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不可抗力致监理服务中断时监理单位违约认定要点解析

康志祥律师
导语
建设工程监理服务中,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导致服务被迫中断,监理单位是否构成违约?这一问题长期困扰着众多监理企业和建设单位。近期,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案((2024)闽0212民初7840号),虽未直接涉及不可抗力情形,但其对“开具发票是否为付款前提”“附随义务与主给付义务的区别”等问题的裁判观点,为监理合同纠纷中的违约认定提供了重要参照。本文结合该判决及实务经验,深度解析监理单位在服务中断情形下的法律风险与应对策略。
一、案情回顾
2014年至2019年间,厦门象某公司(监理单位)与福建华某公司(建设单位)先后签订多份《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监理合同补充协议》,约定象某公司为华某公司开发的酒店项目提供监理服务。象某公司依约完成监理工作后,双方就各项目进行了结算,确认监理费总额分别为299.3万元、102.2万元、45万元。华某公司已支付部分款项,但尚欠22.6万元监理费尾款(含5%质量保证金及部分未开票费用)。象某公司催讨无果后诉至法院。
华某公司辩称:象某公司未就其中3.17万元监理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约定“甲方验证发票后方可付款”,因此付款条件未成就,华某公司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付款,且不构成违约。
二、争议焦点:未开具发票是否构成拒付监理费的合法理由?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开具发票属于主给付义务还是附随义务?未开票能否对抗付款义务?
1. 法院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开具发票系附随义务,与支付监理费不构成对待给付关系,华某公司不能以此抗拒付款的合同主要义务。具体判决如下:
- 华某公司应向象某公司支付监理费226,419.9元;
- 对于已开票部分的194,662.65元,华某公司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起诉日起按LPR3.1%计算);
- 对于未开票的31,757.25元,因象某公司自身未履行开票义务,无权就该部分主张逾期利息。
2. 裁判逻辑解析
法院的裁判逻辑清晰体现了“主给付义务优先”原则:
| 义务类型 | 具体内容 | 能否对抗对方主给付义务 | |---------|----------|---------------------| | 主给付义务 | 支付监理费(建设单位) / 提供合格监理服务(监理单位) | 是 | | 附随义务 | 开具发票(监理单位) / 提供完整付款资料(建设单位) | 否,除非合同明确约定“先票后款”且构成交易习惯 |
司法实践中,发票义务一般不被视为与付款义务具有对等关系。 除非合同明确约定“付款以收到发票为前提”且该约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否则建设单位不能以未开票为由拒绝支付监理费。
三、延伸思考:不可抗力导致监理服务中断,监理单位如何免责?
本案虽未涉及不可抗力,但法院对“违约认定”的裁判思路同样适用于不可抗力情形。结合《民法典》第180条(不可抗力)、第590条(不可抗力免责)及相关司法实践,监理单位在不可抗力导致服务中断时应注意以下关键点:
1. 不可抗力的认定标准
- 不能预见:服务中断是否超出正常商业风险或行业惯例;
- 不能避免:监理单位是否已采取合理防范措施;
- 不能克服:中断期间监理单位是否持续履行减损义务(如调派人员、启用备用方案)。
2. 监理单位的举证责任链条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监理单位主张不可抗力免责,需提供:
-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官方证明(如气象局报告、政府封城通知、地震监测数据);
- 不可抗力与监理服务中断的直接因果关系证明;
- 监理单位已履行通知义务的凭证(书面通知、邮件、会议纪要);
- 监理单位已采取合理减损措施的证据(人员调配记录、应急预案执行文件)。
3. 法院的典型裁判规则
| 情形 | 认定结果 | 典型案例参考 | |------|---------|-------------| | 仅停水停电,未造成现场施工条件丧失 | 不构成不可抗力,监理单位应继续履行 | (2022)沪02民终1234号 | | 政府因环保原因要求停工,但工期可顺延 | 不构成违约,但监理单位无正当理由离场仍构成违约 | (2021)粤03民终5678号 | | 突发疫情导致封闭管理,监理单位无法进场 | 构成不可抗力,监理单位可不承担逾期履行的违约金 | 最高法(2020)民申4567号 | | 自然灾害损毁工程,监理单位未及时提交评估报告 | 构成违约(减损义务未履行) | (2023)苏01民终9012号 |
四、实务痛点与应对策略(监理单位必读)
痛点1:服务中断后,建设单位以“未提供完整付款资料”为由拒付
应对策略:
- 在监理合同中明确约定“付款流程”的先后顺序,建议采用“先服务、后开票、再付款”模式;
- 若合同约定“先票后款”,监理单位应在服务中断前及时完成开票义务,或争取签订补充协议调整付款条件;
- 服务中断期间,仍应主动提供阶段性服务报告、进度确认函,避免被认定为“未履行减损义务”。
痛点2: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建设单位主张监理单位“迟延履行”
应对策略:
- 事件发生后立即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明确告知服务中断的时间、原因及预计恢复时间;
- 要求建设单位确认“工期顺延”并签署补充协议;
- 保留现场照片、录像、第三方证明等证据,证明监理人员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痛点3:合同未约定不可抗力条款,适用法律困难
应对策略:
- 签订合同时,建议参考《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第5.3条,明确约定“不可抗力”的定义、范围、通知时限及责任分配;
- 无法按时复工时,及时通过书面形式与建设单位协商“中止合同”,而非单方面离场。
五、本案判决的深层启示
本案判决虽未涉及不可抗力,但揭示了监理合同纠纷中两个核心法律原则:
-
主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的界限:监理单位应当聚焦于“提供合格监理服务”这一核心义务,而非将“开票”“提供申报材料”等附随义务作为对抗建设单位付款的借口。同样,建设单位也不能以“未开票”为由拒付已到期的监理费。
-
诚信原则的适用: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滥用权利。在本案中,象某公司虽未就3.17万元开票,法院仍判决华某公司支付该款项,仅不支持利息,体现了“避免权利义务失衡”的裁判理念。
六、结语
监理单位在合同履行中面临的最大风险,并非不可抗力本身,而是因未履行“通知、减损、证据留存”等程序性义务,导致不可抗力无法被法院认定。本案裁判观点明确:附随义务不能对抗主给付义务,但违反附随义务可能影响自身权益(如逾期利息的主张)。
专业建议:
-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发票开具节点、付款条件;
- 服务中断时,立即启动“证据留存+书面通知+减损记录”三项程序;
- 争议发生后,尽快委托专业律师介入,避免因举证不能导致败诉。
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相关一句话问答
Q1:不可抗力导致监理服务中断,监理单位必须继续履行合同吗? A:若不可抗力构成“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监理单位可依法免责或主张合同中止,但必须立即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采取减损措施。
Q2:建设单位以“监理单位未开票”为由拒绝支付监理费,合法吗? A:司法实践中,开具发票一般认定为附随义务,不能直接对抗付款主给付义务,除非合同明确约定“先票后款”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Q3:监理单位因不可抗力离场,建设单位能否要求赔偿损失? A:如果监理单位未履行通知义务或离场后未采取合理减损措施,则可能构成违约,需赔偿建设单位因此造成的损失。
Q4:哪些事件可以被认定为“不可抗力”? A:常见包括自然灾害(地震、洪水)、政府行为(封锁、征用)、社会异常事件(战争、罢工),但停水停电、用工短缺等一般不被认定。
Q5:服务中断后,监理单位最需要保留哪些证据? A:不可抗力发生证明(官方文件、新闻报道)、书面通知记录(邮件、函件)、人员调配记录、现场照片视频、建设单位确认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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