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规/2026-06-11

石家庄合同纠纷中债务抵销的构成要件及实务认定要点

王世忠

王世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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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年资深主任律师,专注合同纠纷、职务犯罪辩护与建设工程纠纷,以石家庄为核心服务京津冀,高效取证务实解决争议。

在合同纠纷中,债务抵销是常见的争议焦点之一。本文以(2017)冀01民终2062号判决书为基础,深入剖析债务抵销的法定构成要件与实务认定标准,帮助您清晰理解“种类、品质相同”的边界,并掌握应对抵销主张的实操方法。

一、案件基本事实与争议焦点

2013年7月,河北益海安格诺农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海公司”)与山东经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典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益海公司向经典公司购买草甘膦产品,合同总价390万元。后因经典公司未能足额交货,双方多次协商并签署还款计划书,确认经典公司尚欠益海公司174万元货物未交付。经典公司在诉讼中主张,其已通过向益海公司员工卢静发送“30T41%草甘膦异丙胺盐水剂”折抵70万元货款,仅欠104万元。但益海公司否认收到该批货物,并称该货物与其合同约定的“草甘酸原药”并非同一种类。

一审法院认定经典公司的抵销主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经典公司上诉时再次提出“以货抵款”的抗辩。二审法院围绕“债务抵销的法定条件”这一核心焦点,作出了详细论述。

二、法院对“以货抵款”主张的认定与法律依据

1. 法院认定核心:标的物种类、品质不同,抵销不成立

二审法院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现为《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作出裁判: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因上诉人主张抵销的30T41%草甘膦异丙胺盐水剂与双方合同约定的HBE-AC-MY-TZ-CG2013072201草甘酸原药非同一种类和品质,上诉人未举证证明被上诉人同意抵消,且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该主张不予认可,以照片为证称上诉人强行发来的30T41%草甘膦异丙胺盐水剂仍存放于其车库,并未使用。因此……上诉人以货抵款的上诉主张依法不能成立。”

2. 关键步骤:法院如何审查抵销条件?

法院在审理中逐项审查了以下要素,并据此驳回经典公司的上诉请求:

  • 标的物种类、品质是否相同:合同约定交付的是“草甘酸原药”,而经典公司主张抵销的是“草甘膦异丙胺盐水剂”,无论从产品名称、成分还是用途均不相同,属于不同种类。
  • 是否经过被上诉人同意:即便种类不同,若双方协商一致,也可通过“意定抵销”实现。但经典公司未能提供任何益海公司同意以货抵款的书面证据,相反,益海公司提交了货物仍存放在其仓库未使用的照片予以反驳。
  • 抵销通知是否有效送达:经典公司主张货物已交付益海公司员工卢静,但法院认为卢静的行为不能当然认定为益海公司的接受行为,且益海公司对此不予认可,故通知行为亦未完成。

3. 实操方法与步骤:如何判断抵销是否有效?

根据本案判决及现行法律规定,当事人若主张法定抵销,应按以下步骤准备证据:

  1. 确认双方互负债务:需证明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且双方均负有给付义务。
  2. 核查债务的到期状态:法定抵销要求双方债务均届清偿期。
  3. 审查标的物的种类、品质
    • 同一种类:例如均为货币债务,或均为特定种类物(如小麦、钢材等)。
    • 相同品质:需考虑等级、规格、纯度等是否一致。若存在差异,则不得直接抵销。
  4. 排除禁止抵销情形:如侵权之债、违约金等法定不得抵销的债务。
  5. 完成通知并保留凭证:书面通知债务人,并采用可证明送达的方式(如公证送达、EMS签收单等)。

三、案例启示:防范“以货抵款”风险的建议

本案中,经典公司虽有发货行为,但因所发货物与合同标的种类不同,且未取得益海公司同意,最终“以货抵款”的主张被全盘否定,导致仍需全额退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对于企业而言,在合同履行中若遇对方以非约定货物抵债时,应注意:

  • 不接受种类、品质不符的货物,避免形成事实上的默示同意。
  • 拒绝接收或留存证据:如本案中的益海公司,将货物拍照并保留在仓库,形成“未使用、未接受”的证据链。
  • 及时书面确认债务金额:通过还款计划书、对账函等固定债权数额,防止对方事后变更抵销主张。

若作为主动提出抵销的一方,则务必确保:

  • 拟抵销的债务标的物与合同约定完全一致;
  • 取得对方书面同意或签署抵销协议;
  • 保留完整交付凭证(如签收单、验收记录)。

债务抵销并非一概无效,但必须严格遵守“种类、品质相同”的法定条件,或取得双方合意。本案精准展现了司法实践中对这一条件的严格审查态度,值得每一位合同管理者深省。


作者:王世忠,河北之远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7)冀01民终20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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