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6-06-08

泉州手写补充协议能否推翻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

康志祥

康志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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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心价值:建设工程中合同修改的“红线”在哪里?

在建设工程实践中,施工或监理合同常因工期延长、费用调整等事由签订补充协议。然而,当补充协议中的手写内容与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冲突时,法律如何认定其效力?本文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闽民申1469号裁定为依托,深度剖析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中的这一关键争议焦点,为建筑企业提供清晰的合同风险防控方法与步骤。

二、分层解析:本案争议焦点深度拆解

(一)案情回溯:一份手写补充协议的效力之争

再审申请人某公正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正公司)与被申请人某湖前小学、某鼓楼区教育局因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双方曾签订《补充协议》,协议打印时间为2008年11月28日,但左下角手写部分“合同第39条约定,工期为10个月,超过10个月延期监理费按额外工作报酬计付”系公正公司于2008年12月3日单方手动填写,仅加盖公正公司公章。公正公司主张该手写内容已获各方确认,应据此计算延期监理费。福建高院最终驳回了公正公司的再审申请。

(二)争议焦点一:手写内容是否构成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福建高院审查认为:“《补充协议》左下角……的内容系公正公司在2008年12月3日手动填写,仅加盖公正公司的公章。公正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手写内容已征得湖前小学和鼓楼区教育局的同意”。据此,法院认定该手写内容并非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律方法: 建设工程合同补充协议的签署,必须确保双方共同确认。手写添加内容应经另一方书面认可(如共同签章、加盖骑缝章或由对方签字确认)。单方事后添加且缺乏合意证据的,将面临不被法院采信的风险。实务中建议:

  • 合同修改处由各方当事人共同签署或盖章。
  • 如系后补内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签注确认函。
  • 保留谈判往来邮件、会议纪要等证据,佐证合意过程。

(三)争议焦点二:手写内容是否与招标文件实质性背离?

福建高院指出:“招标文件的招标须知前附表13.3条已明确约定‘监理服务收费应包含从工程开工到工程竣工验收直至工程结算审核完毕的施工阶段全部期限内的监理费用,若建设工期延长,则监理服务收费不再调整,投标人应充分考虑这一要求,并在投标报价中予以考虑’”。而公正公司在《补充协议》中的手写内容(延期监理费按额外工作报酬计付)与上述约定相悖,构成对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背离。

法律依据与步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 判断是否“实质性背离”,需比对补充协议与招标文件中关于价格、工期、质量标准、付款方式等核心条款的差异。
  • 步骤一:在制定投标报价时,必须严格依据招标文件承诺不调整工期的条款,预留风险成本。
  • 步骤二:签订补充协议前,逐条核查是否与招标文件、中标合同存在实质性冲突。若存在,协议效力存疑,应通过重新招标或依法变更方式解决。
  • 步骤三:若已签订背离性协议,需主动向监管部门报告或协商解除,避免后续结算纠纷。

(四)争议焦点三:财政评审中心的审核意见为何具有决定性?

原判决认定公正公司与湖前小学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余下20%监理费待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决算审核后一次付清”。2014年3月10日,福州市鼓楼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向鼓楼区教育局发送《工程初审稿征求意见函》,在《项目审核说明》中明确“延期服务费不予计算”。福建省高院据此对公正公司的延期监理费主张不予支持,理由充分。

实务启示: 涉及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财政评审结论往往作为结算依据。合同条款中如明确约定“以财政评审为准”,则一方不得绕开评审直接主张费用。建筑企业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财政评审的适用条件、异议程序及替代救济途径,避免被动接受不公平降低的审核结果。

(五)争议焦点四:教育局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公正公司主张某鼓楼区教育局作为主管部门在《补充协议》中空白处盖章,应承担责任。但福建高院认为:“鼓楼区教育局不是讼争工程监理项目招标人,亦非《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一方当事人”,因此不支持其承担责任的主张。

风险防范建议: 实践中,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在协议附件上盖章的行为,不能当然视为其同意承担合同义务。所有合同当事人应在签署前明确各自权利义务,避免通过模糊盖章造成法律歧义。建议:

  • 确认合同相对方是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责任承担能力。
  • 主管部门盖章仅作为见证或备案,应标注“仅作为备案,不承担合同责任”等字样。

三、延展思考:企业如何防范类似合同风险?

本案警示建设工程参与方:

  1. 合同签署程序需固化: 任何补充协议或修改内容,应形成书面且经双方共同签章确认的正式文件,避免手写添加引发争议。
  2. 招标文件是“母法”: 中标后签定的合同及补充协议不得实质性背离招标文件,否则可能被认定无效。建议企业投标前充分理解招标文件中不可修改的“红线条款”。
  3. 财政评审条款需审慎: 若合同中约定财政评审为最终结算依据,企业应在投标报价中充分考虑评审可能拒绝的延期费用风险,或通过补充条款设置合理性审查机制。
  4. 寻求专业法律意见: 在合同起草、修改及争议解决阶段,及时咨询建设工程专业律师,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经济损失。

进一步行动: 如您正面临类似建设工程合同审计或纠纷问题,建议立即梳理合同签署过程、招标文件及往来函件,咨询专业律师对条款效力进行预判,并留存完整证据链。合规经营是企业最好的护身符。


作者: 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来源: 裁判文书网,案号:(2018)闽民申14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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