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辩权/2026-06-13

天津买卖价款支付延迟纠纷中先履行抗辩权成立要点1

董志远

董志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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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道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董志远律师,执业12年专注合同与劳动纠纷领域,累计辦理案件600余件,以天津为核心服务京津冀及全国,凭借扎实证据与务实策略为当事人维权。

案例回放

基本案情

2006年至2009年间,刘振*(上诉人)向原审第三人禹祥、禹(门窗加工户)送货,送货单上签收人为禹祥、禹雇佣的员工,并无被告李*、王智签字。刘振主张上述货物系李*、王智购买,总价款109万余元,李已支付73万余元,尚欠35.9万余元。李*、王智则否认与刘振存在买卖关系,称货物是刘振与禹祥、禹之间的交易,其已支付款项是为禹祥、禹*垫付的货款。

一审判决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认为:刘振不能证明送货单上的货物系李、王*智购买,举证责任未完成,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二终字第293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核心理由:送货单无李*、王智签字,二被上诉人否认买卖关系,刘振未能证明禹祥、禹及其雇佣人员系代李*、王*智收货。


法律分析:先履行抗辩权在本案中的适用

一、先履行抗辩权的法律依据与成立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26条(原《合同法》第67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需满足三个条件:

  1. 同一双务合同: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如买卖合同中卖方交货、买方付款)。
  2. 履行顺序明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先履行一方先为给付义务。
  3. 先履行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如卖方未交货或所交货物存在瑕疵。

二、本案中先履行抗辩权为何不成立

在本案中,卖方刘振主张买方李、王智应支付剩余货款,但买方以“双方不存在买卖关系”为由拒绝付款。法院最终以证据不足驳回刘振的请求。从抗辩权角度看,先履行抗辩权的前提是“互负债务”且“有先后履行顺序”,而本案中买卖合同本身是否存在是争议焦点

  1. 买卖合同关系未成立,则无抗辩权适用基础

    • 送货单上无李*、王*智签字,二人对买卖关系不予认可。
    • 刘振未能提供:李、王智指示将货物送至禹祥、禹处的证据(如书面委托、微信聊天记录、录音等);亦未能证明禹祥、禹系李、王*智的职员或授权收货人。
    •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1条,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应就订立合同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举证不能,法院不支持刘振*的主张。
  2. 即使买卖关系成立,先履行抗辩权也可能成立

    • 若案涉交易习惯为“卖方先送货,买方后付款”,则刘振作为先履行方,其交货义务完成后方能要求李付款。但本案中刘振未证明已将货物交付给李或其指定收货人,先履行义务未完成,李*自然有权拒绝付款——这正是先履行抗辩权的典型场景。
    • 核心痛点:买卖价款支付延迟纠纷中,“签收人身份” 是认定“交货义务是否履行”的关键。若签收人系买方授权人员(如员工、指定代理人),则卖方完成交付;若签收人系第三方(如本案的禹祥、禹),卖方需证明存在“指示交付”或“代为收货”的约定。否则,后履行方(买方)可基于先履行抗辩权拒绝付款。
  3. 已支付部分款项≠承认全部买卖合同

    • 曾支付73万余元,但主张系替禹祥、禹垫付。法院在先期不当得利诉讼中认定该款项系“有合法根据”,并未确认是李个人的购货款。付款行为不能当然证明买卖关系成立,尤其当付款人与收货人不同时,支付货款可能源于其他法律关系(代付、垫付等)。当事人需注重:款项性质标注(转账备注、收条说明)、结算凭证的关联性(付款金额是否对应特定送货单)。

律师点评:先履行抗辩权实务要点与风险防控

董志远律师(天津道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12年专注合同与劳动纠纷,累计办理案件600余件)提示:

一、卖方视角:如何避免“先交货后难收款”?

  1. 规范签收流程:送货单务必由买方本人或授权员工亲笔签字,注明身份(如“采购部经理XXX”、“仓库管理员XXX”),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临时工、无关第三方的签字可能导致法律风险。
  2. 保留“指示交付”证据:若按买方要求送货给第三方(如加工厂、指定工地),应要求买方出具书面《收货确认函》或《发货指令》,或在送货单上注明“应买方李要求送至禹祥处,买方承担付款责任”,并由禹*祥签字后拍照留存。
  3. 定期对账:每季度或年底与买方进行书面对账,确认欠款金额、已付款项、发票开具情况。对账单是证明买卖关系存在的有力证据。
  4. 警惕“垫付”陷阱:若买方声称“代第三人付款”,务必让买方书面确认“该款项系自行购货款”,并注明对应送货单编号。避免后续买方以“垫付”为由否定交易。

二、买方视角:如何合法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1. 书面拒绝付款:若卖方未按约定地点、数量、质量交货,或未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指定人,买方应书面通知卖方(邮寄函件、电子邮件、微信记录)说明拒绝付款理由,并保留送达证据。口头拒绝无法作为有效抗辩。
  2. 保留交易磋商记录:合同、微信聊天记录、报价单等应明确约定“先发货后付款”或“款到发货”的履行顺序。当卖方先行违约时,买方直接援引先履行抗辩权。
  3. 区分“同时履行抗辩权”与“先履行抗辩权”:若合同未约定履行顺序,属于“同时履行”,此时双方均可要求同时履行;若约定了顺序,则适用先履行抗辩权。本案中若买卖关系成立,通常卖方先交付、买方后付款,是典型的先履行顺序。

三、本案的教训:证据链的完整性决定成败

  • 送货单:563张送货单均无李*、王智签字,且签收人禹祥、禹*与被告无关联证明,导致“交货义务”无法认定。
  • 付款记录:73万余元付款虽存在,但因无对应关联说明,反被被告主张为“垫付款”。
  • 关联诉讼:刘振试图引用禹祥、禹诉李的加工承揽判决来证明买卖关系,但二审法院明确:加工承揽案件中的材料款认定,不能直接等同于刘振与李之间的独立买卖关系。

关键词送货单签收人身份指示交付证据交易习惯款项性质备注对账单授权委托书关联诉讼的证明力


一句话问答

  1. :卖方将货物送至买方指定的第三方仓库,买方能否以“未收到货”为由拒绝付款?
    答:能,除非卖方持有买方出具的有效书面指示(如《发货指令》),或能证明第三方系买方的雇员或授权收货人,否则买方有权依据先履行抗辩权拒付。

  2. :送货单上只有第三方加工厂工人的签名,买方从未签字,能否认定买卖关系成立?
    答:不能。买方可能主张与卖方无直接合同关系,此时卖方需承担证明买方曾委托或默认第三方代为收货的举证责任,举证不能则败诉。

  3. :买方已支付部分货款,能否据此推断全部买卖关系成立?
    答:不能。已付款项可能基于其他法律关系(如垫付、赠与、不当得利的返还等),需结合资金往来凭证、聊天记录、对账单等综合判断。

  4. :先履行抗辩权成立后,买方可以永久拒绝付款吗?
    答:不可以。先履行抗辩权是暂时性抗辩,一旦卖方补正履行(如交付合格货物),买方应立即付款;若卖方根本违约(如拒绝交货),买方可解除合同并主张违约责任。

  5. :如何防止签收人身份不明导致的“先交货后难收款”?
    答:合同约定“所有送货须由买方指定人员签字,指定人员名单见附件”;每批送货时由买方授权人当场签收并拍照存档;定期对账并要求买方在送货单复印件上盖章确认。


董志远,天津道公律师事务所
(执业12年专注合同与劳动纠纷,以天津为核心服务京津冀及全国,凭借扎实证据与务实策略为当事人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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