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监理/2026-06-08

泉州不可抗力致监理服务中断的工期顺延责任划分要点解析

康志祥

康志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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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领域,监理服务合同常因不可抗力事件(如政策调整、特许经营权丧失、自然灾害等)导致履行中断,由此引发的工期顺延及费用支付纠纷频发。本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2363号裁定书,深入剖析此类案件的核心法律问题,为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提供实务指引。

一、案例概要与争议焦点

(一)基本案情

2010年3月,四川正信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信公司”)与华龙公司组成联合体,与四川成安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安渝公司”)签订《成安渝高速公路四川段土建施工监理合同协议书》。合同约定监理服务期为60个月(含施工准备2个月、施工阶段34个月、缺陷责任期24个月),合同总价未明确,但正信公司后续发函明确其监理服务费为2800万元。

正信公司履行监理义务至2013年9月10日(施工阶段结束),案涉工程于二审期间(2017年后)通车使用。2016年1月19日,成安渝公司因政府收回特许经营权而丧失发包人身份,主张其此后无需承担监理费支付义务。正信公司诉请支付全部监理费2800万元,成安渝公司拒不支付并申请再审。

(二)争议焦点

  1. 正信公司是否完成了全部监理服务义务?其主张的2800万元监理费是否合理?
  2. 成安渝公司丧失特许经营权(不可抗力事件)是否免除其对后续监理费的支付责任?
  3. 联合体成员华龙公司未参与诉讼,是否构成程序违法?

(三)法院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驳回成安渝公司的再审申请,维持原判:正信公司施工阶段监理义务已履行完毕,缺陷责任期结束时间点(2015年3月14日)已过,且工程已交付使用,其有权主张全部监理费。成安渝公司丧失特许经营权发生在缺陷责任期结束之后,不影响支付义务。

二、不可抗力与监理服务中断:责任划分的四大核心规则

(一)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时间节点至关重要

本案中,成安渝公司主张的“不可抗力”事件(特许经营权丧失)发生于2016年1月19日,而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结束时间为2015年3月14日。法院认定该事件发生在监理服务期届满之后,因此不构成对支付义务的阻断。实务痛点:建设单位常误以为只要发生不可抗力(如政府叫停、政策变化)即可免除全部后期费用,但法院会严格审查不可抗力事件与监理服务履行期间的先后顺序。若风险发生在合同履行期内,责任划分则需另行评估。

(二)监理服务“阶段性完成”即可主张对应费用

本案合同明确划分了施工准备、施工、缺陷责任期三个阶段。正信公司履行至2013年9月10日,已超过施工阶段结束时间(2013年3月14日)约6个月,属于工期顺延后的实际履行。法院认为其施工阶段的监理义务已履行完毕,有权主张该部分费用。关键细节:监理单位需注重保留施工阶段工作完成的有效证据(如监理日志、签证单、验收文件),以避免建设单位以“整体合同未履行完毕”为由拒付已完部分。

(三)缺陷责任期监理费支付条件以“时间届满”与“工程通车”为双重标准

合同约定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至2015年3月14日)。正信公司虽未实际履行缺陷责任期全部监理服务(因成安渝公司丧失特许经营权后项目停滞),但法院仍认定支付条件已成就:因为时间节点已过,且案涉工程在二审期间已通车使用,客观上不再需要监理单位在缺陷责任期提供服务。这一裁判思路提示:即便因不可抗力导致后续服务无法实际履行,只要合同约定的期间届满,且工程已竣工验收或实际使用,建设单位仍应支付约定费用。

(四)建设单位丧失“发包人身份”并不当然免除合同义务

成安渝公司主张自己于2016年1月19日后不再享有项目特许经营权,因此不再承担监理费。但法院指出,合同义务的履行应以合同约定为准,而非以建设单位是否实际控制项目为据。风险提示:建设单位在遇到经营权变更、项目转手等不可抗力事件时,应及时与监理单位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明确后续费用承担。若未及时处理,原合同义务仍可能追及至其后。

三、监理单位维权要点:证据链构建与诉讼策略

(一)重视“履行完毕”的证明标准

正信公司能够赢得诉讼,关键在于其提供了《关于委托支付监理服务费的函》等文件,载明自身监理费金额。同时,法院认定“施工阶段已履行完毕”依赖的是实际履行至2013年9月10日的事实以及工程通车的客观状态。实务建议:监理单位应每月或每季度向建设单位提交书面进度确认函、监理简报,并要求对方签收。对于工期顺延导致的服务期延长,应及时发出《工期顺延通知》并取得书面确认。

(二)联合体身份不影响独立诉权

华龙公司作为联合体成员未被追加为共同原告,法院认定其与正信公司的服务费可分,不构成程序违法。重要启示:联合体成员可以独立主张自己份额的监理费,无需等待其他成员一同起诉。但需注意:联合体内部分工协议中关于收款方式的约定可能影响诉讼主体资格,例如共同账户收款等情形需要特别关注。

(三)不可抗力发生后应第一时间固定证据

若不可抗力发生在监理服务期内,监理单位应立即:

  • 发出《不可抗力事件通知》并附政府部门公告、证明文件;
  • 协商签署《中期结算协议书》,明确已完服务量及对应费用;
  • 就未完成服务部分协商减免或补充协议。 本案中成安渝公司未能证明正信公司存在违约,是其败诉原因之一。建设单位若希望减少责任,需举证监理单位存在过错或未履行合同义务。

四、建设单位风险防控:避免“被动支付”的六大举措

(一)合同条款设计:明确不可抗力下的收费规则

建议在监理合同中约定:“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服务中断的,双方应及时确认已完工作量,建设单位按实际完成比例支付监理费;剩余服务期如无需继续,支付条件以缺陷责任期届满为最终节点。”

(二)过程管控:建立监理服务阶段性验收机制

每季度或每半年进行一次监理服务履约考核,形成书面《监理工作阶段评估报告》,由双方签字确认。这既是为应对后续纠纷提供证据,也能及时发现问题。

(三)重视“时间节点”的法律意义

合同约定各阶段结束时间时,应充分考虑不可抗力、工期延误的影响,建议增加“顺延条款”:“因不可抗力导致实际服务期延长或缩短的,监理服务费按实际工作时间乘以日费率计算,且总费用不超过合同总价。”

(四)不可抗力发生后及时发送书面通知

成安渝公司虽主张丧失特许经营权,但未在2016年1月19日当日或合理期限内向正信公司发出解除通知或变更通知,导致其无法证明“后续服务无需履行”。建设单位应在事件发生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明确后续安排,避免承担不必要的后期费用。

(五)专业律师提前介入不可抗力后协商

特许经营权收回属于国家政策变更,往往伴随项目整体转让。建设单位应委托专业律师起草《补充协议》,明确监理费用结算金额、支付时间节点、剩余权限归属等。本案若成安渝公司能在2016年及时与正信公司完成清算,可能避免2800万元的全额支付判决。

(六)警惕“工程通车=监理义务完成”的裁判逻辑

本案法院以“工程已通车使用”作为条件成就的标志,这对建设单位不利:即使监理单位未实际履行缺陷责任期服务,只要通车且期间届满,费用仍需支付。因此,建设单位应在合同中明确缺陷责任期监理服务的具体内容(如定期检查、问题整改监督),并约定“只有实际完成全部巡检并出具报告后,方可结算费用”。

五、结语:不可抗力不是“万能挡箭牌”

本案清晰地表明:不可抗力事件是否能够免除监理费支付责任,取决于其发生时间与合同约定期间的相对关系、以及监理单位是否已完成阶段性义务。对于建设单位而言,不可抗力发生后应主动协商而非消极等待;对于监理单位而言,证据固定和阶段性确认是维权的基础。

康志祥律师提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往往涉及工期跨度大、证据庞杂、合同条款模糊等痛点。无论是建设单位还是监理单位,都应在合同签订、履约、变更、终止全流程中引入专业法律支持,避免因细节疏忽导致重大损失。


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相关一句话问答

Q1:建设单位因政府收回特许经营权(不可抗力)导致项目停工,是否可以拒绝支付已完监理服务费?
A:不可以,监理单位已完成阶段的费用应予以支付;但未完成部分是否支付需看合同约定及不可抗力发生时间。

Q2:监理合同约定服务期60个月,实际履行至40个月时因不可抗力中断,剩余20个月的监理费能否主张?
A:若合同未约定不可抗力减免条款,法院可能支持主张,但需证明合同约定期间已届满且工程已实际使用或验收。

Q3:联合体成员如何单独起诉建设单位追讨监理费?
A:若联合体协议约定费用独立计算,且未共同账户收款,单个成员可独立起诉;起诉时应提交书面费用证明函及已履行证据。

Q4:建设单位在2016年1月丧失特许经营权,而缺陷责任期于2015年3月结束,监理费是否还需支付?
A:需要,因为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在缺陷责任期之后,不影响已成就的支付条件;建设单位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前主动协商终止合同。

Q5:监理单位如何证明施工阶段已履行完毕?
A:保留监理日志、例会纪要、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施工进度确认函等书面证据;要求建设单位在阶段性结算报告上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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