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2026-06-07

石家庄从案例看合同纠纷中违约金调整的规则与实务

王世忠

王世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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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头:合同纠纷中的核心价值

在买卖合同纠纷中,违约金条款是双方博弈的焦点。当一方主张按合同约定计算高额违约金,而另一方认为标准过高时,法院如何平衡?本文以一起真实案件为例,解析违约金的司法调整规则,帮助您掌握“过高违约金”的救济路径,避免承担不合理的高额违约责任。

二、案情速览:合同约定与履约争议

2015年1月7日,沃得通达公司(供方)与唐某侯某(需方)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唐某购买挖掘机一台,总价15万元,首付5万元,余款10万元分10次付清(2015年3月15日至2015年12月15日每月付1万元)。合同第6.3条约定:“需方如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及时付款,应承担所欠款项的日息千分之二。”

唐某支付首付款5万元后,未支付剩余10万元。沃得通达公司起诉要求支付货款10万元及违约金10万元(按日息千分之二计算两年,总额14.4万元,仅主张10万元)。唐某侯某抗辩称挖掘机存在质量问题,且违约金标准过高,要求调整。

三、法院认定:违约金调整的核心逻辑

(一)合同效力与付款义务

法院认为:“沃得通达公司唐某签订的《购销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系合法有效合同,唐某应当按照约定给付剩余货款。侯某在分期销售明细单上签字,并承诺愿意共同承担付款义务,亦为其真实意思表示。” 因此,唐某侯某应共同支付10万元货款。

核心启示:合同一旦有效成立,当事人不得以产品质量瑕疵为由拒绝支付货款(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产品根本无法使用)。本案中,唐某提交的维修服务报告单显示“试车正常”,未证明挖掘机是“残次品”,法院未采信其抗辩。

(二)违约金调整的依据与标准

针对合同约定的“日息千分之二”违约金,法院指出:

“本院认为……《购销合同》中对违约金的约定为:‘需方如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及时付款,应承担所欠款项的日息千分之二’,但唐某侯某认为该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过高,要求调整。鉴于沃得通达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大于贷款利率,故本院酌情将违约金计算标准由日息千分之二调整为年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解析:日息千分之二折合年利率约73%(0.2%×365天),远超法律保护范围。根据《民法典》第585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本案中,沃得通达公司未能证明其实际损失(如资金占用利息损失),法院直接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约4%-5%)调整,体现了“损失填补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三)具体计算方式

法院最终判决:唐某侯某支付违约金“以1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5年12月16日计算至2017年12月15日止”。这比原合同约定的144000元大幅降低,实际金额仅约8000-10000元(按年利率4.5%粗略计算)。

四、实务操作:如何主张违约金过高并成功调整?

第一步:主动提出抗辩

被告方必须在诉讼中明确提出“违约金过高”并要求调整。本案中唐某侯某当庭提出“违约金约定标准过高,应当予以调整”,法院才进行审查。如果被告未提出,法院通常不会主动调整(除非显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步:举证责任分配

  • 守约方(原告)负有证明“违约金未超过实际损失”的责任。本案中,沃得通达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大于贷款利率”,这是法院调整违约金的关键原因。
  • 违约方(被告)可以提出初步证据证明违约金过高,例如:提供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民间借贷司法保护上限(LPR的4倍)等参照标准。

第三步:法院的裁量标准

法院一般参照以下因素调整:

  • 实际损失:如逾期付款导致的资金占用利息、催收成本等。
  • 合同履行情况:是根本违约还是部分违约。
  • 当事人过错程度:违约方是故意还是过失。
  • 行业惯例:当地同类交易中的常用违约金标准。

五、结尾延展:风险提示与行动建议

本案的判决结果,给企业及个人以下启示:

  1. 签订合同时:违约金条款不宜过高,否则可能被法院调整。通常建议设定为年利率15%-24%(LPR的4倍以内),避免被认定过高。
  2. 发生纠纷时:若被诉违约金过高,应主动举证证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较低(如对方资金成本、市场利率等),并申请法院调整。
  3. 诉讼策略:被告方应关注诉讼时效、产品质量抗辩与违约金过高的协同运用。本案中产品质量抗辩虽失败,但违约金调整成功,显著降低了赔付金额。

如需进一步了解合同条款设计或诉讼应对策略,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作者:王世忠,河北之远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8)京0102民初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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