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日薪制工伤职工本人工资认定规则解析

李波律师
李波律师,执业12年,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行政部主任,专注工伤赔偿、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行政诉讼(含强制执行),以襄阳市为核心服务湖北,外地案件可协商委托,擅长民生维权与高效落地的法律方案。
核心价值:掌握工伤待遇计算的关键——本人工资的认定规则
工伤职工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核心待遇,均以“本人工资”为计算基数。但实践中,对于按日计酬、工作不满12个月的灵活用工情形,如何确定月平均工资常引发争议。本文结合(2025)鄂06民终86号判决书,解析法院在认定“本人工资”时的裁判逻辑与具体方法,帮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规避争议风险。
争议焦点:按日计酬且工作不满12个月,本人工资如何计算?
本案中,湖北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违法转包后,工人杨某国按日计薪350元/天,出勤43.5天受伤。劳务公司主张按月实际所得15224元除以4个月计算月平均工资3806元,而法院最终参照行业平均工资认定月平均工资5760元。争议核心在于:当劳动者工资不固定、工作期限不满12个月时,是直接按实际出勤天数折算月工资,还是参照行业标准?
第一步:明确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若工作不满12个月,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应按实际工作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第二步:分析本案裁判规则
判决书原文引用:
“周某与杨某国约定,按杨某国的出勤天数计发工资,每天350元……一审法院参照2021年度建筑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69118元,核算杨某国月平工资为5760元,并据此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对某某劳务公司并无不利;一审法院的裁判意见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法院逻辑解析:
- 日薪制与固定月薪不同:杨某国仅出勤43.5天,若直接按4个月(实际工作月份)计算平均工资3806元,会大幅拉低待遇基数,且不能客观反映其持续工作的收入预期。
- 行业标准作为补充:因日薪制下“实际月工作天数”不固定,按月平均工资3806元(15224÷4)难以真实反映其工资水平。法院参照2021年度建筑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69118元,折算月均5760元,既符合公平原则,也避免了因用工方式导致待遇畸低。
- 对用人单位“并无不利”:5760元高于按实际出勤天数折算的3806元,但法院综合转包违法性、劳动者权益保护等因素,未采纳用人单位的主张。
第三步:具体操作建议
- 用工单位:即使按日计薪,也应明确约定月工作天数基准(如每月22天),并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避免因违法转包承担全部责任。
- 劳动者:保留考勤记录、工资单等证据,若工作不足12个月,可申请参照当地同行业平均工资计算本人工资。
- 争议解决:若双方对本人工资标准产生争议,可申请劳动仲裁或诉讼,法院将综合“实际计薪方式”“行业统计数据”“公平原则”等因素裁量。
延伸思考:违法转包下的工伤保险责任与风险提示
本案还提示一个重要风险:用工单位违法将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如周某),无论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均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违法转包情形下,用工单位是法定的工伤保险责任主体。
行动建议:
- 用人单位应规范用工管理,杜绝违法转包,并为所有劳动者(包括临时工、日结工)缴纳工伤保险。
- 劳动者在按日计薪时,应主动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工资记录,并收集考勤、工作照片等证据,以便发生工伤后主张权益。
- 如遭遇待遇计算争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
作者:李波,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5)鄂06民终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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