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不可抗力致监理服务中断纠纷中监理费减付认定要点

王世忠律师
27年资深主任律师,专注合同纠纷、职务犯罪辩护与建设工程纠纷,以石家庄为核心服务京津冀,高效取证务实解决争议。
一、引言
在建设工程领域,监理服务的连续性至关重要。然而,当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工程延期、监理服务中断时,委托人(建设单位)常以“监理人未提供完整服务”为由,主张减付甚至拒付监理费。此类纠纷中,法院如何认定监理费的计算方式?委托人的减付主张能否得到支持?本案以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冀08民终2746号判决为例,深度剖析核心争议。
二、案情回顾:从合同约定到诉讼拉锯
基本事实:
- 2021年6月,河北某乙有限公司(监理人)与河北某甲有限公司(委托人)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工期365天、监理费125万元,并明确“免费服务2个月,延期后自第3个月起按6.2.1条计算附加工作酬金”。
- 工程延期后,双方于2022年8月15日签订《监理延期说明》,确认延期自2022年8月15日起算。
- 监理人主张延期276天(至2023年5月17日撤场),另新增“三期打桩”监理81天,合计要求支付监理费140.8万元及利息。
- 委托人抗辩:延期期间监理人员不足11人,后期仅留1人,应按实际人员“计日工”方式计算;且工程未结算,不应支付利息。
争议焦点:
- 延期监理费应按合同约定的“天数×日费率”还是按“实际人员数×每人每天”计算?
- 新增的“三期打桩”监理是否属于合同外服务?
- 未付款利息是否应自撤场日起算?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以“监理合同未明确正常工作酬金的日费率”为由,采用“125万元÷11人÷365天≈311元/人/天”的计日工方式,仅支持58.7万元(含延期、三期打桩、后期1人监理费)。二审维持原判。
三、深度解析:委托人减付主张的得与失
1. 合同约定VS法院认定:计算方式为何被“篡改”?
案件细节: 合同专用条款6.2.1明确规定:“附加工作酬金=延长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365天”。但法院认为“正常工作酬金”未明确是总人数还是人均,最终按“人均311元/天”折算。
痛点分析:
- 约定不明确是最大风险:合同仅约定“派遣11人”,但未明确“日费率”是按公司总价还是人员人均。委托人据此主张“人员减少则费用减少”,法院采纳了按实有人数计算的方式。
- 证据链断裂:监理人虽主张后期仍有3人,但仅能证明林某一人有效签名,导致法院认定“仅1人服务”。
实务启示:
- 合同必须明确“日费率”的计算基础:建议写明“正常工作日酬金为125万元÷365天=3424元/天”,避免歧义。
- 延期期间的工作日志、人员签认单必须完整,否则可能按最低标准计算。
2. 不可抗力与委托人减付:谁在“劫持”监理费?
案件细节: 委托人主张“工程延期系不可抗力,监理人未提供完整服务,应按实际服务天数/人数减付”。法院部分支持了这一观点:对于2023年1月15日后的阶段(仅1人服务),法院按“1人×311元×123天”计算,仅为合同约定标准的1/11。
痛点分析:
- 委托人的“计日工”策略:委托人利用合同附录A中“委托人根据工程需要确定监理人员的进入和退出”的条款,主张“2月15日后仅需留1人”,成功将费用压缩至最低。
- 监理人的损失:前期按11人配备的固定成本(如办公室租金、设备摊销)无法通过“计日工”方式覆盖,导致重大亏损。
实务启示:
- 监理合同应加入“最低人员保障条款”或“固定成本补偿条款”,防止委托人随意减员。
- 对于不可抗力导致的延长,应立即书面确认“延期期间的酬金计算方式仍按原合同执行”,避免后续争议。
3. 利息计算:起算点为何从“起诉日”改为“撤场日”?
案件细节: 委托人主张“工程未结算,利息无法计算”。法院认定“委托人签认了5份进度款申请表(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但未支付,构成违约”,利息自撤场日(2023年5月18日)起算。
痛点分析:
- 进度款签认是关键:委托人虽在申请表上签字,但未履行支付义务,法院将此视为“违约行为成立”。若委托人未签字,则可能被认定为“未确认”,利息起算点将延后。
- 利息标准:法院采用LPR(一年期),而非合同约定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虽差异不大,但合同约定优于法定。
实务启示:
- 委托人应避免在进度款申请表上“签字留痕”,否则可能加速利息起算。
- 监理人应在每次延期结束后立即书面催款,保存“催收记录”,为利息计算提供依据。
四、案件当事人必须关注的“痛点关键词”
- “日费率”约定缺失:合同未定义“日费率”,导致法院自由裁量,建议明确为“125万元÷365天=3424元/天”。
- “计日工”风险:委托人常用“按实有人数×人均工资”主张减付,监理人需在合同中加入“最低固定人数条款”。
- “人员进退凭证”:延期期间的监理日志、签认单必须由委托人代表签字,否则法庭可能认定“人员不足”。
- “进度款签认”:委托人一旦在进度款表上签字,即构成“认可服务量和费用”,后续无法以“未结算”拒付。
- “利息起算点”:法院倾向于从“服务终止日”而非“起诉日”起算,监理人需在撤场后及时起诉,避免利息损失。
五、律师建议:如何避免“减付陷阱”?
对监理人(河北某乙)的建议:
- 合同细化:在专用条款中明确“正常工作日酬金=总酬金÷365天”,并注明“日费率不因人员数量减少而调整”。
- 过程证据:每日让委托人代表在“监理人员到场表”上签字,每周提交“工作周报”并请委托人盖章确认。
- 及时催款:超过合同约定支付日28天,立即发函催款并保留送达证据,为利息计算奠定基础。
对委托人(河北某甲)的建议:
- 审慎签认:在进度款申请表、延期说明上签字前,必须核实人员是否到位、服务是否达标,避免“确认即生效”。
- 利用条款:若监理人人员不足,立即依据合同发出“人员增加通知”,并保留扣款权利。
- 不可抗力预案:对于不可抗力导致的延期,应在合同中约定“延期期间酬金减半”或“按实际服务天测算”,避免事后争议。
六、结语
本案揭示了建设工程监理费纠纷的核心矛盾:“固定总价”与“实际服务”的冲突。法院在无法确定“日费率”时,倾向于按“人均工资”计算,这对监理人极其不利。27年资深主任律师王世忠指出:合同约定不明确是最大的法律风险,一切争议的根源在于签约阶段。若本案合同中明确“日费率”并加入“最低人员保障条款”,结果将截然不同。
王世忠,河北之远律师事务所,专注合同纠纷、职务犯罪辩护与建设工程纠纷,以石家庄为核心服务京津冀,高效取证务实解决争议。遇到类似问题,欢迎咨询。
一句话问答(共5组)
Q1:委托人能否以“工程延期由不可抗力导致”为由,直接拒付延期监理费?
A1:不能。 不可抗力本身不能成为拒付理由。若合同约定“延期期间附加工作酬金按原标准计算”,委托人仍须支付,但可主张按“实际服务天数/人数”减付。
Q2:合同中“正常工作酬金”未明确时,法院如何计算延期监理费?
A2: 法院可能采用“计日工”方式。如本案中,以总酬金125万÷11人÷365天≈311元/人/天,再乘以实际服务人数和天数。
Q3:监理人是否必须派遣合同约定的全部11人?
A3:不是。 委托人有权根据工程需要“确定人员进退”(见合同附录A备注),但监理人应保留书面调整记录,否则可能承担人员不足的违约风险。
Q4:委托人签认进度款申请表后,还能以“工程未结算”为由拒付利息吗?
A4:不能。 签认行为构成“对服务事实和金额的确认”,未按期支付即构成违约,利息将从服务终止日起算。
Q5:本案中,监理人最大的失误是什么?
A5: 未在合同中明确“日费率”计算基础,且未保留后期人员到场的完整证据(仅一人有签名记录),导致法院按最低标准认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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