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不可抗力致监理服务中断监理费因果关系认定要点

王世忠律师
27年资深主任律师,专注合同纠纷、职务犯罪辩护与建设工程纠纷,以石家庄为核心服务京津冀,高效取证务实解决争议。
在建设工程领域,监理单位常因合同纠纷陷入“干了活却拿不到钱”的困境,尤其是在项目因不可抗力(如政策调整、自然灾害、合作方变故等)中断时,委托方常以“未完成约定工程进度”为由拒付或克扣监理费。那么,当不可抗力导致服务中断时,监理单位是否还能主张全额费用?服务中断与服务完成之间如何判定因果关系?本文以一则近期终审判决((2024)冀03民终1801号)为切入点,深度剖析法律逻辑与实践痛点。
一、案情回顾:监理合同履行一半,工程因不可抗力停滞,费用怎么算?
2019年9月,河北广德某某监理有限公司(下称“广德监理”)与秦皇岛亿通某某有限公司(下称“亿通公司”)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监理费8万元,监理期限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20日。合同签订后,广德监理按约开展了监理工作,包括编制监理规划、熟悉设计文件、参加图纸会审等前期工作,并指派监理工程师驻场。然而,2020年5月后,因亿通公司法定代表人卷入刑事案件(属于不可抗力或商业风险范畴),案涉工程仅完成基础建设后陷入停滞。
2020年10月11日,亿通公司向广德监理出具《情况说明》,确认“在监理合同期间内,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我方指定的监理任务”,并承认欠付监理费8万元。但此后亿通公司仅同意支付1万元,理由是:工程未达到合同约定的首付款支付节点(主体结构完成2层),且广德监理未提交全部监理文件证明已履行义务。广德监理遂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全额8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工程仅完成了基础建设,广德监理也仅尽到了对基础工程的监理职责,收益应与付出相对应,故酌情支持4万元。双方均不服,亿通公司上诉主张仅应支付1万元,广德监理则坚持应全额支付。二审法院(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争议焦点:不可抗力导致服务中断,监理费的“因果关系”如何认定?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因不可抗力(项目方自身原因)导致工程中断,监理单位已完成合同期内全部监理工作,能否主张全额费用? 法院最终判决支付50%费用,其裁判逻辑涉及三个关键维度:
1. 监理服务的“不可中断性”与“不可替代性”
- 关键痛点: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具有“人身专属性”和“排他性”。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标准》及相关规定,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在同一时段内只能承担一个工程的监理任务,且退出监理系统需经监管部门审批。若项目未办理停工手续,监理工程师无法从系统中退出,则必须持续履行监理职责(如巡视现场、记录日志、提示风险),否则将面临行政处罚风险。
- 本案事实: 广德监理提交的监理日志显示,2019年10月9日至2020年9月20日(合同期内)始终有监理工程师在岗记录,包括工程停滞期间。二审法院据此认定:“工程停滞不等于监理服务停止”。即便现场无人施工,监理仍需履行“安全巡视、保护措施提示、环保合规监督”等职责,这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法定要求。
2. 委托方出具的《情况说明》的证明力
- 关键痛点: 实务中,发包方常以“情况说明不是真实意思表示”“仅限于确认合同关系”等理由否定其效力。但法院审查重点在于:该说明是否明确指向“监理任务已完成”。
- 本案判定: 亿通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我方指定的监理任务”,且无证据证明存在胁迫、欺诈等导致无效的情形。二审法院明确:该说明是确认履行事实的独立证据,结合监理日志、监理规划等材料,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广德监理已履行了合同期内大部分义务。
3. 工程进度与监理报酬的匹配原则
- 关键痛点: 发包方常以“工程未达到合同约定支付节点”为由拒付监理费。但监理报酬的核心依据是**“服务时长”“工作量”**,而非“工程实体完成量”。本案中,合同约定首付款支付条件为“主体结构完成2层”,但因不可抗力导致该节点未能实现,该支付条件是否适用?
- 法院观点: 一审、二审均未完全支持全额8万元,而是**“酌定”4万元,考量因素包括:①监理前期工作耗时长**(如编制规划、审核图纸等),并非与工程实体进度完全挂钩;②工程停滞系发包方单方原因,监理无过错;③监理人员被锁定无法承接其他项目,存在实际损失。因此,全额支付8万元可能导致“受益与付出不对等”,但依合同支付1万元则对监理方显失公平。
三、实务启示:建设工程纠纷中监理费索赔的“攻防要点”
(一)监理单位维权要点:
-
证据为王: 必须留存完整的“过程文件”:
- 前期文件: 监理规划、监理细则、图纸会审纪要、开工令等;
- 过程记录: 监理日志、巡视记录、隐患通知单、会议纪要(注明在场人员、天气、现场情况);
- 结算依据: 发包方签章的《情况说明》《工程量确认单》等。
- 系统证明: 如能提供“监理工程师未从系统退出”的截图或监管部门证明,可强化“服务不可中断”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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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的“因果关系抗辩”: 若项目因不可抗力停滞,监理单位要证明:
- 主观无过错: 未擅自离岗,持续履行法定职责;
- 客观无法解除: 合同期内未办理停工手续,系统锁定导致无法承接其他项目;
- 损失实际存在: 人员工资、社保、交通等成本均处于支出状态。
-
合同条款的“优化”: 在起草监理合同时,建议加入“不可抗力期间监理费的计算方式”,例如明确约定“因发包方原因导致工程停工不超过X个月的,监理费按合同总价的X%按月支付;超过X个月的,双方协商解除并一次性支付截至停工时已产生的监理费用”。
(二)发包方抗辩风险提示:
- 《情况说明》的签署需谨慎: 若确实不认同监理方已全部履行义务,应在说明中明确“仅限于确认合同关系和欠款事实,不涉及对监理质量的认可”,或者要求附注“具体履行情况以监理过程文件为准”。
- 不可抗力≠必然减免责任: 即使工程因政府政策、发包方自身问题(如资金链断裂、负责人涉案)停工,如果监理方已付出工且无法中断服务,法院很可能判令支付相应报酬。特别是“人员锁定”这一特殊因素,容易成为法院支持监理费的关键。
- 积极沟通,合理结算: 若项目确无复工可能,应及时与监理方协商解除合同、办理人员退出手续,避免因“长期挂账”引发资产损失。否则,监理方可能持续主张“基础报酬+空转损失”。
四、王世忠律师说法:建设工程纠纷中“因果关系”的穿透式审查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的核心难点在于:如何区分“服务未完成”与“服务无法完成”? 本案中,二审法院的裁判逻辑给予我们重要启示:
- 合同目的解释优先: 监理合同的核心是“监督工程质量、安全、进度”,而非“创造建筑实体”。只要监理方在合同期内持续履行了监督、报告、提示义务,即便工程最终未完成,也应认定“服务已实际履行”。
- 公平原则的衡平作用: 当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因不可抗力和委托方原因无法成就时,法院会运用公平原则替代僵化的合同条款,避免守约方承担全部损失。这也是本案判令支付50%费用的法理依据。
- 律师实务建议: 遇到此类纠纷,监理单位不要轻易撤场,否则可能被认定为“主动放弃履行”,导致索赔无据。应立即固定全部过程文件,同时向发包方发送“催告函”“继续履行通知”,保留协商记录。必要时可申请“证据保全”或“行为保全”(请求法院责令发包方配合办理系统退出手续)。
五、相关问答(一组)
Q1:工程因不可抗力停工后,监理单位继续驻场记录日志,但发包方拒付费用,法院会支持吗?
答:会。前提是监理单位能证明未擅自离岗、持续履行法定职责(如巡视、记录、提示风险、保留系统未退出证据等)。法院会结合“人员锁定”的特殊性,认定监理方实际付出了劳动,判令支付合理报酬。
Q2:发包方否认《情况说明》的效力,说“我只认账,不认干活”,怎么办?
答:需要补充过程证据,如监理日志、会议纪要、工作联系单、质检验收记录等,形成“事实完成”的独立证据链。法院不会仅凭《情况说明》认定全部义务已履行,但会将其作为“高度盖然性”的重要参考。
Q3:合同约定“主体结构完成2层后支付首付款”,但工程只做了基础,发包方以此拒付全部监理费,是否合理?
答:不一定合理。如果停工系发包方原因,法院会突破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依据公平原则和实际工作量酌定费用。但不等于支持全额支付,通常按已完成工作的“比例”或“时间占比”核算,如本案中的50%。
Q4:监理单位退出系统是否必须发包方同意?若发包方不配合怎么办?
答:是的,需双方共同向监管部门申请办理。若发包方恶意不配合,监理单位可向建设主管部门投诉,或通过诉讼主张“合同解除”,凭生效判决书办理退出。
王世忠,河北之远律师事务所
27年资深主任律师,专注合同纠纷、职务犯罪辩护与建设工程纠纷,以石家庄为核心服务京津冀,高效取证务实解决争议。
(本文系普法分析,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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