:“如果限购取消,乙方应该在取消限购日起3个月内办理交易过户手续”)。
  • 卖方单方以“限购违法”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可能被认定为悖逆诚信,承担诉讼费、违约金等损失。
  • 买方可将剩余房款提存至法院(如本案中陈某将205万元及租金缴至法院),证明履约诚意。

结尾延展

限购政策引发的合同效力争议,核心在于区分“政策调控”与“法律禁止”。本案确立了“限购不导致合同无效”的裁判规则,但若合同履行中遭遇新政导致客观不能(如买方永远无法满足5年社保条件),则可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实践中建议:签约前核查购房资格并书面确认;合同履行中及时催促并保留证据;争议发生后主动提存价款以固定履约诚意。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操作,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结合地方细则制定策略。

作者:任尔振,上海市鸣霄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7)沪01民终29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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