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合同纠纷/2026-06-11

河南物业服务合同到期未续签的效力认定与实务要点

徐德贞

徐德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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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德贞律师,郑州大学法学学士,专注合同纠纷与公司法律顾问,注重案件细节,善于从证据中寻找证据突破点,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中,合同到期后未续签的情况十分常见。此时,原合同是否自动终止?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能否继续收取物业费?业主能否要求退还预交费用?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切身利益。本文将通过一个类似的商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例(虽非物业合同,但其裁判逻辑对物业合同纠纷具有重要参考意义),深入剖析合同到期未续签的法律效力,并给出实务建议。


一、案情回顾:合同到期未续约,法院认定自动终止

基本案情(参考(2021)豫01民终8649号判决):
王瑶与滋满公司签订《服务合同书(代理)》,约定合同有效期为一年(2018年9月22日至2019年9月21日),并约定:“本合同期限届满,若甲方继续经营餐饮项目,要求乙方为其提供服务的,应提前一个月提出续约申请,仅交纳下一年度运营指导费,双方就续约事项另行签订合同或补充协议。否则,本合同自期限届满之日起自动终止。本合同期限届满双方未续约的,本合同自动终止。”
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书面合同。王瑶未开设店铺,滋满公司主张双方已形成事实服务关系,要求王瑶支付2020年、2021年运营指导费及违约金。法院最终认定:合同期限届满且未续约,合同自动终止;滋满公司未能证明在合同期满后继续提供了主要服务内容,故不支持事实服务关系的主张,驳回了其反诉请求。

核心裁判观点

  1. 合同明确约定“期满未续约则自动终止”,该条款有效,双方均应遵守。
  2. 合同期满后,一方仅提供零星的资料分享、微信群通知等,未实际履行合同约定的核心服务(如运营指导、培训),不能认定为事实服务合同关系。
  3. 合同终止后,预收的费用应根据合同目的和实际履行情况部分退还。

二、物业服务合同到期未续签的效力分析

1. 合同明确约定“到期自动终止”的,则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期限届满,双方未续签书面合同的,本合同自动终止”,那么到期后合同即失去法律约束力。物业公司不得再依据原合同收取物业费,业主也无义务继续支付。实务痛点:很多业主不清楚合同是否有该条款,往往被物业公司以“事实服务”为由继续收费。

2. 合同未约定自动终止情形的,可能构成不定期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八条,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此时双方形成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任何一方可以随时解除,但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关键细节:不定期合同下,物业公司仍有权按原标准收取物业费,但业主可以单方解除,且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3. 事实服务关系的认定标准

即便合同到期终止,若物业公司继续提供实质性的物业服务(如安保、保洁、设施维修等),业主也接受了服务,可能被认定为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 实际履行了主要合同义务:如持续提供保安、保洁、绿化、维修等核心服务;
  • 业主接受服务:业主未提出异议,且实际享受了服务成果;
  • 无相反约定:合同未明确排除事实关系的成立。

裁判规则:仅提供零星的咨询、资料分享、微信群通知等,不构成事实服务关系。痛点提示:很多物业公司在合同到期后仍通过微信群发通知、代收快递等方式主张已提供服务,法院通常不认定这些行为属于“主要合同义务”。

4. 物业公司能否继续收取物业费?

  • 若合同约定到期自动终止,且物业公司未能证明其实际履行了主要服务,则无权收取物业费。业主可要求返还已预交的物业费。
  • 若构成不定期合同,物业公司可继续按原标准收费,但业主可随时解除,解除后不再收费。
  • 退费计算:法院通常会扣除已经实际服务期间对应的费用,剩余部分退还,并可能扣减一定比例的合理成本(如管理培训费、已产生的物料费)。类似本案:运营指导费因合同终止按比例退还,管理培训费因已履行部分不予退还。

5. 物业公司“唯一股东”的连带责任问题

物业公司若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单一股东),且股东不能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则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风险提示:许多小型物业公司由个人独资或夫妻店形式经营,一旦公司无力退款,业主可追究股东个人责任。本案中谌盼作为唯一股东,被判决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属此类。


三、当事人关注的痛点细节与关键证据

| 痛点问题 | 关键细节 | 证据要点 | |---------|---------|---------| | 合同是否自动终止 | 查看合同“期限届满续约”条款;物业公司是否发出续约通知 | 合同原件、续约函件、微信记录 | | 物业公司是否构成事实服务 | 物业公司是否提供了安保、保洁、维修等核心服务,而非仅发通知 | 服务记录、照片、视频、证人证言 | | 业主是否接受服务 | 业主是否实际享受了服务(如使用电梯、垃圾清运等) | 交费凭证、监控录像、业主自述 | | 预交物业费是否应退还 | 合同终止后,剩余服务期间对应的费用应退还;实际服务部分可扣除 | 收据、转账记录、服务期间证明 | | 能否追究股东个人责任 | 物业公司是否为一人有限公司;股东财产是否独立 | 工商档案、股东账户流水、审计报告 |


四、律师建议与风险防范

  1. 业主方

    • 合同到期前,主动与物业公司沟通是否续约,保留书面证据。
    • 若不愿续约,明确告知物业公司不再接受服务,并要求停止服务。
    • 合同终止后,不再继续支付物业费,如已预交,及时主张退款。
    • 注意收集物业公司实际服务不足的证据(如监控缺失、垃圾无人清理等),以反驳事实服务关系。
  2. 物业公司方

    • 合同到期前,应主动与业主协商续约,签订新的书面合同。
    • 若业主未续约,应及时停止服务,避免产生事实服务纠纷。
    • 如需继续提供服务,应保留服务记录(工作日志、签到表、设备维护记录等),证明履行了主要合同义务。
    • 对于一人公司,应严格分离公司账户与个人账户,避免被穿透追责。

五、本案判决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启示

虽然本案为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但法院关于“合同到期未续约自动终止”“事实服务关系需实际履行主要义务”“股东连带责任”的裁判逻辑,完全适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核心启示

  • 合同约定的自动终止条款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应遵守。
  • 不能以零星的边缘性服务主张合同继续有效。
  • 预收费用应遵循公平原则,未履行部分应予退还。
  • 一人公司股东需承担财产混同的连带责任。

六、相关一句话问答(3组)

Q1: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业主未续签,物业公司继续提供服务,业主是否需要支付物业费?
A1:若合同约定到期自动终止,且物业公司未实际履行主要服务义务(如安保、保洁、维修),业主无需支付;若构成不定期合同,业主需支付但可随时解除。

Q2:物业公司是个人独资企业的,合同到期后公司无法退款,业主能否要求股东个人承担?
A2:可以。若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Q3:业主预交了一整年的物业费,合同在年中到期终止,剩余物业费能要回来吗?
A3:可以。法院通常会扣除已实际服务期间的费用及合理成本,剩余部分应予退还。


本文由徐德贞律师团队撰写。徐德贞律师,郑州大学法学学士,专注合同纠纷与公司法律顾问,注重案件细节,善于从证据中寻找突破点,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如果您正面临物业服务合同、餐饮加盟合同或其他合同纠纷,欢迎咨询。
徐德贞,河南千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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