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逾期付款利息起算时间认定要点

任尔振律师
任尔振律师,上海鸣霄律师事务律所,专职执业13年,专注合同、婚姻家庭、动拆迁纠纷,以上海为核心覆盖长三角,擅长证据梳理+策略谈判+精准诉讼,累计办案120余件胜诉率90%,用专业守护当事人权益。
合同纠纷中,利息起算点如何认定?一文说清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往往是双方争议的焦点。本案中,承包人主张自工程竣工日(2012年12月20日)起算利息,发包人则主张无合同约定不应支付利息。法院最终认定利息自双方共同委托审计的《工程结算审定单》出具后合理期间起算,这一裁判规则为类似纠纷提供了明确指引。本文将以(2018)沪02民终3571号案为蓝本,深度解析利息起算点的认定逻辑与实务操作。
一、争议焦点:利息起算时间的裁判逻辑
1. 双方主张与一审认定
东保公司(承包人)主张:“好来福公司欠付工程款的事实清楚,应当承担逾期付款的责任”,要求自工程竣工日(2012年12月20日)起算利息。而好来福公司(发包人)认为“双方在合同中并无支付逾期利息的约定”,因此不应支付利息。
一审法院并未完全支持任何一方。法院认为:“东保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向好来福公司催讨工程款……双方以实际行为改变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因此“酌定好来福公司应于2016年8月12日前一并支付剩余工程款及质保金,合计1,015,759.22元”,利息自2016年8月13日起算。
2. 二审法院的确认与深化
二审法院(上海二中院)维持原判,明确指出:“东保公司要求好来福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有合同依据……一审法院综合本案实际情况,酌情认定的工程款起算日,尚属合理。”这一认定确立了以下裁判逻辑:
- 有约定从约定:合同明确约定“甲方逾期付款应依法承担逾期付款的责任”,因此利息主张有合同依据。
- 无催讨不视为逾期:承包方未提供催讨证据,不能认定发包方从竣工日起即构成逾期。
- 以实际行为改变付款进度:双方在工程完工前未按合同进度付款,事后也未提出异议,视为对付款进度的变更。
二、具体方法与步骤:如何主张利息起算点
步骤1:审查合同约定,确认利息请求权基础
首先,仔细审查合同中关于付款时间、逾期违约责任的具体条款。本案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甲方于乙方完成工作量50%时付款209,000元,于工程完工时付款1,463,000元,工程竣工经甲方验收合格并经甲方审计双方无异后,付款至实际价款的95%,预留5%为质保金。”
操作要点:
- 确认合同是否明确约定了“逾期付款责任”或“利息”,如无约定,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主张法定利息。
- 分析付款节点是否附条件(如审计完成、质保期满),条件成就后才开始计算逾期。
步骤2:固定催讨证据,避免“以行为改变”
本案一审法院以“东保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向好来福公司催讨工程款”为由,否定从竣工日起算利息。实践中,承包人应做到:
- 书面催讨:通过快递、邮件、微信等可留存证据的方式,定期发送催款函,注明欠款金额、起算日。
- 保留合同履行记录:如《工程结算审定单》出具时间(本案为2016年8月2日)、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等。
- 避免默示变更:如发包方仅支付部分款项且承包方未提异议,法院可能认定为双方对付款进度的重新约定。
步骤3:针对抗辩理由,准备针对性证据
发包方常见抗辩:
- “未提供结算资料,无法审计”——需证明承包方已按合同要求提交资料。
- “《工程结算审定单》未经我方签字”——需证明双方已约定共同委托或接受审计结果。
本案中,好来福公司主张“实际工程款应由好来福公司进行审核”,但法院依据双方签订的《关于工程造价审计的协议》(明确约定接受茗洋公司的审计结果)驳回了该抗辩。因此,双方共同委托的第三方审计报告具有约束力。
步骤4:合理主张利息起算时间
实务中,法院倾向于从以下时间点起算:
- 有明确付款节点:如合同约定“审计完成双方无异后付款”,则从审计报告出具后合理期限(如30天)起算。
- 双方实际行为改变:如本案,从《工程结算审定单》出具日(2016年8月2日)后合理期限(10天)起算。
- 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可主张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或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算,但需附催讨证据。
三、延伸思考与行动建议
1. 典型案例的启示
本案中,东保公司主张的利息计算方式“自2012年12月20日至2018年4月26日利息202,473元”未获全支持,仅获得自2016年8月13日起算的利息。这提醒我们:利息起算点的证据准备远比金额计算更重要。法院对“实际行为改变付款进度”的认定,本质上是平衡双方权利义务的结果——发包方未按约定付款,承包方也未及时主张权利,双方均存在一定过错。
2. 风险防控建议
- 签约时明确付款节点:在合同中写明“竣工验收后X日内甲方完成审计,审计完成后X日内付款”,避免模糊表述。
- 履约中书面催讨:建议每季度至少发送一次书面催款函,并保留签收回执或邮寄凭证。
- 争议发生后及时固化证据:对《工程结算审定单》、竣工验收证明等关键文件,确保各方签字盖章齐全,避免事后抵赖。
3. 后续行动指引
如果您或您的企业正面临类似纠纷,建议:
- 立即整理施工合同、付款凭证、催款记录、结算审计文件等全部资料。
- 委托专业律师分析利息起算点的法律依据,避免因证据不足被法院酌定调整。
- 必要时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发包方转移资产导致执行困难。
作者:任尔振,上海市鸣霄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8)沪02民终35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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