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抗辩/2026-06-14

天津买卖价款支付延迟纠纷中先履行抗辩权适用要点1

董志远

董志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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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道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董志远律师,执业12年专注合同与劳动纠纷领域,累计辦理案件600余件,以天津为核心服务京津冀及全国,凭借扎实证据与务实策略为当事人维权。

一、案例引入:一张增值税发票背后的“沉默败局”

2018年2月起,天津韩信厚元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韩厚元公司”)持续为天津益客斯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斯公司”)供应货物。双方约定:“对账完毕,接收发票起30天之内需方将货款付清供方。” 然而,益斯公司自第一笔货款起便出现压款、拖欠。截至2018年9月31日,累计拖欠货款76,140元。韩厚元公司多次催讨,益*斯公司承认欠款事实却以“资金周转不开”为由拒付,最终被诉至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益斯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法院依据韩厚元公司提供的出库单、增值税发票及税务局认证结果,认定双方存在真实买卖合同关系,判决益*斯公司全额支付货款及诉讼费。(案号:(2019)津0112民初2416号)

本案看似简单,却暴露出买卖价款支付延迟纠纷中一个极为常见但易被忽视的法律武器——先履行抗辩权。 如果益*斯公司及时、有效的主张这一权利,判决结果可能截然不同。

二、核心概念:什么是“先履行抗辩权”?

根据《合同法》第67条(现《民法典》第52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简单说:“你不先做完,我就可以暂时不做。”

在买卖合同中,典型场景包括:

  • 买家要求付款,但卖家未按约定时间交货
  • 卖家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数量短少、规格不符、破损等);
  • 合同约定先开票后付款,但卖家未开具或延迟开具发票(本案正是此约定);
  • 卖家未提供合格证、送货单、对账确认书等必要凭证

三、本案深度剖析:被告为何“败”在沉默上?

1. 被告本有可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双方明确约定:“对账完毕,接收发票起30天之内付款”。这意味着:付款的前提是——①双方对账完毕②被告已收到增值税发票

如果韩厚元公司未完成对账,或开具的发票存在错漏、迟延,那么益斯公司完全有权拒绝付款直至对方完整履行前置义务。然而,被告在诉讼中:

  • 未到庭答辩,相当于放弃了举证、质证和抗辩机会;
  • 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原告存在未对账、未开票或开票不合规等问题;
  • 默认了原告的全部主张(法院因被告缺席而认定原告证据成立)。

2. 什么是“证据链”的致命缺失?

原告提交了10张出库单和10张增值税发票,并经过税务局认证。被告如要抵抗,至少需要提供:

  • 对账单(显示双方未最终确认金额);
  • 拒收发票的邮件、函件或记录(证明发票未收到或不合格);
  • 付款凭证(证明部分款项已付,或主张时效抗辩);
  • 质量异议证据(如货物检验报告、返修单等)。

无一提供,法院只能采信原告。

四、当事人必知的痛点细节与关键词

1. 付款条件条款的“魔鬼细节”

  • “对账完毕”:是指单方对账还是双方签字确认?若未明确,可能产生争议。建议约定“需方收到供方对账单后7日内书面确认,逾期视为认可”。
  • “接收发票起30天”:是指发票送达当天起算,还是双方确认无误后?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起算点不同,务必明确。

2. 证据保全:你的“出库单”可能不够用

很多小企业只保留一张简单的白条出库单,缺少收货人签字、日期、货物规格等关键信息。建议采用三联式送货单(存根联+客户联+财务联),并让收货方签名、盖章、写日期。 本案中的10张出库单虽被采信,但若被告到场质疑签字人的身份,原告可能陷入被动。

3. “先开票后付款”的风险管理

  • 发票认证延迟:如对方长期不认证发票,可能导致付款条件达不成。建议合同约定“收到发票并在税局认证后X日付款”或“发出发票即视为已交付(如需纸质,应签收)”。
  • 发票开具金额与实收货物不一致:先开票少发货,或先发货后开票,都会引发抗辩。

4. 逾期付款的利息与违约金

虽然本案只诉请本金,但依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8条,可以主张逾期付款损失(LPR的1.5倍~4倍)。对于长期拖欠的大额款项,这是“隐藏的赔偿金”。

5. 被告失联/缺席的风险

“未到庭 = 放弃权利”,法院将依据原告举证直接裁判。此时先履行抗辩权即便客观存在,也无程序保障。建议被告即使无法到庭,也应提交书面答辩状并附证据副本。

五、律师建议:如何正确运用先履行抗辩权?

1. 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

发现对方未先履行义务时,应立即发函(EMS、电子邮件、微信留痕) 明确:“因贵方未完成XXX义务(如对账/开票/交货),我方暂不支付当期款项,待贵方履行完毕后立即付款。” 避免被认定为“无故拒付”或“恶意违约”。

2. 保留履约顺序的证据

  • 合同原件或聊天记录中明确“先A后B”的约定;
  • 对方未履行A义务的记录(如催要对账单、催要发票的函件);
  • 自己已履行部分或全部后顺位义务的准备(如已准备好付款)。

3. 避免“以牙还牙”的错误操作

先履行抗辩权≠单方解除合同或永久不付款。 对方一旦补正履行,你应立即付款。否则可能构成根本违约,反被索赔。

4. 起诉后不能消极应对

即便认为对方未先履行,也要积极出庭、提交答辩状、申请证据保全或反诉。缺席判决的后果往往更严重(如上例)。

六、一句话问答

问:买卖合同中,对方未对账就催款,我能拒绝付款吗?
答:可以,但需有证据证明合同约定了“对账完毕”是付款前置条件,并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问:对方没开发票,我可不可以一直不付钱?
答:如果合同明确约定“先票后款”,则你有权暂不付款;若无约定,法院通常认为发票是附随义务,不能以此对抗主付款义务,但可主张迟延责任。

问:货物有质量问题,能完全拒绝付款吗?
答:只能拒绝支付与质量问题对应的部分货款,且需要保留证据(照片、鉴定报告、返工记录等),不能因部分问题拒付全部货款。

问:被告不出庭,还能主张先履行抗辩权吗?
答:很难。法院将因被告缺席而认定其放弃抗辩,直接依据原告证据判决。建议书面答辩或委托律师出庭。

问:合同里没写付款先后顺序,还能用先履行抗辩权吗?
答:若交易习惯或“同时履行”为主,则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民法典525条);若依法定顺序(如先交货后付款),则仍可适用先履行抗辩权。建议签约时明确写清顺序。


董志远律师提示:
先履行抗辩权是买卖货款纠纷中最实用的“防御铠甲”,但不懂用、不敢用、不会用是当事人的三大痛点。本案中,被告的沉默让一件本来可以谈判、抵扣甚至反诉的案件,变为全额败诉。

如果您正面临货款追索或收到欠款诉状,建议立即联系专业律师:审查合同付款条件、梳理证据链条、明确是否具备先履行抗辩权。一个及时的书面通知,往往能扭转战局。

董志远,天津道公律师事务所。
执业12年专注合同与劳动纠纷领域,累计办理案件600余件,以天津为核心服务京津冀及全国,凭借扎实证据与务实策略为当事人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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