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2026-06-17

泉州担保承诺与债务转让的法律边界及实务要点解析

康志祥

康志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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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志祥律师,执业14年,专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纠纷,精于工程款结算、工期索赔、质量争议,以泉州为核心覆盖福建,异地案件可协商接受委托。

开头点题

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当债务人履约困难时,债权人常与担保人、债务人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如债务人不付款,则由担保人支付”。这种条款究竟是债务转让还是担保承诺,直接决定各方责任。本文以(2014)宁民初字第338号判决为蓝本,解析如何区分二者,并提供实务审查要点,帮助您防范合同陷阱。

中间分层:争议焦点剖析与操作指南

一、案件背景与争议焦点

原告(供方)与被告一(需方)签订供货合同,被告二(担保方)出具担保书。后因被告一拖欠货款,三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若需方不按上述时间支付,所欠货款和违约金全部由担保方……支付”。被告一据此主张:该条款构成债务转让,自己不应再承担责任。而原告认为仅为担保关系,要求被告一继续付款,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

二、法院认定:担保而非债务转让

法院在判决中明确写道:

“2013年6月3日原告与二被告三方签订了《补充协议》中,被告天津水魔方嬉水乐园有限公司为担保方,在协议担保方一栏签字并盖章确认……该表述应视为被告天津水魔方嬉水乐园有限公司对被告天津市青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天津中技桩业有限公司履行《补充协议》提供的担保。”

法院进一步指出:“被告天津市青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原告天津中技桩业有限公司已经将对其享有的债权转让给被告天津水魔方嬉水乐园有限公司的抗辩请求本院不予采纳。”

三、区分担保与债务转让的三个方法

第一步:审查协议标题与条款措辞

  • 若条款明确使用“担保”“保证”“担保方”等词,且协议名称包含“担保书”“补充担保协议”,则推定为担保。
  • 若条款出现“债务转移”“债务承担”“由XX直接对债权人负责”等表述,则可能构成债务转让。

本案中,协议本身命名为《补充协议书》,担保方一栏签字,且用语为“全部由担保方……支付”,法院据此认定担保。

第二步:分析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 担保的本质是增加债务人以外的责任主体,而债务转让是免除原债务人责任,由新债务人承担。
  • 可对比前后协议:原担保书、后续补充协议是否同时保留原债务人责任。若原债务人仍被要求履行(如本案中被告一仍需支付部分款项),则非债务转让。

本案中,被告二当庭“愿意按约定对该债务承担担保责任”,且原告起诉时仍要求被告一付款,表明各方均未意图免除被告一责任。

第三步:结合履行情况与过错判断

  • 若补充协议约定“逾期不付,由担保方支付”,同时未明确表示“需方不再承担责任”,则视为担保。实务中,债权人通常不会轻易放弃对主债务人的追索权。

注意事项: 避免使用模糊措辞。若希望设定担保,应明确“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主债务人仍应履行”;若欲债务转让,需明确“原债务人对本协议项下债务不再承担责任”。

四、判决结果中的违约金调整启示

本案另一焦点是违约金过高问题。原合同约定“日万分之七”(年利率25.55%),被告一请求调减。法院依据《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将违约金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实务中,若约定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30%,法院有权调减。建议在合同中设定合理违约金,避免无效风险。

结尾延展

本案清晰展示了“担保”与“债务转让”的法律边界。在商业交易中,为避免争议,建议:

  • 签订三方协议时,明确各方角色(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
  • 如需担保,单独签署《保证合同》,载明保证方式和范围。
  • 如确需债务转让,必须由债权人、原债务人、新债务人共同签署《债务转让协议》,并明确免除原债务人责任。

如您正面临类似合同纠纷,建议立即咨询专业律师,审查协议条款,避免承担不必要责任。如需进一步分析,可提供合同文本,我们将为您定制解决方案。


作者: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4)宁民初字第3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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