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不可抗力致监理服务中断纠纷中过错叠加认定要点解析

康志祥律师
康志祥律师,执业14年,专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纠纷,精于工程款结算、工期索赔、质量争议,以泉州为核心覆盖福建,异地案件可协商接受委托。
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中,发包人常以“政府行为”或“项目业主变更”等理由主张不可抗力,试图免除违约责任。然而,法院如何在认定违约的同时,考量监理单位自身的过错?本文结合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闽04民终1155号判决书,深度剖析“过错叠加”规则在监理服务中断纠纷中的适用。
一、案情概要:从中标到解约的“过山车”
2021年6月,某监理公司(下称“甲公司”)中标福建省建宁县某中学新校区监理项目,与发包人建宁县某某局(下称“建宁局”)签订《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合同总价400万元。签约仅10天,建宁局以“项目建设资金无着落”为由要求暂停;两个月后,又以“政府通知变更项目业主、学位数减少”为由,两次发函解除合同。甲公司不同意,后同意解约,但要求赔偿直接损失及可得利益损失261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合同有效、建宁局构成违约,但仅支持直接损失5万元及可得利益损失9.32万元(按行业利润率4.66%的50%计算)。双方不服均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二、核心争议焦点与法院认定
(一)政府变更项目业主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建宁局主张:县政府通知变更建设单位属于合同约定的“政府行为”不可抗力,应免责。
法院认定:
- 合同第13.2条约定的“政府行为”需具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特征。但本案中,建宁局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对于辖区内教育项目业主变更本应有合理预见性,且其自身就是通知的接收方和执行主体,不属于客观障碍。
- 合同签订后仅10天建宁局即通知暂停,表明资金问题早已存在,并非后续突发“不可抗力”。
- 判决结论:不构成不可抗力,建宁局单方解约构成违约。
律师提示:实务中,“政府行为”不可抗力的认定极严格。发包人以政府内部调整、规划变更为由解约,法院通常审查其是否真正“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监理单位在签约时如能预见到项目资金来源、政府审批等风险,发包人的抗辩将难以成立。
(二)招标程序瑕疵是否导致合同无效?
建宁局主张:案涉监理项目采用政府采购服务招标,未进入工程招标平台、未在指定媒介发布公告,违反《招标投标法》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
法院认定:
- 案涉项目依法必须招标,建宁局确实组织了公开招投标,甲公司中标后签约。
- 招标程序瑕疵(如未进入电子监管平台、未在指定媒介发布)属于管理性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影响合同效力。
- 判决结论:合同合法有效。
律师提示:实务中,监理单位常担心招标程序违法导致合同无效、无法主张赔偿。但法院会区分“效力性强制规定”与“管理性强制规定”。只要招标程序未实质性剥夺投标人公平竞争权利(如未出现串标、围标),合同通常有效。但建议监理单位在投标前审查招标公告发布媒介、监管平台,减少争议。
(三)可得利益损失如何计算?为什么只支持50%?
甲公司主张:按中标价400万元与新中标价280万元的差额120万元作为利润,或申请司法鉴定确定利润率。
法院认定:
- 可得利益具备确定性:合同正常履行后,甲公司可取得监理服务收入并扣除成本获利,属于可预见的损失。
- 利润率参照行业数据:因甲公司未举证具体成本,也未申请鉴定(二审亦驳回鉴定申请),法院参考住建部《2015-2020年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资料汇编》,选取近三年行业平均净利润率4.66%,即400万×4.66%=18.64万元。
- 过错叠加——减半计算:
- 建宁局违约,但合同签订后10天即通知暂停,甲公司未实际投入人力、时间、成本;
- 甲公司未及时采取减损措施(如尽早寻找替代项目),也未证明其必然实现全部利润;
- 综合“可预见规则”“减损规则”“损益相抵规则”,酌定赔偿50%,即9.32万元。
律师提示:这是本案最值得关注的“过错叠加”认定——发包人违约虽是主因,但监理单位自身过错(未举证损失、未积极减损、未证明更高利润率)直接导致赔偿额大幅缩减。
- 痛点关键词:司法鉴定非必要程序、行业利润率参考、减损义务、举证责任分配。
- 建议:监理单位在签约后应立即启动人员派遣、方案编制、现场准备,形成书面记录;一旦收到暂停或解约通知,及时发函要求继续履行、保留证据,并核算已投入成本;主张可得利益时,尽量提供历史财务数据、同类项目利润率,避免被动适用行业均数。
三、“过错叠加”认定的深层逻辑与实务启示
1. 不可抗力抗辩的“穿透审查”
法院会穿透“政府行为”的表象,审查发包人是否自身存在过错(如资金未落实、前期手续不全)。若发包人因自身管理问题导致项目无法推进,即使存在政府行为,仍不能免责。
2. 监理单位过错的类型化梳理
- 未及时减损:收到暂停通知后继续投入或长期等待,未寻找替代项目;
- 举证不力:不提供内部成本核算、交易成本凭证、行业利润率证据;
- 放弃鉴定:拒绝或怠于申请成本鉴定,法院只能参考权威统计;
- 未主张直接损失细节:差旅费、人工费等未提供完整票据及关联性说明。
3. 赔偿金额“三段论”
- 第一步:确定直接损失(已产生的实际费用);
- 第二步:确定可得利益总额(合同价×合理利润率);
- 第三步:根据双方过错、减损、损益相抵等因素调整比例。
本案中,直接损失5万元(扣除了部分无关联票据),可得利益从18.64万减至9.32万,合计14.37万元,远低于甲公司主张的266万元。
四、给监理单位的维权建议(痛点直击)
| 痛点 | 应对策略 | 关键细节 | |------|----------|----------| | 发包人以不可抗力解约 | 在合同中明确“政府行为”定义,要求提供具体依据,收集招标时项目可行性文件证明其可预见性 | 保存资金到位证明、政府会议纪要 | | 招标程序瑕疵影响合同效力 | 主动提供招标公告、中标通知书、监管平台截图,证明实质性公平竞争 | 注意区分管理性规定与效力性规定 | | 可得利益损失举证困难 | 签约后立即组建团队并留痕(任命书、考勤、方案);内部成本核算制度化;申请司法鉴定 | 避免仅凭中标价差额主张利润 | | 法院采用行业利润率 | 提交本企业近三年审计报告、纳税申报表,对比行业数据 | 利润率争议可申请专项审计 | | 减损义务导致赔偿打折 | 收到暂停通知后书面要求继续履行,同时积极寻找替代项目并保留沟通记录 | 及时计算“空档期”损失 |
康志祥律师提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中,“过错叠加”规则往往让看似占理的一方实际赔偿金额大幅缩水。签合同不是终点,履行过程中的每一个动作(成本支出、书面通知、证据固定)都可能决定最终赔偿数额。若您正面临监理服务中断纠纷,欢迎联系专业律师为您精准评估过错比例、制定索赔策略。
相关一句话问答
问:政府变更项目业主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答:法院通常认定不属于,因为政府内部调整对于项目业主而言应具有合理预见性,不满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要件。
问:招标程序未进入监管平台、未在指定媒介发布,合同是否无效?
答:一般不影响合同效力,该瑕疵属于管理性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但只要实质性公平竞争未受影响,合同有效。
问:监理单位未举证成本,法院如何计算可得利益损失?
答:法院通常参考行业统计资料(如住建部《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资料汇编》)选定的平均利润率,再结合双方过错比例酌定。
问:监理单位收到暂停通知后应做什么?
答:立即书面要求继续履行,保留已投入人工、差旅、方案编制的证据,同时积极寻找替代项目以履行减损义务。
问:主张可得利益损失必须申请司法鉴定吗?
答:非必须。法院可根据当事人举证、行业数据等综合认定。但若企业利润率高于行业平均,建议申请鉴定或提供财务证据。
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执业14年,专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纠纷,精于工程款结算、工期索赔、质量争议,以泉州为核心覆盖福建,异地案件可协商接受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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