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不可抗力致监理服务中断合同解除认定与实务要点

康志祥律师
在建设工程实践中,监理服务的连续性对工程质量、工期和成本控制至关重要。当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如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突发事件等)导致监理服务被迫中断时,合同双方往往面临解除合同的争议。本文以厦门广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厦门翔荣电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再审案((2021)闽民申3076号)为例,结合合同解除的法律规定,深入剖析此类纠纷中的核心问题。虽然本案直接涉及的是合同无效而非不可抗力解除,但其中关于过错责任、损失分担的裁判逻辑,对处理类似服务中断引发的解除争议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一、案情速览
1. 基本事实
2012年11月,厦门广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正公司”)与厦门翔荣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荣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由广正公司为翔荣公司的厂房、办公楼项目提供监理服务。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广正公司驻场负责人陈水郑同时兼任施工单位负责人,并借用其他公司名义实际组织施工,导致监理人丧失独立性,双方产生纠纷。
2. 争议焦点
- 案涉《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 若合同无效,已提供监理服务的价款如何计算?
- 广正公司是否有权主张滞纳金?
3. 法院裁判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裁定认为:
- 由于广正公司负责人存在“既监理又施工”的违规行为,导致监理合同有效要件欠缺,合同自始无效;
- 广正公司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过错责任,翔荣公司承担次要责任;
- 法院酌定广正公司仅能按约定监理费的50% 取得报酬;
- 滞纳金从广正公司起诉之日起计算(而非约定的结算之日起),驳回广正公司要求全额支付及支付全部滞纳金的再审申请。
二、法律分析:不可抗力导致服务中断时,合同解除认定与责任分担
虽然本案并非直接因不可抗力引发,但法院在处理合同效力欠缺、服务中断后的价款调整、滞纳金起算等问题时,所体现的裁判原则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高度相似。以下结合法律规定重点分析:
1. 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与不可抗力
根据《民法典》第563条,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在监理服务合同中,如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如疫情导致工地停工)、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政府管制(如环保要求停产)等,均可能构成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
关键词点:合同目的落空、不可抗力认定标准、通知义务、减损义务
2. 合同解除后损失的计算:分割责任与“各自承担”
本案中,法院依据《合同法》第58条(现《民法典》第157条),认定合同无效后双方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广正公司因违规导致合同无效,法院将其监理费调减至50%,实质上是将其过错造成的损失内部化。类比不可抗力解除:若双方均无过错,通常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损失;若一方在不可抗力发生后未尽减损义务或存在扩大损失行为,则该方应自行承担相应部分。
关键词点:过错比例划分、损失分摊基数、公平原则适用、减损义务
3. 服务中断期间的价款结算:以实际履行情况为依据
当监理服务因不可抗力中断,尚未完成全部合同义务时,如何结算已提供服务的价款?本案法院以实际提供的监理服务价值为基础,结合过错程度调整。若因不可抗力解除,则应按实际服务量、中断时间、解除前已发生的必要成本等因素综合确定。
关键词点:已完成工作量认定、部分解除的价款清算、合理利润保护、成本补偿
4. 滞纳金(违约金)的起算时点:解除后的责任范围
原审法院将滞纳金起算点从“结算之日”改为“起诉之日”,说明在合同解除或确认无效后,若一方存在逾期付款行为,违约责任的起算应当以权利人实际主张债权为节点,而非合同原履行计划。不可抗力解除后,双方应当立即对已履行部分进行结算,否则拖延结算的一方可能承担相应逾期责任。
关键词点:违约责任起算、结算期限、催告义务、诉讼时效
三、该类案件当事人关注的痛点细节
在实务中,建设工程监理服务中断引发的纠纷,当事人最常关切以下五个痛点:
- 合同效力风险:监理人是否存在“借名执业”“同时施工与监理”“超越资质”等情况?这些因素直接导致合同无效,进而影响报酬计算基数。
- 不可抗力的举证难度:政府部门发布的公告、气象数据、现场照片、往来函件、监理日志等证据的完整性至关重要,否则可能被认定为“可预见”或“可克服”。
- 中断服务的费用争议:中断期间监理人是否仍需派驻人员做现场巡视、记录或配合检查?若继续提供部分服务,应主张对应费用;若完全停工,则仅能主张必要留守成本。
- 合同解除后的资料移交与配合义务:监理人需移交全部监理文件、日志、验收记录等,否则可能被反诉要求损害赔偿。
- 管理人责任的穿透风险:若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存在违规行为导致合同无效或解除,个人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关键词点补充:资质借用、法定代表人责任、监理日志连续性、解除通知送达、结算迟延利息
四、实务建议:针对不可抗力引发服务中断的应对策略
- 事前约定清晰:在合同中明确不可抗力条款,包括通知期限、提供证明方式、费用分担原则、合同解除条件等。
- 事中保留证据:固定政府部门文件、气象数据、现场影像、与业主的往来邮件及函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 及时行使解除权或变更权:不可抗力持续期间,一方认为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应主动通过书面方式提出解除,并说明依据,避免后续被认定「怠于行使权利」。
- 诉讼前先评估过错因素:若自身存在过错(如违规经营、未及时通知),需预判法院可能按比例调整损失,避免抱有不切实际的索赔预期。
- 关注地方司法实践:不同法院对不可抗力认定、服务费调整比例(如本案50%)可能存在差异,建议在专业律师指导下进行。
一句话问答(常见焦点速览)
Q1:因疫情导致工地停工,监理公司解除合同后,能拿到全部未付的监理费吗?
A:通常不能,法院会依据已实际履行的工作量、停工时长及双方过错比例,酌情按70%~50%确定应付费用,而非全额。
Q2:监理服务中断后,业主不承认监理公司已做的部分工作,怎么举证?
A:重点保留监理日志、会议纪要、发送给业主的各类通知、现场照片及签收记录,若业主拒绝签收可采用公证邮寄或电子取证。
Q3: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监理公司拒绝继续履行合同,业主可以索赔吗?
A:若合同目的仍可达成,监理公司无故拒绝复工,可能构成违约,业主可要求赔偿重新招标的损失及工期延误损失。
Q4:涉事监理公司负责人同时兼任施工方,法院为什么把监理费降到50%?
A:因为该行为导致监理合同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广正公司对此应负主要过错,法院按照过错比例扣减了报酬,体现了公平原则。
Q5:合同解除后,滞纳金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A:法院通常倾向于从权利人实际主张权利之日(如起诉日)计算,而非合同原定的结算日,以避免双方在解除后拖延结算并加重违约方负担。
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本文系结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闽民申3076号民事裁定书及《民法典》相关规定的分析,仅作法律研究参考,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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