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待遇/2026-06-16

襄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争议:股东未实缴出资的赔偿责任解析

李波

李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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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波律师,执业12年,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行政部主任,专注工伤赔偿、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行政诉讼(含强制执行),以襄阳市为核心服务湖北,外地案件可协商委托,擅长民生维权与高效落地的法律方案。

引言:工伤赔偿拿到手软?不,是执行难!

工伤事故发生后,劳动者最关心的就是“钱能不能到位”。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员工参保,或者参保后拒不支付,劳动者即使打赢了官司,也可能面临“执行难”的困境——公司账户没钱、人去楼空,甚至股东消极“避债”。今天,我们通过一起发生在襄阳的真实案例,解析用人单位未参保时,股东未实缴出资的法律风险,帮助工伤职工找到维权突破口。

案件回顾:从工伤赔偿到执行“穿透”股东

2020年,襄阳市襄州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执行异议案件(案号:(2020)鄂0607执异42号)。申请执行人曹*(女,1964年出生,襄阳市樊城区人)与被执行人襄阳市襄州区亿锦霁财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锦霁财公司”)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达成调解:公司分三期支付曹工伤保险费用总计38万元(包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等),首期20万元应于2019年8月1日前支付。然而,公司仅支付了2.7万元后便不再履行,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亿锦霁财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曹进而申请追加该公司唯一股东吕浩(1990年出生)为被执行人,理由有二:

  1. 吕*浩认缴出资50万元,应于2019年7月1日前缴清,但至今未实缴
  2. 该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吕*浩不能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

法院经审查认定:吕浩未按期缴纳出资,且公司财务账簿缺失(未请会计、出纳,无收支账簿),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条之情形,裁定**追加吕浩为被执行人,在其未缴纳出资50万元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需支付因迟延履行产生的加倍利息。

核心法律痛点解析:未参保的用人单位,谁在“裸泳”?

1. 用人单位未参保,工伤赔偿谁来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部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本案中,亿锦霁财公司未为曹*参保,故调解书确认的38万元赔偿直接由公司承担。但公司“空壳化”后,劳动者的赔偿可能落空。

2. 股东认缴出资未实缴,能否“金蝉脱壳”?

关键词:认缴制≠不缴。很多创业者误以为认缴出资可以无限期拖延,甚至在公司债务爆发时“跑路”。但根据《公司法》及司法解释,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时,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可被追加为被执行人(需满足条件: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本案中,吕*浩认缴期限为2019年7月1日,逾期未缴,法院直接裁定追加其承担50万元内的责任。

3. 一人公司股东“财产混同”,如何“刺破公司面纱”?

关键词:人格混同、举证责任倒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如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如无财务账簿、公私账户混用),股东就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吕*浩承认公司从未建立财务账簿,法院直接认定其财产混同,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4. 拖延赔偿的代价:加倍支付迟延利息

调解书明确约定:若未按期履行,按《民事诉讼法》第253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这意味着,亿锦霁财公司每拖延一天,赔偿金额就会按日增加万分之一点七五的罚息(原约定利息之外)。曹*最终获得的赔偿远不止38万元——还有因未按时支付20万元首期款产生的利息。

维权建议:工伤职工如何破解“执行难”?

第一步:证据固定——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 证明未参保:向社保局查询缴费记录,或保留用人单位未提供参保凭证的证据。
  • 证明股东出资问题:通过市场监管部门调取公司章程、出资时间、实缴记录等。
  • 证明一人公司财产混同:收集股东个人账户收付公司款项、公司无独立账册等线索。

第二步:诉讼策略——穿透公司,直击股东

  • 追加股东为共同被告:在起诉时,若发现公司无财产,可同时起诉股东(需证明未实缴或人格混同)。
  • 执行阶段申请追加:如本案,在判决生效后,凭“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证据,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第三步:寻求专业律师支援

工伤执行案件往往涉及公司法、劳动法、执行程序交叉,普通职工难以自行梳理。李波律师深耕工伤赔偿领域12年,擅长通过“以案说法”精准定位追责对象,已帮助多位当事人从“空壳公司”股东手中追回赔偿款。

律师简介:李波律师

  • 执业12年,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行政部主任
  • 专注工伤赔偿、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行政诉讼(含强制执行)
  • 以襄阳市为核心服务湖北,外地案件可协商委托
  • 擅长民生维权与高效落地的法律方案,尤其对“股东出资不实”“一人公司混同”等执行难题有丰富实践经验。

联系方式:如需咨询,可到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襄阳市樊城区)当面沟通,或通过本平台留言预约。


一句话问答(附重点解读)

问:用人单位未参保,工伤职工能直接告股东吗?
答:可以。如果股东未实缴出资(认缴到期未缴)或存在财产混同(如一人公司无独立账册),职工可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以个人财产承担赔偿责任。

问:股东认缴期限没到,也能被追加吗?
答:不一定。但若公司已无财产且符合破产条件(如资不抵债),法院可加速股东出资义务到期。本案中,认缴期限已过,股东岂能再“躺平”?

问:一人公司股东如何自证清白?
答:必须提供完整的财务账簿、审计报告,证明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严格分离。若无法提供(如本案无会计、无账簿),直接推定为混同,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问:工伤执行案中,法院能查封股东的个人房产吗?
答:当然可以。一旦法院裁定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就可以对其名下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问:调解书约定的分期付款,对方一期未付,能否直接申请执行全部?
答:可以。调解书中“若未按约履行,可申请执行全部剩余债务”的条款具有法律效力。本案曹*在首付逾期后即申请执行全部38万元(扣减已付2.7万)。


李波,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
(本文案例索引:(2020)鄂0607执异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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