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买卖价款支付延迟纠纷中先履行抗辩权成立要点解析
董志远律师
天津道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董志远律师,执业12年专注合同与劳动纠纷领域,累计辦理案件600余件,以天津为核心服务京津冀及全国,凭借扎实证据与务实策略为当事人维权。
在商业交易中,先履行抗辩权是保护后履行一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根据《合同法》第67条(现《民法典》第526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当买方未按约定支付价款时,卖方能否以“先履行抗辩”为由拒绝发货?若买方已付款却未收到足额货物,又该何去何从?本文结合一则典型案例,深度解析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及举证要点。
一、案情回顾: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下的供货争议
当事人:
-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君杰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杰公司”,买方)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绫时装(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绫公司”,卖方)
合同约定: 2013年4月,双方签订《产品销售合同》,约定卖方供应库存积压服装,单价22.32元,总金额3800万元,采取分批付款、款到发货的方式。即买方先支付相应批次货款,卖方再发货。
履约过程:
- 2013年5月至9月,君*杰公司先后汇款985.4万元。
- 卖方分17批次发货,合计供货446,658件,按单价计算总价值为996.94万元。
- 按买方已付款计算,卖方实际多供货价值约11.54万元。但买方却主张卖方少发了一批货物,要求返还80万元货款及违约金。
核心争议: 2013年6月6日,卖方发送的41,282件服装(价值92.14万元)究竟是一批还是两批货物?如果是一批,则卖方累计供货数量不足,买方有权要求返还多付的80万元;如果是两批,则卖方已超额完成供货。
二、一审认定:证据不足,驳回买方请求
一审法院(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认为:买方仅提供“缅甸订单出库交接表”复印件,无原件,且卖方提供了由买方盖章确认的两份外销汇总表(显示同款式、同数量、同价格),证明该日实际发出两批货。因此,买方主张证据不足,驳回返还货款及违约金的请求,仅判决解除合同。
三、二审逆转:新证据让“先履行抗辩权”落地
君*杰公司上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并提交了新证据:
- 录音录像:买方工作人员与卖方仓库负责人鲍*科的对话,证明外销汇总表实为“订单”,而非交货凭证,且6月6日实际只有一批货。
- 证人证言:现场装货人员张*心出庭,确认当日仅有一批货装运。
- 对比表:16份“缅甸订单出库交接表”与卖方提供的汇总表能够相互印证,唯独6月6日的一份订单数量错位。
二审法院认为:
- 卖方拒绝提供缅甸出库交接表原件,也拒绝让鲍*科出庭接受质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 买方提供的新证据(录音录像、证人证言)足以证明6月6日货物为同一批,卖方实际发货数量少于买方付款应得数量。
- 买方自愿放弃违约金,但要求返还80万元货款,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判决:
- 维持一审关于解除合同的判决。
- 撤销一审驳回其他诉讼请求的判决。
- 判令绫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君杰公司货款80万元。
四、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分析
本案虽未直接以“先履行抗辩权”为案由,但其中蕴含的法理与实务痛点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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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后履行顺序明确:合同约定“款到发货”,买方作为先履行付款义务的一方,在付款后即享有要求卖方发货的权利;卖方作为后履行发货义务的一方,若未足额发货,买方可以主张卖方构成违约,并行使先履行抗辩权(针对后续未付货款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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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抗辩权的前提:
- 先履行方(买方)已按约付款,但后履行方(卖方)未按约定数量、质量或时间交货;
- 抗辩权的行使范围应当与对方的未履行行为相适应(例如,未发价值80万元的货,可拒绝支付同等价值的后续货款或要求返还);
- 抗辩权须在合理期限内主张,且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
实务中的关键痛点:
- 证据是命门:许多企业仅保留付款凭证,却未妥善保管交货凭证(如出库单、签收单、对账单)。本案中,买方因“缅甸订单出库交接表”是复印件且无原件,一审险些败诉;二审依靠录音、证人证言等新证据才翻盘。
- 举证责任分配:主张对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当事人,应当承担初步举证责任。但当证据偏向对方控制时,法院可要求对方提供原件(如本案要求卖方提供出库交接表),否则承担不利后果。
- 分期付款的风险控制:分批交易中,每批付款应与发货严格对应,建议使用“对账单”或“收货确认单”逐笔签字盖章,避免“批次混同”引发争议。
五、律师建议:如何防范买卖价款支付延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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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应明确:除了“款到发货”,还应约定每批发货的时限、数量、质量验收标准,以及逾期发货的违约责任(如日万分之五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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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留痕要系统:
- 付款凭证:银行回单、电子转账截图(注明对应批次)。
- 交货凭证:出库单、入库单、物流签收单、对账单,务必要求对方签字盖章并保留原件。
- 沟通记录:微信、邮件、函件中明确催告对方发货或承认欠货事实,必要时录音录像(注意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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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行使抗辩权:若卖方迟延发货或发错数量,买方应书面通知卖方暂停支付后续款项或要求补货/退款,并保留催告函副本。若放任不管,可能被视为默认接受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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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的新证据策略:一审未提交的证据,二审只要不构成恶意迟延,法院仍可采信。但建议在起诉前完成全部证据收集,避免诉讼成本增加。
六、一句话问答(3组)
1. 问:买方已付款,卖方少发货,买方能否拒绝支付剩余货款?
答:可以。根据《民法典》第526条,卖方未按约交货时,买方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暂停支付后续未付货款,直至卖方完全履行发货义务。
2. 问:仅有付款凭证,没有收货单,能否打赢货款返还诉讼?
答:风险较大。法院通常要求买方提供交货凭证或卖方承认欠货的证据。建议通过微信聊天、函件、通话录音等方式固定“对方承认少发货”的事实,再进行诉讼。
3. 问:分期付款买卖中,卖方主张“款到发货”,买方逾期付了一笔,卖方能否拒绝发后续所有货?
答:可以,但需注意抗辩范围应与对方未履行义务相当。若仅仅是某一小笔款项迟延,卖方不能拒绝发全部剩余的货物,否则可能构成违约。
本案启示:在买卖合同中,付款与交货如鸟之两翼,缺一不可。先履行抗辩权是平衡双方利益的重要工具,但权利的实现依赖扎实的证据链。如果您的企业正面临类似纠纷,建议立即梳理合同、付款记录、交货凭证及沟通记录,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
董志远,天津道公律师事务所。
(董志远律师执业12年,专注合同与劳动纠纷,累计办理案件600余件,以天津为核心服务京津冀及全国,凭借扎实证据与务实策略为当事人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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