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不可抗力致监理服务中断建设单位解除合同的法律认定

王世忠律师
27年资深主任律师,专注合同纠纷、职务犯罪辩护与建设工程纠纷,以石家庄为核心服务京津冀,高效取证务实解决争议。
引言
在建设工程领域,监理服务是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的关键环节。然而,当不可抗力事件(如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政策调整等)导致监理服务中断或工期延长时,建设单位常面临一个棘手问题: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单方解除监理合同? 实践中,不少建设单位误以为“不可抗力”即可免除一切责任,甚至以此拒付监理酬金,最终陷入诉讼泥潭。下面,我们结合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2024)冀1124民初710号判决,深度剖析该类纠纷的裁判规则与风险痛点。
一、案情回顾:监理服务延期,建设单位拒付被诉
1. 基本事实
- 合同签订:2018年10月30日,河北海某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海某某公司”)与饶阳县某某环卫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某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监理期限为2018年10月30日至2019年10月29日,酬金63万元。
- 实际履行:因工程工期顺延(原因未明确,但非监理人原因),监理服务实际持续至2021年5月27日,长达973天(约定365天,延长608天)。
- 付款情况:某某公司仅于2020年1月23日支付30万元,剩余137万余元(含正常酬金33万元及附加酬金104.9万元)拒不支付。
- 争议焦点:某某公司辩称“海某某公司监理服务不到位、未见监理工程师”,但认可撤场函(确认完成施工过程监理)及验收报告(2022年1月4日竣工验收)。
2. 法院判决要点
- 合同有效,双方应严格履行。
- 监理服务期延长属于附加工作,依据合同专用条件6.2.1,附加工作酬金=延长天数×正常酬金÷约定天数,即608天×63万÷365=104.9万余元。
- 即使原告提供的监理资料不完整,但综合监理工作已实际完成,且竣工验收必须依赖监理服务,故被告应支付全部附加酬金。
- 被告唯一股东汪某红因财产混同(未举证独立),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逾期利息分段计算:正常酬金自竣工验收后1年零28天起算;附加酬金自起诉日起算。
二、核心法律问题:不可抗力导致监理服务中断,建设单位能否解除合同?
1. 不可抗力与合同解除的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563条,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但“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是关键——并非任何不可抗力都能触发解除权。
2. 本案裁判思路的启示
- 未认定不可抗力:本案中工期顺延虽非监理人原因,但法院未将其定性为不可抗力,而是直接适用合同约定的“附加工作”条款。这说明:工期顺延≠不可抗力,只有达到足以导致合同根本目的落空的程度,才可能触发解除权。
- 监理服务的特殊性:监理合同的核心目的并非“按时完成”,而是“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监督”。只要工程本身尚在建设或验收阶段,监理服务的价值就持续存在。即使因疫情、极端天气等不可抗力导致工期延长,监理人仍需提供后续服务,建设单位无权单方中断合同并拒付酬金。
- 解除后果严重:若建设单位擅自解除合同,不仅需支付已完成服务的酬金,还可能承担违约损失(如重新招标成本、工期延误损失等)。
3. 建设单位常见的误区与痛点
| 误区 | 法律后果 | |------|----------| | 误以为“不可抗力”可免除所有付款义务 | 除非导致合同目的彻底无法实现(如工程永久停工),否则仅能申请延期履行或调整酬金,不能拒付 | | 以“监理服务不到位”为由不付款(如无日志、未见监理员) | 法院通常要求建设单位举证具体违约事实,若无法证明监理行为严重失职,则仍需付款(本案即典型) | | 忽视合同中的“附加工作”条款 | 合同中关于延长期酬金计算方式的约定(如6.2.1条款)必须严格遵守,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不计算 | | 一人公司股东财产混同 | 股东个人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23条),本案汪某红即为反面教材 |
三、给建设单位的实操建议 —— 如何合规应对监理服务中断?
1. 严格审查合同条款
- 签订前重点查看“不可抗力”“附加工作”“酬金调整”等条款,明确延时期间的费用计算标准。
- 避免使用“工期顺延即免责”等模糊表述,应约定“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的延期,视为附加工作”。
2. 及时留存证据
- 若因不可抗力需暂停监理服务,应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取得签收确认。
- 保留不可抗力事件证明(如政府停工令、疫情封控文件、气象灾害报告等)。
- 要求监理人提交完整的监理日志、月报、影像资料,以防日后争议。
3. 依法协商而非单方行动
- 不可抗力发生后,优先与监理人协商延长服务期或调整酬金,而非直接通知解除合同。
- 若确需解除,应确保已满足“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法定条件,并提前发函解除,避免被认定为违约。
4. 一人公司治理风险隔离
- 作为股东,务必建立独立的财务账簿,每年审计,避免个人账户与公司账户混用,否则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即惨痛教训)。
四、一句话问答(常见痛点速查)
Q1:不可抗力导致工期延长,建设单位能否以此为由解除监理合同?
A:不能,除非达到“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程度(如工程永久停工),否则只能协商延长服务期并支付附加酬金。
Q2:建设单位认为监理服务不到位,可以拒付监理费吗?
A:法院通常要求建设单位举证证明监理行为严重违反合同义务,否则仍需付款;且验收报告、撤场函等文件可证明监理已提供实质性服务。
Q3:监理合同未约定延长期费用,怎么办?
A:可参照《民法典》第510条协商补充,或按合同履行地市场价计算;建议在签订时明确附加工作酬金公式。
Q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要不要为公司债务担责?
A:若股东无法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则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23条)。
Q5:建设单位拖欠监理费,利息如何计算?
A:有约定按约定(本案按同期LPR3.45%);无约定可自应付日起按LPR计算;注意正常酬金与附加酬金的起息日可能不同。
五、律师结语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的本质是双方风险分配问题。本案中,法院严格依据合同约定和履行事实,保护了监理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警示建设单位:不能以“不可抗力”为借口随意解除合同或拒付酬金。面对监理服务中断,正确的做法是固定证据、依法协商、遵守合同。若争议无法解决,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尤其是在一人公司治理、证据链条构建、附加酬金计算等环节,更需要精准的法律判断。
王世忠律师,27年资深主任律师,专注合同纠纷、职务犯罪辩护与建设工程纠纷,以石家庄为核心服务京津冀,高效取证务实解决争议。如您有相关法律需求,欢迎咨询。
王世忠,河北之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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