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工伤案件中劳动关系解除时间的认定与实务指引

李波律师
李波律师,执业12年,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行政部主任,专注工伤赔偿、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行政诉讼(含强制执行),以襄阳市为核心服务湖北,外地案件可协商委托,擅长民生维权与高效落地的法律方案。
开头:聚焦工伤核心问题,提供实务价值
在工伤案件中,劳动关系解除时间的认定直接决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计算标准,却常常成为劳资双方争议的焦点。本文结合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20)鄂0606民初645号判决,深度解析法院如何依据法律规定判断解除时间,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清晰的维权与合规指引。
中间分层:案例剖析与实务方法
一、案情概要:从工伤赔偿到解除时间之争
本案中,劳动者周某(化名)于2011年入职高杰纺织公司,2016年4月因工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八级。公司主张双方劳动关系于2016年6月29日解除,并以此标准计算赔偿;周某则坚持劳动关系存续至其申请仲裁之日。法院最终认定解除时间为2019年8月6日(周某申请仲裁之日),从而适用更高的2018年度社平工资和2019年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待遇。可见,解除时间的确定成为赔偿金额高低的关键分水岭。
二、争议焦点:解除时间认定的法律依据与裁判逻辑
法院在判决书审理部分明确指出: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一是原、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二是工伤待遇等的支付标准。”
针对解除时间,法院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项规定:
“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据此,法院认定:
“原告不能举证证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被告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即主张权利之日2019年8月6日为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故原告关于2016年6月29日解除劳动关系的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三、具体方法与步骤:如何确定劳动关系解除时间
从本案判决可提炼出实操步骤:
步骤一:用人单位应履行书面通知义务并保留证据。
单位如欲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必须向劳动者送达书面解除通知,并留存签收回执、邮寄凭证、公证送达记录等。若无法举证送达时间,则法院以劳动者首次主张权利之日(通常为申请仲裁或起诉之日)视为解除时间。
步骤二:劳动者可在仲裁申请中明确解除诉求。
劳动者在未收到解除通知时,可主动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劳动关系解除,并将申请日期作为解除时间。本案中,周某于2019年8月6日申请仲裁,法院直接将其作为解除日。
步骤三:法院依据证据规则作出推定。
当单位无法提供合法解除证据时,依据上述司法解释,法院直接以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准。该规则旨在惩罚单位管理不善,保护劳动者权益。
四、关键启示:不同解除时间对赔偿金额的影响
本案中,若按公司主张的2016年6月29日计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将适用2015年社平工资3558元/月;而法院认定的2019年8月6日解除,则适用2018年社平工资4508元/月及2019年最低工资1500元/月,导致各项赔偿显著提高。法院最终维持仲裁裁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5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508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2128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000元、经济补偿金8250元,合计超14万元。
结尾延展:补充信息与行动建议
本案裁判思路警示用人单位:工伤后切勿“默认”劳动关系已解除,而应依法送达书面文件;若劳动者后续不再到岗,单位应及时开具解除证明并履行送达程序,否则将承担按更高标准计算赔偿的风险。劳动者则应在治疗结束后主动与单位沟通,如需解除劳动关系,建议以书面形式提出或直接申请仲裁,保留权利主张的时点证据。
进一步行动:劳动争议纠纷专业性强,涉及工伤待遇计算、解除时间确认等复杂问题,建议当事人在律师指导下收集证据、主张权利,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权益受损。
作者:李波,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0)鄂0606民初6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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