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建设工程监理附加工作报酬认定规则与实务要点

康志祥律师
引言
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履行中,因工期延误导致监理服务期延长,监理方主张附加工作报酬是常见争议焦点。然而,此类主张能否获得法院支持,不仅取决于合同约定,还需满足法律对合同效力、举证责任及程序义务的严格要求。本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3753号裁定书,深入分析附加工作报酬的司法认定规则,为监理企业提供可操作的实务指引。
一、合同效力是附加工作报酬请求的根基
判决书原文引用:
本院认为,案涉工程属于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Q监理公司在招投标前已实际进行监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应认定无效。
核心要点:
合同效力是主张任何合同权利的前提。若监理合同因违反招投标法强制性规定被认定无效,则附加工作报酬条款(如“附加工作日数×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同样无效,监理方只能依据《民法典》第793条“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而非直接主张约定报酬。实务中,监理企业务必确保参与项目符合招投标程序,避免出现“先监理、后招标”的违规情形。
操作步骤:
- 核查项目性质:判断工程是否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的必须招投标项目(如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以上)。
- 建立合规流程:在项目启动前完成招投标程序,取得中标通知书后签订监理合同。
- 保留招投标证据:保存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以证明合同签订程序合法。
二、“承诺函”的法律效力与合同义务履行
判决书原文引用:
《承诺函》系由Q监理公司向Z公司出具,载明双方签订的实际执行的监理合同须加盖第三方公司公章为有效。双方在履行过程中没有另行签订由第三方公司加盖公章的监理合同,即双方没有签订符合《承诺函》要求的实际执行的监理合同。
核心要点:
监理公司出具《承诺函》明确约定合同须经第三方盖章才能生效,但双方后续并未履行该条件,导致合同效力状态模糊。法院因此认定,双方“没有签订符合承诺函要求的实际执行的监理合同”,仅能参照备案合同主张费用。这说明,任何书面承诺、补充协议或备忘录都会成为法院认定当事人真实意思的依据,监理企业应避免出具与主合同相矛盾的承诺函。
操作步骤:
- 统一合同文本:确保所有合同版本(包括备案合同、实际履行合同)条款一致,避免出现“阴阳合同”。
- 审慎出具承诺函:如确需出具,应在函件中明确条款的适用范围、废除条件,或要求对方同步修改主合同。
- 及时纠正矛盾:发现合同与承诺函冲突时,立即通过书面补充协议予以澄清,并留存变更记录。
三、主张附加工作报酬必须满足双重程序义务
判决书原文引用: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件第二十五条约定“如果因为工程延误超过了约定的监理日期,双方应当进一步约定延长的合同期”,第三十一条约定“如果因为委托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发生时间延长,监理人应当将该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延长并得到工作报酬”。Q监理公司既未举证证明双方另行约定延长合同期,也未举证证明其向Z公司履行了通知义务,其向Z公司要求支付附加工作报酬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核心要点:
法院明确了两项关键义务:一是协商延长合同期,即工程延误后双方应另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延长期限;二是及时通知委托人,监理方需将延误情况及影响书面告知对方。本案中,Q监理公司仅举证了实际产生的附加工作日数,却未能提供双方关于延期约定的合同或通知送达证据,导致主张被驳回。实务中,监理方应固定两类证据:1)书面延长合同期的协议;2)监理机构向发包人发出的书面通知函(需有签收记录)。
操作步骤:
- 制定延期确认单:在监理规划或专用条款中约定“工期顺延确认程序”,明确由双方代表签字确认延期天数。
- 发送书面通知:每发生工期延误时,在3个工作日内向发包人发送《工期顺延暨监理服务期延长通知函》,要求对方签收或回执。
- 保留协商记录:通过会议纪要、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明双方曾就延期进行协商,并形成合意。
- 结算时明确主张:在工程竣工后的监理费结算申报表、付款申请中,明确列出附加工作报酬的计算明细,避免被视为放弃。
四、鉴定报告的质证策略
判决书原文引用:
鉴定机构对印章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后出具了鉴定意见。该鉴定报告真实合法,可以作为证据予以采信。Q监理公司主张鉴定报告的鉴定事项与鉴定申请事项不符,鉴定报告内容错误,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对此不予支持。
核心要点:
在争议中,对方可能对监理记录、竣工文件的签字盖章真实性提出质疑并申请鉴定。若鉴定报告程序合法、内容明确,法院会予以采信。监理企业应在鉴定前关注:申请事项是否准确;送检材料是否完整;是否存在鉴定机构超范围鉴定的情形。如有异议,需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书面质证意见并提交反证,否则法院将依据鉴定结论裁判。
操作步骤:
- 审查鉴定委托事项:确认鉴定申请中的具体事项(如印章真伪、笔迹同一性)与实际争议焦点是否一致。
- 核对送检材料:要求鉴定机构提供送检样本清单,并审查是否包含完整的原始文件(如监理日志、会议记录)。
- 提出书面异议:如发现鉴定程序违法或结论错误,及时申请复检或补充鉴定,并提交相反证据(如其他无争议的盖章样本)。
结语
建设工程监理附加工作报酬的争议,本质上是合同效力、程序履行与证据管理的综合博弈。根据(2020)最高法民申3753号裁定书的裁判逻辑,监理企业若想成功主张附加报酬,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延期协商机制,并严格履行书面通知义务,同时做好全程证据留痕。
行动建议:
- 立即检查贵司现有的监理合同模板,补充“工期顺延按合同标准条件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执行”的细化条款。
- 建立《监理服务延期事件台账》,记录每次工期延误的起止时间、原因、通知函发送日期及对方反馈。
- 对于正在履行的项目,尽快与发包人补签《监理服务期延长确认书》,明确附加工作报酬的计算公式及支付时间。
建设工程风险处处,唯有将法律义务内化为管理规范,方能在争议中立于不败之地。
作者: 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来源: 裁判文书网,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37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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