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建设工程监理实际履职人认定与举证要点分析

康志祥律师
一、建设工程中的常见痛点:实际监理人如何证明自己“代表谁”?
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中,一个核心价值判断是:谁才是法律意义上的实际监理履约方? 当一方主张自己已实际履行监理职责,却因合同效力瑕疵或主体关系不明而无法获得服务费用时,如何有效举证成为案件胜负手。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的(2019)最高法民申4868号案为切入点,深度剖析监理实际履行人举证的关键路径,帮助工程从业者规避举证“雷区”。
二、争议焦点解析:为何“干了活”却拿不到钱?
1. 案件背景与争议焦点
本案中,某能源设备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 以其委派的季某、张某、石某等监理人员实际参与工程验收、签批文件为由,主张已履行与某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公司(以下简称“某监理公司”) 签订的《技术服务协议》,要求支付剩余服务费用。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某公司遂向最高法申请再审。
争议焦点:某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否证明季某、张某、石某系代表某公司履行监理职责,而非代表其他主体?
2. 法院认定逻辑:证据不足导致事实认定不能
最高法在审查中明确指出:
“苏电联公司申请再审期间新提交的证据材料亦只能证明季某、张某、石某履行了监理职责,而不足以证明季某、张某、石某三人系代表苏电联公司在履行监理职责,故其新提交的相关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审裁判。”
核心逻辑:原审不支持某公司诉请的理由之一是——季某、张某、石某在履行监理职务期间,分别与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某公司都签订有《监理劳务协议书》,某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排除人员代表其他公司的可能性。即使某公司能证明这些人“干了活”,也无法证明他们“代表自己干活”。
三、具体方法与步骤:如何构建监理实际履行人证据链?
从该案可知,仅提供人员签字记录、薪酬凭证远远不够。从业者需按以下步骤系统构建证据:
第一步:明确人员归属——签订权责清晰的劳务/劳动关系文件
- 签订唯一指向的劳务协议:避免核心监理人员同时与多家公司签署协议。协议中需明确约定“乙方(监理人员)系受甲方(主张方)委派,代表甲方在某某项目中履行监理职责”。
- 落实内部授权文件:主张方应出具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或《委派函》,明确授权某某人员代表公司行监理签字权,并在项目启动时送达业主和施工单位留存。
第二步:锁定行为属性——证明签字行为代表的是您而非他人
- 留存签字人的内部身份证明:如社保缴纳记录、工资发放流水(备注“某某项目监理服务费”)、工作邮件往来看板(看板中应显示发件人公司域名为主张方)。
- 构建沟通记录闭环:监理人员在工程联系单、会议纪要上签字时,主张方应同步以公司名义向业主/施工单位发送函件,确认该签字人员系本公司委派并承担法律责任。避免出现“签名在外,公司不知”的割裂状态。
第三步:应对合同无效的反向准备——将损失降低至最小
最高法再审审查中,某公司曾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主张即使合同无效,也应参照合同支付价款。但法院未支持这一主张,因为该条适用前提是“实际履行主体与合同名义主体一致”。如果无法证明实际履行人代表己方,即使合同被认定无效,也未必能获得报酬。
建议:在监理合同签订时就明确条款:“无论本合同效力如何,实际履行方均有权按实际完成工作量获取报酬。”同时,保留监理日志、影像资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原始文件,且所有文件上需明确标注“代表某公司”字样。
四、延展与行动建议:从单一案引往更广风险规避
建设工程中,监理委托常采用“分包”“转包”“合作”等模式,直接导致实际履行人与合同主体脱节。本案给从业者的启示是:
- 避免“挂靠”式监理:如仅借用他人资质签合同,实际履行人必须确保所有签字、报审、验收文件上均明确显示自身公司名称和公章,而非仅签个人名字。
- 保留“贯穿式”证据链:从薪资发放、养老保险缴纳到项目管理软件通知账号,每一环节都要能追溯至主张方。
- 警惕“混合劳务”风险:若多人同时与不同公司签署劳务协议,需通过内部重组或补充协议,消除人员归属模糊点。
下一步行动:如果您正在经历类似纠纷,请立即核查手中证据是否满足“能证明代表您”的标准。如证据链存在断裂,可尝试通过补签协议、重新公证邮件记录、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等补救措施。
作者: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48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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