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监理费调整争议:招标文件与合同冲突的解决规则

康志祥律师
康志祥律师,执业14年,专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纠纷,精于工程款结算、工期索赔、质量争议,以泉州为核心覆盖福建,异地案件可协商接受委托。
建设工程中招标文件与监理合同的约定冲突,如何确定监理费调整规则?
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中,监理服务费的调整是常见争议焦点。本案通过二审法院对招标文件与合同约定冲突的裁判,明确了“合同实质性内容应以招标文件为准”的规则,并提供了具体的监理费计算方法,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实操指引。
争议焦点:监理费调整约定冲突的认定与解决
一、事实基础:招标文件与监理合同存在矛盾
案涉工程为必须招标的监理项目。《招标文件》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2.1条约定:“工程竣工结算时,以经有权部门最终审定的本工程施工结算总造价为本项目的监理服务费的计费额计取并参照(有关收费指导意见)调整本项目的监理服务费。” 而双方签订的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专用条件第9.2条则约定:“竣工决算时,计费额发生变化(与投资概算比)超过±20%的,以监理合同签订的监理合同价为依据,不重新按照闽价服[2013]26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计算施工监理酬金。”
二者的核心冲突在于:招标文件允许按实际工程造价调整监理费,而合同约定了超过±20%的调整限制。二审法院指出:“案涉《招标文件》与《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关于监理服务费是否可以调整的约定系存在冲突。”(判决书原文)
二、法律依据:合同实质性内容不得背离招标文件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二审法院据此认定:“根据该规定,案涉《招标文件》与《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关于监理服务费是否可以调整的约定存在冲突时,监理服务费作为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应按照《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3.2.1条约定执行。” 即,招标文件中允许按实际造价调整监理费的约定,具有优先效力,合同中的限制性条款因背离招标文件而不得适用。
三、具体方法与步骤:监理费调整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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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计费基础:监理费调整应以实际工程结算总造价为计费额。一审法院认定工程造价为594,329,398.93元,二审法院在此基础上进行修正:扣除物业用房装修工程624,470.68元(中公司未提供监理服务),增加广东坚公司1001,148元和深圳凯公司891,594元(有《工程款支付申报表》佐证,且建设单位签字人员一致),最终确定工程造价为595,597,670.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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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计算公式:依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第6.2.5条约定:“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建筑安装工程增加额×正常工作酬金÷建筑安装工程费”。其中,建筑安装工程费原为315,377,800元,正常工作酬金原为2,760,000元。代入计算:
- 建筑安装工程增加额 = 595,597,670.25 - 315,377,800 = 280,219,870.25元
-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 = 280,219,870.25 × 2,760,000 ÷ 315,377,800 = 2,452,318.59元
- 合同内监理费 = 2,760,000 + 2,452,318.59 = 5,212,318.5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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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签证费用并计算应付余额:合同外签证监理费360,000元,应付监理费总额 = 5,212,318.59 + 360,000 = 5,572,318.59元。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日期为2021年12月2日,按合同约定东公司应于竣工备案后10日内(即2021年12月12日前)支付至总额的97%,扣除已付3,026,400元,应付:5,572,318.59 × 97% - 3,026,400 = 2,378,749.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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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违约责任:东公司逾期付款,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二审判决:“资金占用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自2022年1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实务启示与行动建议
本案明确了处理招标文件与监理合同冲突的优先级规则,同时也提示了结算资料的证明力问题。对于建设单位,应在招标阶段即明确监理费调整条款,避免与合同产生矛盾;对于监理单位,应及时留存《工程款支付申报表》等能够证明实际提供监理服务的文件。
若您的项目也面临类似监理费调整争议,建议参考本案的裁判思路,重点审查招标文件与监理合同是否一致,并收集完整结算凭证。具体法律适用及证据组织,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作者: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3)闽02民终44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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