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不可抗力致监理中断后委托方减损义务审查要点

康志祥律师
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因不可抗力、设计变更、发包人资金问题等原因导致施工暂停,是常见且棘手的风险事件。当施工陷入停滞,监理服务是否还应继续履行?委托方能否以“未实际监理”为由拒付或少付报酬?监理方是否必须坐等损失扩大?这些问题往往成为双方诉讼的焦点。本文结合(2018)闽05民终6248号“福建华源阳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泉州圣莎拉商城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案,深入剖析委托方在监理服务中断情下的减损义务,以及法院对相关争议的裁判逻辑。
一、案情简介
2013年12月30日,泉州圣莎拉商城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莎拉公司”)与福建华源阳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工程监理补充协议》,约定华源公司对圣莎拉商城酒店项目提供监理服务,监理期限为2013年12月30日至2016年6月30日,监理报酬按91570平方米×10元=915700元计算。合同签订后,华源公司派驻两名监理人员进场。
2015年1月1日,因工程原设计方案变更,圣莎拉公司通知华源公司停工。停工后,华源公司仍持续向圣莎拉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单、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等,表示仍在履行监理职责。圣莎拉公司自2015年10月21日至2016年8月12日陆续向华源公司支付了341566元。2016年10月17日,华源公司向圣莎拉公司发出律师函,以拖欠监理报酬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圣莎拉公司则反诉要求华源公司退还多收的监理费,并移交监理内业资料。
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监理合同因未依法招标而无效,华源公司实际提供监理服务期间为一年(2013年12月30日至2014年12月31日),停工后圣莎拉公司支付的341566元应视为其自愿赔偿华源公司的待工损失,故驳回圣莎拉公司返还费用的请求。华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圣莎拉公司亦上诉。
二审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关于合同无效的认定,并认可华源公司在停工后仍提供了部分监理服务,圣莎拉公司继续支付费用的行为也可说明其认可该部分服务的对价,故酌情确定停工期间监理服务费为341566元,华源公司无需返还。
二、争议焦点提炼:委托方的减损义务如何审查?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在于:当施工方因设计变更而停工后,监理服务实际中断,委托方(圣莎拉公司)是否负有积极采取减损措施的义务?委托方未通知监理方终止合同而继续支付费用,能否事后以“实际未监理”为由要求退还?这本质上是合同法关于减损义务(《合同法》第119条,现《民法典》第591条)在监理合同中的具体适用。
三、法院判决的逻辑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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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不影响减损义务的适用:虽然监理合同因未招标被认定无效,但双方在停工后的行为依然受诚实信用原则和减损义务的约束。合同无效后的财产返还或折价补偿,也应考虑双方是否存在减损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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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未及时行使减损权利导致损失扩大:圣莎拉公司在2015年1月1日即通知停工,但并未立即要求华源公司撤离或终止合同,也未明确指示暂停监理服务。相反,其在停工后近两年时间内陆续支付了341566元,这与“减损义务”要求的“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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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支付费用构成对停工后监理服务的认可:法院注意到,从华源公司提交的工作联系单、监理工程师变更通知书等证据看,华源公司在停工后确实仍在履行部分监理职责(如联系函件、人员备案等)。圣莎拉公司支付的每笔款项均注明“监理费”,且未在支付时提出异议,应视为其对停工期间监理服务价值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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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损义务的具体体现:若委托方认为停工后无需监理服务,应及时通知监理方暂停工作,将“开支减至最小”(监理合同通用条款2.3.2条),并明确约定是否支付暂停期间的报酬。本案中圣莎拉公司未这样做,反而继续付款,不得事后反悔。
四、律师深度分析:委托方减损义务审查的四个关键维度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中,对于监理服务因非监理方原因中断(如工程停工、项目缓建、不可抗力等)引起的纠纷,委托方的减损义务审查通常围绕以下四点展开:
(一)及时通知与明确指令
委托方在发现工程暂停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理方发出明确的暂停服务通知,并告知暂停期限、是否遣散人员、是否仍需保留现场值守等要求。若未发通知或通知内容模糊,法院倾向于认定委托方未履行减损义务,对停工后继续产生的监理费用(如:人员待岗工资、现场维护费用、必要的报建资料编制费)应自行承担。
实务痛点:很多委托方口头通知停工,或通过微信、电话简单告知,事后监理方主张未收到正式通知,导致法院难以认定委托方已履行减损义务。建议使用EMS、工作联系单等有据可查的方式。
(二)合理期限内的减损决策
委托方在得知停工原因后,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常为1-3个月)做出是否继续履行监理合同的决定。若委托方长期不表态,既不说要终止合同,也不说明恢复时间,导致监理方无法裁撤人员、无法承接其他项目,此时委托方不能以“监理方未实际工作”为由拒付待工损失。
实务痛点:本案圣莎拉公司停工后长达一年多未明确表态,法院据此认定其继续支付的341566元为“自愿赔偿待工损失”,就是委托方未尽减损义务的典型体现。
(三)暂停期间的监理工作内容认定
即使工程实体施工停止,监理方仍可能承担部分“非实体监理工作”,例如:整理归档已完成分部工程的资料、参与设计变更论证、协助办理行政备案、核对预算、编制监理报告等。委托方若以“停工后无现场监理内容”拒绝付款,须举证证明监理方未履行任何合同约定的辅助工作。
实务痛点:法院在认定实际工作量时,通常采信监理人员备案记录、工作联系单、月报、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等证据。本案中华源公司提供了工作联系单和网上备案记录,证明其停工后仍在履职,大大减轻了举证责任。
(四)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的竞合
监理合同中常约定“停工期间工期不扣除”或“暂停期间监理报酬照付”等条款。此类条款是否有效?法院认为,若合同无效(如未招标),则此类条款不能直接适用,但可参照作为确定实际损失或合理对价的参考依据。同时,如果委托方在合同有效期内本可依据专用条款要求暂停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如通用条款2.3.2条),但委托方未行使该权利,则其不能主张减损。
五、给建设工程当事人(特别是委托方)的实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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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时间书面通知:工程停工、设计变更、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委托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方暂停服务,明确暂停范围、时间及后续处理方式(如:仅暂停现场巡查,但保留资料编制;或全面暂停所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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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期限内决策:若停工原因短期内无法消除(预计超过30天),委托方应评估是否终止监理合同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以免陷入无限期待工。若选择保留监理服务,则应明确约定待工期间的报酬标准(如:按正常报酬的30%-50%计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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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慎持续付款:在双方未达成新的合意前,委托方若仍继续付款,应注明“暂停期间待工补偿”而非“监理服务费”,以免被认定为对服务价值的认可,从而无法在后续追索。付款后如需追回,举证难度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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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索要工作成果:无论是否停工,监理方均负有留存和移交已完监理资料的义务(如分部分项验收记录、监理规划、月报等)。委托方应及时要求监理方移交,这既是自身减损的环节(可据此推进后续工程),也是抗辩对方支付请求的有力武器。
六、结语
圣莎拉公司虽在二审中继续坚持要求退还多付的监理费,但最终被法院驳回。核心原因不是华源公司提供了多少实际服务,而是圣莎拉公司作为委托方,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有效行使减损义务——既未明令停止服务,又陆续付款,事后又反悔。这警示所有建设工程参与方:面对合同履行中的意外中断,必须主动、及时、留痕地采取减损措施,否则“低声下气”付出去的钱,很可能再也收不回来。
作为深耕建设工程领域的律师,我建议委托方在遇到停工情形时,尽早咨询专业律师,审查合同条款,制定清晰的减损策略,避免“义气付款”后陷入原告反成被告的被动境地。
相关一问一答
问:工程停工后,委托方口头通知监理方暂停工作,但未书面确认,法院会认定委托方已履行减损义务吗?
答:通常不予认定。书面形式(如工作联系单、正式函件)是履行减损义务的关键证据,仅口头通知难以证明委托方已提出明确指令,法院可能认为委托方对暂停期间的监理费用仍应负责。
问:监理合同无效,委托方能否以合同无效为由主张全部费用返还?
答:不能。合同无效后,监理方已提供的服务对应的合理报酬仍应获得(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委托方仅能主张超出合理对价部分返还,且需举证证明监理服务不合格或实际未提供。
问:因不可抗力停工,监理方是否必须撤离现场?不撤离产生的工资损失由谁承担?
答:取决于委托方的指示。若委托方未要求撤离,监理方有义务妥善保管资料和配合现场维护,产生的合理待工损失可要求委托方补偿;但若委托方已明确要求暂停并减少开支,监理方应主动裁减人员,否则扩大部分的损失自担。
问:监理方未移交监理资料,委托方能否以此为由拒付停工期间的费用?
答:不能直接拒付,但可以提出同时履行抗辩或反诉。移交监理资料是监理方的附随义务,与支付报酬并非对待给付关系,委托方应支付应付费用,但有权要求监理方提供资料及配合验收。
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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