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合同相对性如何界定建设工程监理费支付主体

康志祥律师
康志祥律师,执业14年,专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纠纷,精于工程款结算、工期索赔、质量争议,以泉州为核心覆盖福建,异地案件可协商接受委托。
在建设工程中,监理费支付纠纷常因代建关系复杂化而引发争议。本文基于真实判决,深入剖析合同相对性原则如何界定付款责任,帮助工程参与方厘清权责、规避风险。
一、案件背景与核心争议
本案涉及连城县海峡客家论坛中心项目(案号:(2022)闽0825民初1336号)。发包人宣发公司与代建人大洋公司签订《委托代建协议》,约定由大洋公司作为建设单位负责开发;大洋公司随后与监理人兴海湾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监理费暂定96万元。后因资金问题,工程停滞,大洋公司拖欠监理费79.5万元。兴海湾公司诉请宣发公司与大洋公司共同支付,但诉讼中放弃对大洋公司的请求,仅要求宣发公司承担。
宣发公司辩称其并非监理合同当事人,不应承担付款义务。法院最终认定:委托代建合同与监理合同为独立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发包人宣发公司不承担监理费支付责任。
二、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适用方法与步骤
1. 识别法律关系的主体与依据
法院强调:“合同的相对性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约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请求。”
- 具体步骤:
- 第一步:审查合同签署方——谁与谁签订了监理合同(本案为大洋公司与兴海湾公司)。
- 第二步:核查代建协议是否将付款义务转移给发包人——协议中若未明确约定发包人直接对监理人付款,则发包人不受监理合同约束。
- 第三步:确认施工许可证或政府文件是否改变合同关系——即使施工许可证上建设单位为宣发公司,也不等同于监理合同当事人。
2. 分析“恶意串通”抗辩的效力
宣发公司主张兴海湾公司与大洋公司“恶意串通”确认欠款,但法院未采纳该观点。原因在于:债务人自认欠款并不当然构成恶意串通,需有证据证明双方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
- 步骤提示:
- 若发包人怀疑代建人与监理人虚构债务,应提交工程停滞期间监理人未实际提供服务的证据(如监理日志、考勤记录等),而非仅凭怀疑否定欠款真实性。
3. 厘清代建模式下的责任边界
法院认为:“宣发公司与大洋公司之间形成的是委托代建合同关系……大洋公司实际成为了案涉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应独立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 关键方法:
- 在代建项目中,代建人通常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成为合同相对方。发包人若希望直接约束监理人,应在代建协议中明确约定“发包人有权直接向监理人支付费用”或“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 遵守法律适用与裁判逻辑
法院援引《合同法》第八条(现《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 操作指引:
- 立案时,原告需准确列明合同相对方。若错误起诉非合同当事人,可能被驳回诉讼请求(如本案兴海湾公司对宣发公司的诉请被驳回)。
三、判决原文的核心引用(姓名已模糊处理)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具有相对性……宣发公司与大洋公司签订《委托代建协议》,双方间形成委托代建合同关系,大洋公司与兴海湾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双方间形成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关系……委托代建合同关系与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关系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宣发公司未与兴海湾公司签订任何协议,不具有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兴海湾公司要求宣发公司支付工程监理费用795000元,缺乏合同依据。
(引自查明事实部分)兴海湾公司派出3位监理人员进驻项目现场开展相应监理工作……自2020年2月起,因疫情影响及福清大洋公司建设资金筹措不到位等原因,工程进度缓慢,大洋公司开始拖欠监理费。2021年2月28日,大洋公司与兴海湾公司协商,同意从2021年3月起中止委托监理合同,大洋公司确认尚欠兴海湾公司2020年2月至2021年2月共12个月的监理费用合计人民币795000元。
四、延展思考与行动建议
本案警示:代建模式下,监理人切勿仅依赖代建人的付款承诺,而应主动要求发包人(实际业主)出具书面担保或加入债务。 实践中,可采取以下措施:
- 在监理合同中明确约定付款义务人:若发包人要求代建人签约,可要求发包人作为共同签约方或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 保存履约证据:即使工程停工,监理人仍应按合同主张“人员资源占用费”——本案中《中止监理合同的函》明确约定“若未撤销备案人员,则需承担证件费用”,但兴海湾公司未以此主张,导致损失无法追回。
- 及时行使不安抗辩权:代建人拖欠监理费超过一定期限时,监理人可中止服务并书面通知,避免陷入无偿服务陷阱。
若您正面临类似建设工程纠纷,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对合同条款进行风险审查,并收集完整证据链以维护权益。
作者: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2)闽0825民初13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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