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2026-06-18

泉州从判决看买卖合同举证责任与证明力规则

康志祥

康志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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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志祥律师,执业14年,专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纠纷,精于工程款结算、工期索赔、质量争议,以泉州为核心覆盖福建,异地案件可协商接受委托。

开头点题

在合同纠纷处理中,如何证明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往往是案件胜败的关键。本文基于(2013)宁民初字第4378号判决书,聚焦“证据证明力不足导致诉请被驳回”这一核心争议,剖析原告因举证不力而承担不利后果的深层逻辑,为实务从业者提供可直接参考的证据组织方法与步骤。

中间分层:争议焦点与法院裁判逻辑

一、案件事实与核心争议

原告顺远公司主张,被告刘某某于2013年7月3日从其公司运走袋水泥9.08吨,单价200元/吨,共计1816元,要求刘某某支付货款,并由被告龙飞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龙飞公司辩称双方系合作关系,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刘某某系为龙飞公司运输货物。

争议焦点在于:

  • 顺远公司与龙飞公司之间是否成立买卖合同关系?
  • 顺远公司提交的“检斤单(过磅单)”能否证明买卖合意的存在?

二、法院认定:证据证明力不足导致败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顺远公司与龙飞公司于2013年6月26日签订合作协议,约定龙飞公司承租顺远公司生产经营等内容,而涉案货物运输发生在合作期限内。顺远公司提交的检斤单仅记载品名、重量,无单价、货款金额,且刘某某系为龙飞公司运输货物。

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

“原告顺远公司主张与实际收货人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龙飞公司予以否认,且被告龙飞公司认可被告刘加栓是为自己公司运输货物,故被告刘加栓不具有给付原告顺远公司货款的义务。” “原告顺远公司与被告龙飞公司是否具有买卖合同关系,原告顺远公司仅提交检斤单(过磅单)作为据以证明双方达成买卖合意的证据,被告龙飞公司则提交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虽原告顺远公司主张本案纠纷是与被告龙飞公司在合作关系以外,另行存在的买卖合同关系,但其提交的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小于被告龙飞公司提交的证据的证明力,故对原告顺远公司要求被告龙飞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货款的义务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实。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法院最终驳回了顺远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具体方法与步骤:如何避免举证不力

从本案教训中,可提炼出合同纠纷中举证证明合同关系的实操步骤:

步骤1:明确举证责任分配

  • 主张合同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如本案原告)需提供证明双方达成买卖合意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订单、送货单、聊天记录、录音等。
  • 若对方提出反驳(如被告龙飞公司提供了合作协议),则需评估己方证据是否足以推翻对方的初步证明。

步骤2:强化证据的证明力

  • 关键证据应具备“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案检斤单虽真实,但缺少单价、货款金额,且未反映买卖关系的意思表示,关联性较弱。
  • 证据应形成链条:如本案原告若能提供与龙飞公司就袋水泥买卖进行沟通的邮件、微信记录,或证明刘某某身份及职务的材料,可能改变结果。

步骤3:警惕“孤证”风险

  • 仅凭一份检斤单(过磅单)且无其他辅助证据,属于典型的“孤证”,证明力远低于对方的合作协议(系书面协议,且直接证明双方存在合作关系而非买卖关系)。
  • 实践中,应尽可能收集多份来源、不同形式的证据(如付款凭证、对账函、发票等),增强证明力。

步骤4:诉前评估证据充分性

  • 在起诉前,模拟法官的“证明力比较”思维:对方可能提交哪些证据?双方证据的强势程度对比如何?
  • 若现有证据明显弱于对方,建议补充调查或调整诉讼策略(如仅起诉直接收货人刘某某而非龙飞公司)。

结尾延展:从个案看合同纠纷的举证智慧

本案虽标的额小,但折射出合同纠纷中举证责任的严苛性:缺乏关键要素的检斤单无法证明买卖合意,而存在合作协议的背景更使原告陷入被动。实务中,此类“名为买卖、实为合作”或“混同交易”的情况并不少见,建议当事人在交易时养成留存完整凭证的习惯,包括单价、数量、付款条件等条款的书面确认。

对于类似案件,若证据薄弱,可考虑以下行动:

  •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如调取运输记录、通话记录);
  • 追加当事人或变更诉由(如以不当得利为由主张);
  • 协商调解以降低诉讼成本。

作者: 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来源: 裁判文书网,案号:(2013)宁民初字第43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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