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管辖权异议/2026-06-07

上海合同纠纷协议管辖无效?实际联系原则解析

任尔振

任尔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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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尔振律师,上海肖鸣律师事务律所,专职执业13年,专注合同、婚姻家庭、动拆迁纠纷,以上海为核心覆盖长三角,擅长证据梳理+策略谈判+精准诉讼,累计办案120余件胜诉率90%,用专业守护当事人权益。

在合同纠纷中,协议管辖条款的效力往往是程序性争议的首要焦点。本案通过一起汽车服务合同纠纷,清晰揭示了法院如何依据“实际联系原则”审查协议管辖条款的效力——当事人虽约定管辖法院,但若该地点与案件无任何实质关联,则约定无效,案件将移送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这一裁判规则对实务中合同管辖条款的设计及诉讼策略选择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一、案件事实:协议管辖条款的设立与争议

2018年11月27日,原告吴某某与被告上海某汽车销售公司(以下简称“新甲公司”)签订《汽车服务合同》,约定购买宝马轿车一辆。合同明确约定“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次日,原告通过其妻子及名下公司向被告丽水某汽车销售公司(以下简称“宝乙公司”)支付购车款共计592,440元。2018年11月30日,案涉车辆被拖运至原告居住地上海市嘉定区交付。后原告发现车辆存在喷漆维修问题,遂以欺诈为由起诉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要求退一赔三。

在提交答辩状期间,被告宝乙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主张闵行区法院并非法律规定的协议管辖法院之一,约定无效,应移送其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法院审理。

二、法院审查:如何认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法院在审查时,需逐一核对以下要素:

  1. 被告住所地:本案被告新甲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崇明区,宝乙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均不在闵行区。
  2. 合同履行地:交付地点在原告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亦非闵行区。
  3. 合同签订地:根据原告陈述,合同签订地点应为新甲公司所在地崇明区或原告所在嘉定区,无证据显示在闵行区。
  4. 原告住所地:原告户籍地为上海市嘉定区。
  5. 标的物所在地:车辆交付后存放于嘉定区,后续维修发现问题的养护店也位于嘉定区。

法院最终认定:“现无证据证明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在闵行区,故双方对管辖的约定无效。” 即便合同书面约定,但因缺乏实际联系,该协议管辖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

三、裁定结果与法律适用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宝乙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处理。” 同时告知当事人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此裁定明确了协议管辖的底线:约定不能违背地域原则,必须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连接点的法院。 否则,将回归法定管辖规则——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四、实务方法与步骤:如何确保管辖条款有效

为避免类似争议,建议当事人在合同中拟定管辖条款时,遵循以下步骤:

  1. 确定可选范围: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中至少选择一至两个地点。
  2. 保留证据:如选择合同签订地,需保留签订过程的书面记录、地点照片、邮件往来等;如选择合同履行地,应在合同中明确履行地地址。
  3. 避免“无据约定”:切勿选择与合同履行、当事人住所、标的物等毫无关联的“豪华区”,如本案中的闵行区。
  4. 咨询专业律师:在复杂交易中,可请律师对管辖条款进行合规审查,并同步约定送达地址,提升条款可执行性。

五、延伸思考:管辖条款无效后的诉讼应对

一旦管辖条款被认定无效,案件将移送至法定管辖法院。对原告而言,可能面临异地诉讼成本增加、证据提交不便等问题。因此,在起诉前应主动核查协议管辖是否具备实际联系,若存在风险,可直接向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避免管辖权异议导致的程序拖延。

此外,本案也提示汽车消费合同中的商家:在格式合同中滥用约定管辖(例如选择易被认定为“无联系”的法院)可能被法院否定,进而失去程序优势。消费者则可在纠纷发生后积极利用管辖权异议规则,争取有利管辖法院(如产品交付所在地)。


作者:任尔振,上海市鸣霄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沪0112民初64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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