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监理人履职证明司法认定规则解析

康志祥律师
康志祥律师,执业14年,专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纠纷,精于工程款结算、工期索赔、质量争议,以泉州为核心覆盖福建,异地案件可协商接受委托。
一、核心价值: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的关键在于“证据链”
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中,监理人主张酬金及损失赔偿时,法院究竟如何判断监理人是否“实际履行”了监理义务?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2022)闽0926民初88号判决书揭示了一个核心裁判规则:监理人必须提供规范、完整、可追溯的监理资料,且关键文件上总监理工程师的签名必须真实有效。 本文将从该案出发,深入剖析法院认定监理人履职的三个核心维度,帮助监理企业规避履约风险。
二、分层详解:法院认定监理人履职的三大争议焦点
焦点一:监理文件“签字真实性”是基础门槛
本案原告北京某某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甲”)主张其为柘荣县工业区产业园**智造谷厂区(一期)立面装饰工程等提供了监理服务,并提交了《钢筋安装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工程签证单》等材料。
然而,法院审理后认定:“总监理工程师李某江在相关监理资料中的签字存疑”。同时,被告某某公司乙的证人证言印证:“案涉相关监理资料均由董某文办理,监理合同约定的总监理工程师李某江在相关监理资料中的签字存疑。” 法院进一步指出,原告代理人“无法确定相关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单上总监理工程师李某江的签字为全部真实”。
具体操作方法:
- 签名真实性闭环:所有监理文件必须由备案的总监理工程师本人亲笔签名,并加盖执业印章。杜绝代签、冒签或事后补签。
- 签名字迹一致性:若发现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或签字异常,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在监理日志中载明原因。
- 电子签名备案:建议采用具备时间戳和身份认证功能的电子签名系统,确保可追溯。
焦点二:监理资料“完整性”是实质要件
法院对原告提交的额外8项零星工程监理酬金主张,作出了否定性评价:“某某公司甲仅提供相关分部工程的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单及《工程结算书》(一页),且工程结算书并未经建设单位确认,更无具体规范的监理资料证明其履行监理服务的内容”。对于污水处理厂工程,法院认为:“某某公司甲亦无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规划方案,更无具体的监理日志、监理月报、开展具体监理工作的工作联系单等基础资料,无从体现监理工程师的具体监理工作。”
具体操作步骤:
- 建立标准化档案体系:监理机构应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要求,完整保存以下文件:
- 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
- 监理日志(每日记录,包括天气、施工情况、检查内容、问题处理等)
- 监理月报(每月向建设单位提交)
- 旁站记录、巡视记录、平行检验记录
- 工程例会纪要、专题会议纪要
- 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
- 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
- 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 工程变更、工程签证、索赔处理文件
- 监理工作联系单、通知单、暂停令
- 确保监理规划先行: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向建设单位提交经批准的监理规划,明确监理依据、工作程序、人员安排等。
- 注重过程记录:监理日志应填写规范,时间连续无断档,且与施工进度、会议纪要等相互印证。
焦点三:合同解除协议的效力认定 – “框架合同解除”是否覆盖具体合同
本案中,双方于2021年5月10日签署《关于解除柘荣县工业区产业园建设工程监理的函》,约定某某公司乙支付200,000元监理费后,解除双方所签订的《柘荣县工业区产业园建设工程监理合同》(2019年3月2日签订)。某某公司甲认为该解除函仅解除了框架合同,具体合同(如立面装饰工程合同、污水处理厂合同)的酬金仍应单独结算。
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认定:“某某公司乙与某某公司甲具体签订的监理合同有2019年10月2日签订的柘荣县工业区产业园智造谷厂区(一期)立面装饰工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双方确定以某某公司乙支付200,000元为合同解除的条件……双方签订的上述两份合同应确定双方在解除协议上签字盖章时合同解除,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法院同时还指出:“该协议指向的解除合同系2019年3月2日某某公司乙与某某公司甲签订的柘荣县工业区产业园《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基于该份合同系属框架式意向合同,合同效力并不及于具体工程的建设方,而仅对合同相对方生效,故此,其解除的合同亦只能是某某公司乙与某某公司甲签约生效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最终,法院以双方已有解除协议并已支付20万元为由,驳回了某某公司甲对已支付部分之外的监理酬金与损失的主张。
实操要点:
- 明确解除范围:在签订解除协议时,应明确列出被解除的具体合同名称、编号、签订日期,避免使用“所有合同”、“全部监理合同”等模糊表述。
- 区分框架合同与具体合同:框架合同仅约定合作意向,具体项目的权利义务应以单独签订的具体合同为准。解除框架合同不一定自动解除所有具体合同,但解除具体合同必然影响框架合同。
- 结算条款保留:解除协议中应明确约定“本合同解除后,双方仍需按照合同约定对已履行部分进行结算与清算”,避免被解释为“已结清所有费用”。
三、补充提示:避免落入“主体适格”与“损失举证”陷阱
本案还涉及两个重要法律问题:
- 被告主体适格:法院根据《民法典》第925条、第926条,认定当监理人明知建设单位并非合同签署方时,应直接向实际建设单位(发包人)主张权利。某某公司甲将非建设单位列为被告,被法院驳回,理由是“被告主体不适格”。
- 损失赔偿缺乏直接关联性:某某公司甲主张其为了履行合同而备案了30名监理人员,并支付了工资、社保等费用。法院认为:“某某公司甲主张的监理人员在福建省住建厅的备案及其费用的支出,与本案工程监理合同争议并不存在直接的关联关系,该行为系其公司内部的经营管理行为。”
进一步行动建议:
- 在接受监理委托前,务必核实建设单位(发包人)的身份,要求其在合同上签字盖章,避免通过第三方“代为签订”导致无法向真正受益方主张权利。
- 签订合同时,建议将“监理报酬支付义务人”明确为建设单位,或要求委托人出具书面授权书。
- 若发生合同解除,应立即启动证据保全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公证送达、现场照片、会议录音等,并严格按《民法典》第565条发出解除通知。
作者: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2)闽0926民初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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