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待遇/2026-06-08

襄阳超龄工伤者能否主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李波

李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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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波律师,执业12年,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行政部主任,专注工伤赔偿、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行政诉讼(含强制执行),以襄阳市为核心服务湖北,外地案件可协商委托,擅长民生维权与高效落地的法律方案。

工伤认定后的待遇保障,是每位劳动者最关心的问题,尤其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群体。本文从一起真实判决出发,深度解析“达到退休年龄后是否享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这一争议焦点,并为你梳理维权路径。


一、核心争议:超龄工伤,能否拿全赔偿?

根据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鄂06民终3572号民事判决书,案件核心争议在于:劳动者王某在年满60周岁后入职某卫生院,工作中受伤被认定为十级伤残。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双方各执一词。

王某主张:“根据已生效判决,农民工无退休年龄限制,一审剥夺了我的权利。”
某卫生院则认为:“王某已超法定退休年龄,依法不应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定:王某不符合享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条件。


二、法律依据与裁判逻辑

1. 法院裁判的核心依据

判决书原文写道:“王某发生工伤事故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据《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不符合享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条件。”

该条款规定:工伤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后,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不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立法本意是: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旨在弥补劳动者因伤残再就业的困难,而超过退休年龄的职工,法律并未强制要求用人单位为其提供就业机会。

2. 法院为何不采纳王某的上诉理由?

王某提出“农民工无退休年龄限制”,但法院明确指出:

“我国《劳动法》仅对雇佣未满16周岁的童工作出了禁止性规定,而未明确禁止用人单位与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建立劳动关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退休之间并不存在必然联系。”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超龄劳动者可以享受所有工伤待遇。法院进一步解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用于工伤职工寻找新的就业岗位的费用”,而超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导致伤残后,劳动关系可以依法解除或者终止”,但考虑到其已超退休年龄,实际已无重新就业的社会需求和制度支持。


三、超龄工伤者如何争取最大权益?具体操作指南

第一步:确认劳动关系与工伤认定

  • 即使超过退休年龄,只要没有办理退休手续、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仍可与用人单位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如本案中生效判决已确认)。
  • 发生工伤后,应立即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保留证据:考勤记录、工资流水、医疗记录、事故现场照片等。

第二步:明确可主张的赔偿项目

根据本案判决,超龄工伤者仍可获得:

  1. 医疗费(凭单据实报实销)
  2. 伙食补助费(15元/天 × 住院天数)
  3. 护理费(按当地护工标准计算)
  4.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级为7个月本人工资,如本人工资低于当地平均工资60%,则按60%计算)
  5. 停工留薪期工资(通常3个月,需扣除已发工资)
  6.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十级为6个月当地平均工资)

不可主张的项目(典型争议):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超龄者被排除)

第三步:理性评估仲裁与诉讼策略

  • 如果争议焦点在“超龄是否影响一次性就业补助金”,请做好心理准备:全国多数法院持与本案一致立场。
  • 但若你属于以下特殊情形,可尝试突破:
    • 未满退休年龄时已入职,工伤发生时恰好超过退休年龄(此时可能存在“过渡期”争议);
    • 当地地方性法规或政策有特殊规定(如部分地区支持农民工不受年龄限制)。

四、延展思考:超龄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困局”

本案折射出当前劳动法领域的灰色地带:国家鼓励超龄人员继续就业,但工伤保险制度却未完全跟上。《工伤保险条例》并未明确排除超龄劳动者,但《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地方法规却设置了限制条件。

维权建议

  • 入职时务必要求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社保缴纳(尤其是工伤保险);
  • 若单位拒绝为超龄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 工伤发生后,即使无法获得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也应积极主张其他全部项目。

作者:李波,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4)鄂06民终35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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