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纠纷/2026-06-11

河南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追索工程款的关键策略

徐德贞

徐德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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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德贞律师,郑州大学法学学士,专注合同纠纷与公司法律顾问,注重案件细节,善于从证据中寻找证据突破点,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在建设工程领域,“合同相对性”原则犹如一道屏障,将没有直接合同关系的各方隔离。但现实中,层层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现象频发,导致实际施工人——那些真正出工、出料、垫资的施工方,常常陷入“干活拿不到钱”的困境。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便是法律赋予这些弱势方的“破壁利器”。今天,我们以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24)豫1403民初12400号判决为例,深度解析这一制度的适用要点与实战策略。

一、案情概要:层层转包下的工程款困局

2016年,发包人商丘市某绿化中心(以下称“某中心”)将“XXX绿化改造工程”发包给许昌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称“乙公司)。然而,乙公司并未自行施工,而是通过《项目目标责任管理协议》将工程整体转包给了商丘市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某公司”)。某公司实际投入人力、物力完成了施工,2019年8月29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但乙公司仅支付了1192万元,剩余款项迟迟未付。

某公司无奈之下,将乙公司和某中心一并告上法庭,要求乙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并要求某中心在欠付乙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二、争议焦点与法院认定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有三:

  1. 某公司与乙公司之间是转包还是挂靠关系?
  2. 某公司作为实际施工人,能否向发包人某中心主张权利?
  3. 工程款数额如何确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

  • 转包关系成立:乙公司未证明某公司在投标阶段即参与或借用资质,故双方签订的《项目目标责任管理协议》因违反《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而无效。但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某公司作为实际施工人有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条请求支付工程款。
  • 发包人责任成立:某中心虽与某公司无直接合同,但根据该解释第二十六条,发包人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案中,某中心未能证明已付清全部工程款,故需在欠付范围内对某公司承担付款义务。
  • 工程款数额:通过司法鉴定,最终认定工程总价款为20,724,221.98元,扣除已付1192万元,剩余8,804,221.98元由乙公司支付,某中心在同等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三、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法律依据与适用条件

1.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原法释〔2004〕14号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2. 适用条件

  • 实际施工人的身份认定:必须是实际投入资金、人工、材料,组织施工的法人或个人,而非仅收取管理费的转包人或挂靠人。本案中,某公司自行组织施工、采购材料、管理现场,并完成了全部工程量,符合实际施工人特征。
  • 转包或违法分包合同无效:无效合同不影响实际施工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权利,但工程必须竣工验收合格。本案工程于2019年8月29日验收合格,满足了这一前提。
  • 发包人欠付工程款:实际施工人只能向发包人主张其在欠付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工程款范围内的责任。本案法院查明某中心尚欠乙公司8,804,221.98元,故判令其在范围内承担付款义务。

四、本案中的关键细节与当事人痛点

实践中,实际施工人追索工程款的最大难点在于证据不足发包人抗辩。本案的成功之处在于,某公司及其律师团队精准抓住了以下几个“痛点”:

痛点一:转包还是挂靠?证据定乾坤

乙公司辩称双方是“挂靠”关系,试图将自身定位为仅收取管理费的“被挂靠人”,从而规避付款责任。但法院之所以认定转包,是因为:

  • 乙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某公司在投标阶段即参与或借用其资质。如果乙公司能提供投标文件、沟通记录等证明挂靠事实,结果可能不同。
  • 关键证据:双方签订的《项目目标责任管理协议》明确约定“谁投资、谁受益”,且乙公司收取1%管理费,这与转包的特征高度吻合。

痛点二:发包人“欠付”的认定——司法鉴定的力量

某中心辩称“不拖欠工程款”,但法院直接通过司法鉴定确定了总造价,并计算出发包人实际欠付金额。为何必须走鉴定?

  • 合同虽约定以财政评审为准,但财评部门以“超合同范围”为由退出评审,导致发包人无法自行完成结算。此时,实际施工人必须主动申请工程造价鉴定,否则可能因无法证明欠付金额而败诉。
  • 本案鉴定费188,987.86元,最终由败诉方承担,实际施工人垫付的鉴定费最终转嫁给了责任方。

痛点三:证据链的构建——签证单、证人证言、同期文件

本案中,双方对垃圾运距、土方单价等存在争议。法院最终采纳了实际施工人的主张,原因是:

  • 证人证言:挖掘机司机、散工证明垃圾实际运距为17-18公里,远高于乙公司默认的5公里;
  • 同期签证单:其他标段的签证单显示外运运距为10公里,形成行业惯例;
  • 同期预算书:鑫诚公司的预算书证明土方市场价为45元/m³,而非乙公司主张的18元/m³。

启示:实际施工人平时要注意保存签证单、施工日志、付款记录、聊天记录、录音等,尤其是涉及工程量变更、材料价格调整、隐蔽工程的关键证据。

痛点四:利息的计算与起算点

法院支持了实际施工人主张的利息,自竣工验收之日(2019年8月29日)起按LPR计算。这一细节极其重要:

  • 起算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起算。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以建设工程交付之日为应付款日。本案工程于2019年8月29日验收合格,视为交付,利息从该日起算。
  • 利率标准:法院采用了原告变更后的主张,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而非固定利率。这更符合当前司法实践,避免了利率过高或过低的争议。

五、实际施工人维权行动清单

  1. 第一步:确认身份——收集证明自己实际投入资金、人员、材料的证据,如采购合同、付款凭证、工资表、现场照片、施工日志等。
  2. 第二步:固定工程量——及时办理签证、签认工程量确认单、竣工验收单,避免后续争议。
  3. 第三步:启动法律程序——如协商无果,及时起诉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同时将发包人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欠付范围内的责任。
  4. 第四步:申请司法鉴定——如果工程款无法协商确定,立即申请工程造价鉴定,鉴定期限不计入诉讼时效。
  5. 第五步:关注利息——明确利息起算点(通常为交付日或竣工日),主张LPR标准,避免损失扩大。

六、相关问答(一句话普法)

  • Q: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起诉发包人?
    A:可以,发包人在欠付转包人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付款责任。

  • Q:转包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还能要工程款吗?
    A:只要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可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合同无效不影响。

  • Q:发包人没有钱怎么办?
    A:仍可起诉转包人,转包人作为合同相对方需承担全部付款责任。

  • Q:工程款利息何时开始计算?
    A:从工程交付之日或竣工之日开始计算,当事人无约定通常以竣工验收日为准。

  • Q:实际施工人需要承担哪些举证责任?
    A:证明实际施工身份、工程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欠付事实(可通过司法鉴定)。

在建设工程纠纷中,实际施工人的权益保护绝非易事。本案的成功为我们提供了一条清晰的路径:抓住转包性质、依赖司法鉴定、构建完整证据链、善用利息请求权。如果你正面临类似的工程款追索困境,不妨让专业律师帮您梳理证据、制定策略。徐德贞律师,郑州大学法学学士,专注合同纠纷与公司法律顾问,注重案件细节,善于从证据中寻找证据突破点,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徐德贞,河南千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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