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不可抗力致监理服务中断中未及时通知的过错责任解析

康志祥律师
康志祥律师,执业14年,专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纠纷,精于工程款结算、工期索赔、质量争议,以泉州为核心覆盖福建,异地案件可协商接受委托。
一、案件背景与争议焦点
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履行中,监理单位因特殊原因(如总监患病、业主风俗要求等)需要更换监理人员,是否构成违约?若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服务中断,监理单位未及时通知委托人,又该如何认定责任?本文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闽09民终199号案为例,剖析监理单位变更人员时的“正当事由”认定规则,以及“未及时通知”可能引发的过错责任。
二、案件核心事实与判决结果
基本事实:
- 2016年7月,某甲公司(业主)与某乙公司(监理单位)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总监为曹某阳,监理酬金297.9万元。
- 合同专用条款9.2款约定:“未征得委托人同意,项目监理部人员不得中途更换;如有特殊原因需要更换,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同时监理人按下列金额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总监更换10万元/人次,专监更换5万元/人次,其他人员2万元/人次。”
- 2016年8月,总监曹某阳因腰椎骨裂住院治疗,某乙公司及时将情况通知某甲公司,并征得同意后更换为谢某君。随后因当地风俗(女同志不宜参与隧道工程建设)及加强监理力量的需要,某乙公司经某甲公司同意,陆续更换了其他监理人员。
- 2017年1月,人员变更在主管部门备案。2018年8月项目竣工验收,某甲公司全额支付了监理服务费。
- 2023年2月,某甲公司以“未按合同约定扣除违约金”为由,要求某乙公司支付违约金50.79万元,遭一审、二审驳回。
判决结果:
- 一审法院认为:监理人员更换均属正当事由(患病、业主要求、加强力量),且经业主同意,不构成违约;总监曹某阳在其他项目任职发生在投标前,且已因伤变更,不存在重复备案问题。故驳回某甲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并补充:双方以“业主全额付款、监理顺利完成服务”的实际行为,变更了原合同关于“一经更换即支付违约金”的约定,业主在事隔两年后主张违约金,依据不足。
三、法律要点深度解析
(一)“正当事由”更换监理人员,不构成违约
根据民法典第466条、第142条,合同条款的解释应结合条款目的、交易习惯及诚信原则。本案中,合同9.2款虽字面写“一经更换即付违约金”,但结合上下条文及《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监理招标文件(2018年版)》第2.3.4条,应限缩解释为“无正当理由更换”才需支付违约金。以下情形属于“正当事由”:
- 监理人员因患病、工伤等身体原因无法履职(需提供医院证明);
- 业主主动要求更换(如风俗习惯、特殊需求);
- 监理单位为提升服务能力,经业主同意更换更有经验的人员。
关键词:正当事由、诚信原则、交易习惯、限缩解释
(二)双方以实际行为变更合同,未及时主张权利丧失胜诉权
判决书揭示了一个重要裁判规则:尽管合同约定了违约金直接扣除,但业主在监理服务完成后全额支付了服务费,且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后续再起诉要求支付违约金,法院不予支持。这体现了民法典第490条的“行为变更”规则——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以默示或实际行动变更合同原条款。
实务风险提示:业主若发现监理单位存在违约行为(如擅自更换人员),应在支付最后一笔服务费前提出异议,或保留扣款依据,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放弃违约金请求权”。
关键词:行为变更、默示同意、权利放弃、诉讼时效(一审认定从最后一期服务费支付日算起,三年内可主张)
(三)不可抗力因素下的“及时通知义务”是关键
本案中,总监因腰椎骨裂更换,属于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虽未明确认定为不可抗力,但具有类似属性)。监理单位在事发当日即书面通知业主并取得批准,正是因“及时通知+征得同意”而免于承担违约责任。反之,若监理单位在遭遇不可抗力(如突发疫情、自然灾害导致现场无法监理)后未及时通知业主,导致业主无法采取替代措施(如另聘监理、调整工期),监理单位则需承担过错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业主额外增加的监理费、项目延期损失、质量监管缺失等。
关键词:不可抗力、及时通知义务、过错责任、损失扩大、替代措施
(四)总监在其他项目任职的“时间节点”抗辩
合同9.4款约定“未经业主书面批准,总监或专监在其他项目任职,每人次按合同价10%支付违约金”。本案中,总监曹某阳在厦门某项目任职时间为2016年4月至2020年9月,而投标时间为2016年6月。法院认为:该任职发生在投标之前,且总监在项目开工前已因伤变更,不存在“在其他项目重复任职”的违约事实。这说明:总监在投标时存在的其他项目任职,不属于合同禁止范围;只有进入本项目服务期后,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在其他项目兼职,才构成违约。
关键词:投标承诺、任职时间、重复备案、服务期界定
四、当事人应关注的五大痛点与应对策略
| 痛点 | 细节关键词 | 法律建议 | |------|------------|----------| | 监理人员频繁更换影响工程质量 | 人员到位率、资质达标、备案变更 | 合同中明确“更换前需提供替代人员资质证明,经业主书面确认”;定期抽查人员考勤 | | 业主担心“被同意”后无法追责 | 书面同意、保留证据、异议期限 | 所有变更均要求监理单位出具书面申请,业主审批时注明“同意变更但不免除违约责任” | | 不可抗力发生后监理服务中断 | 及时通知、替代方案、损失证明 | 监理单位应在通知后3日内提交不可抗力证明及服务恢复计划;业主应书面确认 | | 诉讼时效争议 | 服务费支付日、违约金扣除权 | 业主应在最后一笔服务费支付前,以书面形式扣留违约金;若已支付,应在三年内起诉 | | 格式条款无效风险 | 加重责任、未提示、行业规范 | 监理单位可在合同谈判时,将“正当事由更换免赔”写入专用条款,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格式条款无效 |
五、一句话问答(读者常见疑问)
Q1:监理单位因总监生病更换人员,业主已同意,事后还能主张违约金吗?
A1:不能。总监因病更换属于正当事由,且经业主同意,不构成违约;若业主要求严格按合同支付违约金,应在同意变更时书面保留该权利。
Q2:业主全额支付了监理费,还能追究之前的更换违约金吗?
A2:通常不能。全额付款且未在付款前提出异议,视为双方以实际行为变更了合同,业主丧失违约金请求权的胜诉权。
Q3:不可抗力导致监理服务中断,监理单位未及时通知,后果是什么?
A3:监理单位需对未通知导致的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包括业主另聘监理的费用、项目延期损失等。
Q4:总监在投标时已在其他项目任职,是否违约?
A4:不违约。投标阶段的既往任职不属于合同禁止范围,只要在服务期间经业主批准,可以进行人员变更。
Q5:业主发现监理人员未经同意擅自更换,应如何维权?
A5:立即书面要求限期整改,并在支付服务费时按合同扣留违约金;同时收集更换人员的时间、资质及损失证据,在诉讼时效(三年)内起诉。
康志祥律师,执业14年,专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纠纷,精于工程款结算、工期索赔、质量争议,以泉州为核心覆盖福建,异地案件可协商接受委托。
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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