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6-06-11

石家庄建设工程监理费拖欠纠纷实务要点与应对

王世忠

王世忠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31343035

27年资深主任律师,专注合同纠纷、职务犯罪辩护与建设工程纠纷,以石家庄为核心服务京津冀,高效取证务实解决争议。

在建设工程领域,监理服务费的拖欠是常见争议之一。本文以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2025)冀0709民初1950号判决为蓝本,深入剖析监理合同纠纷的核心争议焦点,帮助承包方厘清法律依据与诉讼策略,实现高效维权。

一、合同效力与履行认定:固定总价合同下的付款义务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崇礼110KV变电站-泰禾10KV开闭站送出工程监理服务合同》约定固定总价160000元,监理服务期为2018年7月15日至2018年10月30日。法院认定:“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签订的…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该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这一认定突出了两个核心:

  • 合同效力优先:只要合同内容不违法,法院即全面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按约定确定权利义务。
  • 固定总价合同的刚性:在监理服务期及质保期均已届满的情况下,发包人必须按约定总价支付剩余款项。

实务建议: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监理服务范围、期限、总价及分阶段付款节点,避免因约定模糊产生争议。

二、付款条件与证据链构建:如何证明“已履行义务”

本案中,原告主张“现该工程监理服务已结束”,被告仅支付32000元,剩余128000元未付。法院支持了该主张,关键在于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

  • 《崇礼110KV变电站-泰禾10KV开闭站送出工程监理服务合同》复印件,证明合同关系及付款条款。
  • 发票复印件、银行业务回单复印件,证明被告已支付32000元,佐证合同履行事实。
  • (2023)华研律函32-021律师函及签收信息、通话录音文字整理,证明原告曾催告,被告未回应。

操作步骤

  1. 保留书面凭证:合同、发票、付款回单是核心证据,需妥善归档。
  2. 保存履约记录:监理日志、现场照片、竣工验收报告等,用于证明服务已完成。
  3. 催告留痕:发送律师函并保存签收记录,或进行通话录音(注意合法性),以证明对方违约事实。
  4. 及时起诉:本案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原告的诉请获得全盘支持。

三、诉讼请求的精准设计:主张解除合同还是直接支付?

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原被告之间的合同解除”,但法院判决书最终仅支持了第二项支付请求,驳回了其他的诉讼请求。原因是:法院认定“原被告双方的合同已履行完毕”,合同自履行完毕时已自然终止,无需再行解除。因此,在实务中,若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应直接主张支付报酬,而非解除合同,避免被驳回部分请求。

风险提示:如果合同尚未履行完毕或存在争议,可主张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赔偿责任,但需举证对方存在根本违约行为。

四、法律依据与判决结果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七百九十六条、第九百一十九条、第九百二十八条,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监理服务费128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其中,第九百二十八条明确:“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本案原告已完成监理服务,质保期也已届满,被告以沉默方式拖延支付,最终承担败诉后果。

五、延展建议:防患于未然的合同管理策略

  • 明确付款节点:将“工程竣工备案”“结算完成”“质保期满”等时间节点细化,避免模糊表述。
  • 加入逾期违约金条款:约定按日加收滞纳金,增加对方违约成本。
  • 定期对账函:每年或每季度发送对账函,中断诉讼时效,同时固定欠款事实。
  • 诉讼时机:发现对方逾期支付,应及时发送律师函,若无效则在诉讼时效(3年)内起诉。

若您正在处理类似建设工程监理费纠纷,建议携带合同及相关证据咨询专业律师,量身定制维权方案。更多实务指引,请持续关注本号。


作者:王世忠,河北之远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5)冀0709民初1950号

更多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