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不可抗力致监理服务中断纠纷中合同解除权认定要点1

王世忠律师
一、案情简介
2008年8月,河北冀通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通监理”)与御盛隆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御盛隆堂”)签订了《工程监理补充协议书》,约定冀通监理为御盛隆堂新建厂区项目提供监理服务,监理费按0.65%计取,并约定了两种计费方式:一是按监理时间按月支付(每月2.5万元),二是按监理工程量据实结算(24个月内投入超1亿元则按0.65%计费,不足1亿元则按65万元包干)。合同签订后,冀通监理于2008年10月22日进场,御盛隆堂支付了5万元进场费。2009年11月11日,御盛隆堂发函要求解除合同,冀通监理复函同意。双方就监理费计算产生争议,冀通监理起诉要求支付剩余监理费42万元,御盛隆堂则以工程质量问题、监理工作量仅有2500万元等理由抗辩。一审法院判决御盛隆堂支付监理费13.83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二、本案争议焦点与法院认定
(一)合同解除的性质认定
本案中,御盛隆堂单方发函要求解除合同,冀通监理复函未表示异议,双方形成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合意。法院据此认定合同自2009年11月13日解除。需要注意的是,协商解除与单方解除权行使的法律后果不同:协商解除不涉及违约责任的追究,仅就合同终止后的权利义务进行清算;而单方解除则需要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判断解除权是否成立。
(二)监理费的计费方式选择
合同约定了两种计费方式,但双方对监理工程量(2500万元 vs 实际投入)存在重大分歧。御盛隆堂主张按工程量计费(2500万元对应16.25万元),而冀通监理主张按每月2.5万元的标准计算。一审法院认为:按工程量计费缺乏充分证据支持,且合同约定“剩余监理费按平均按月付款”具有明确操作性,因此采纳按月计费方式。此裁判思路提示当事人:合同条款的明确性直接决定责任认定,在约定不明或证据缺失时,法院倾向于采用更有可执行性的条款。
(三)关于工程质量损失的抗辩
御盛隆堂主张监理人员频繁更换导致工程质量问题,并据此罚款2万元,但未提交任何证据。法院以“举证不能”不予支持。这体现了**“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尤其是工程质量类纠纷中,需提供监理履职不到位、质量问题与监理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的鉴定报告或监理日志等关键证据。
三、不可抗力导致监理服务中断时的合同解除权认定
本案虽未涉及不可抗力,但实践中因自然灾害、政策变化、疫情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监理服务中断的情形屡见不鲜。结合本案裁判逻辑,分析如下:
(一)不可抗力对合同解除权的影响
- 法定解除权:根据《民法典》第563条,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监理服务的核心在于“持续驻场监督”,若不可抗力导致工程停工超过合理期限,致使监理无法提供有效服务,可能构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 责任豁免:不可抗力可免除违约赔偿责任,但不免除合同清算义务。如监理方已提供部分服务,业主仍需支付对应费用(参照本案按月计费逻辑)。
- 通知与减损义务:遭遇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证明,否则可能丧失免责权利。
(二)合同解除后的费用结算规则
本案中法院采纳的**“实际服务期间×月费标准”**的算法,同样适用于不可抗力合同解除后的费用结算:
- 已提供服务部分的报酬:应按合同约定的计费方式或实际工作量折价支付。若合同无明确约定,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9条,按实际服务时间比例折算。
- 未履行部分的定金或预付款:若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解除,预付款应扣除已提供服务对应部分后退还,但定金(如本案进场费5万元)性质需看约定。
- 损失分担:不可抗力导致的各项损失(如人员遣散费、设备租赁费)一般由各自承担,但合同另有约定从其约定。
(三)当事人的核心痛点与应对策略
| 痛点问题 | 风险点 | 建议应对 | |---------|--------|---------| | 无法证明监理服务期间的实际工作量 | 法院可能按最低标准或合同固定费率判赔 | 保留完整的监理日志、例会纪要、签证单等书面记录,并定期确认工程量 | | 对监理服务质量提出异议但无证据 | 抗辩不被法院采信 | 及时收集工程质量问题证据(检测报告、监理履职瑕疵记录),并在合同约定质量扣款机制 | | 单方解除合同后无法收回预付款 | 若未形成协商一致,可能构成违约 | 解除前发送正式通知并协商费用结算方案,避免被认定为违约解除 | | 不可抗力事件举证困难 | 无法享受免责待遇 | 取得政府公告、气象证明、疫情封控文件等公权证明,并公证送达给相对方 |
四、一句话问答(相关实务要点)
Q1:监理合同因不可抗力解除后,已收取的进场费需要退还吗?
A1:不需要。进场费本质为预付款,用于启动项目,若监理方已实际进场并开展工作,只需按比例结算剩余服务费,进场费无需退还。
Q2:业主以监理履职不当为由拒付服务费,需要提供什么证据?
A2:需提供监理日志缺失、质量问题鉴定报告、监理人员考勤记录等直接证据,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Q3:按月支付监理费的约定,是否意味着即使工程停工也必须按月付钱?
A3:不一定。若停工系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按实际服务时间结算更公平;若停工系业主要求且监理未离场,仍需继续计费。
Q4:双方对监理工程量存在争议时,法院如何确定计费基数?
A4:法院会优先采用合同明确约定的计费方式(如按月计费),若无法确定工程量,倾向于采纳有明确支付节点和时间线的条款。
Q5:监理方单方解除合同后,还能主张剩余监理费吗?
A5:不能,但可主张实际服务期间的费用。单方解除构成违约,应赔偿业主损失,仅能就已履行部分要求报酬。
五、律师结语
本案揭示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的典型风险:合同条款模糊、证据缺失、解除权行使不规范。在不可抗力导致服务中断的场景下,当事人尤其要重视书面证据的留存、合同的柔性调整以及解除程序的合规性。对于业主而言,提前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如暂停计费、服务延期、费用减免)可有效降低损失;对于监理方而言,细化服务记录、保留过程文件是维权的基础。
王世忠律师,河北之远律师事务所。 专注于建设工程与房地产法律事务二十年,擅长处理监理合同纠纷、工程索赔、工期延误争议等复杂案件,曾代理多起标的额过亿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以“证据精细化、策略体系化”著称,为多家大型施工企业及监理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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