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6-06-09

泉州监理转包中表见代理认定与责任承担实务解析

康志祥

康志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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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头:直击建设工程转包争议,提供实务指引

建设工程中,监理服务的转包现象屡见不鲜,但如何认定转包协议对总公司发生效力?总公司的分公司负责人是否有权代表公司签订转包协议?当转包合同无效但工程已竣工验收,实际施工人能否主张工程款?本文结合一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二审判决,深度剖析转包中的表见代理认定、责任划分及结算规则,为施工企业及从业人员提供清晰的路径参考。

中间分层:以案析法,详解表见代理认定与责任承担

本案的争议焦点集中在“陈某甲是否有权向福建某有限公司主张监理服务费”及“一审认定的应支付数额是否不当”。二审法院结合证据链条和法律逻辑,作出了明确认定。以下从三大层面展开。

第一层:转包事实的认定——证据链的构建与审查

核心问题:如何证明转包关系存在?书面协议缺失是否影响认定?

判决书原文引用:“陈某甲与方某微信聊天记录内容明确体现方某代表福建某有限公司将案涉工程转包给陈某甲,是否出现转包协议合同名称,不影响上述转包事实的认定。”

具体方法与步骤

  1. 收集沟通记录:保存微信聊天记录、邮件等电子数据。本案中,方某通过微信发送了《转包协议》内容、福建某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授权委托书》,明确了转包金额、管理费比例、总监工资支付方式等核心条款。
  2. 固定付款凭证:陈某甲于2021年11月12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方某26500元,备注为“履约保证金”;自2022年1月至5月每月支付8857元,备注为“坑门里项目总监工资”。这些凭证与聊天记录形成了完整的资金流向证据链。
  3. 核查备案与生效判决:法院调取了福安市住建网备案登记截图,并结合(2024)闽0981民初2920号、2922号、2924号生效判决——这些判决已认定专业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员与福建某有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且他们是通过陈某甲进行招录和工资约定,进一步印证了陈某甲实际组织了监理服务。

实务提示:即使没有独立的“转包协议”文件,法院也会综合微信聊天、转账记录、人员管理证据等,认定转包事实成立。建议当事人务必保留所有电子文档和转账凭证的完整副本。

第二层:表见代理的成立——分公司负责人行为的法律效力

核心问题:方某作为分公司负责人,其行为能否约束总公司?

判决书原文引用:“方某系福建某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的负责人,方某在与陈某甲微信聊天中出示福建某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明确福建某有限公司授权给陈某甲办理案涉工程中标后续相关事宜。因此,陈某甲有理由相信方某有权代表福建某有限公司将案涉工程转包。”

具体方法与步骤

  1. 审查授权外观:方某向陈某甲提供了公司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加盖了福建某有限公司公章),尽管该公章并非备案印章,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合同且未超越权限,法人、非法人组织仅以合同加盖的印章不是备案印章或者系伪造的印章为由主张该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 确认相对人善意:陈某甲作为合同相对方,在查看了营业执照和授权委托书后,有充分理由相信方某有权代表公司处理该项目。法院认定“福建某有限公司主张陈某甲存在重大过错、系非善意相对人,缺乏充分依据”。
  3. 明确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职务代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分公司责任由总公司承担),方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代理,其法律后果应由福建某有限公司承担。即使方某超越内部权限,也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实务提示:对于接受转包的一方,应主动要求对方出示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并予以截图或复印留存。对于总公司而言,应严格管理分公司印章及负责人权限,避免因授权不明而承担不测后果。

第三层:结算规则——合同无效后的折价补偿及管理费调整

核心问题:转包合同无效,工程已验收合格,如何结算?管理费明显过高如何处理?

判决书原文引用:“案涉《转包协议》虽无效,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具体方法与步骤

  1. 确认工程验收状态:本案中项目于2023年1月3日竣工验收合格,符合折价补偿的法定前提。
  2. 参照合同约定计算:合同约定“抽取36%为管理费(包含发票税收)”,一审法院据此计算:监理服务费总额265000元 ×(100%-36%)=169600元,扣除已支付监理费16960元,并加上退还的履约保证金26500元,得出应付179140元。
  3. 审查管理费合理性:二审法院对36%的管理费比例进行了实质审查:“福建某有限公司向陈某甲抽取36%管理费明显过高,属于典型的转包牟利情形,不应受法律保护。” 但由于福建某有限公司确实提供了总监理工程师钟某(并支付了其工资约每月6000元)以及承担了项目税费,一审扣除的管理费及陈某甲实际支付总监工资的合计金额,已足以覆盖该公司实际支出。因此,法院未再进一步调低管理费比例。
  4. 驳回额外扣款主张:福建某有限公司还主张扣减总监工资97427元及因影响企业信用分可能产生的罚款。法院认为,福建某有限公司未能证明实际产生罚款,且其已通过36%管理费获利,再行扣减缺乏合理性,不予支持。

实务提示:实际施工人在主张工程款时,应准备好竣工资料及发包方证明;对于过高的管理费比例,可援引“转包牟利”的规定主张调减。发包方则需注意,不是任何形式的“管理”都能支撑高比例管理费,必须提供相应的管理成本和风险承担证据。

结尾:延展与行动建议

本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清晰展示了法院对建设工程监理转包中表见代理认定的严谨态度:只要分公司负责人在授权外观内以公司名义行事,且相对人尽到合理审慎义务,公司就应承担责任。同时,法院对转包合同无效后的结算规则进行了细致平衡——既保障了实际施工人的劳动投入,也遏制了转包牟利行为。

进一步行动

  • 对于拟承接监理项目的个人或企业,务必在签约前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实对方分公司负责人的身份及授权范围,保留全部沟通记录。
  • 对于发包方(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和监理合同中明确禁止转包,并设置相应的违约责任条款。
  • 对于已经陷入转包纠纷的当事人,建议尽快委托专业律师梳理证据,重点关注竣工资料、付款凭证、聊天记录、生效判决等,以维护自身权益。

作者: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5)闽09民终13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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