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串标围标致合同无效争议的法律后果与维权策略解析
董志远律师
天津道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董志远律师,执业19年专注合同与劳动纠纷领域,累计辦理案件600余件,以天津为核心服务京津冀及全国,凭借扎实证据与务实策略为当事人维权。
一、案件引入:一份看似“程序”的裁定,暗含合同效力大问题
近日,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案号:(2017)津0117民初69号)。原告河南平普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因钢材买卖产生欠款纠纷,被告以合同约定“由甲方法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最终裁定移送郑州金水区法院处理。
表面上看,这仅是一个管辖程序问题。但实践中,大量建设工程领域的钢材、混凝土等物资采购合同,常因串标、围标等违规招投标行为而被认定无效。一旦合同无效,不仅管辖条款的效力会受影响,更将引发货款返还、损失分担、违约金条款失效等一系列连锁反应。本文以本案为引,深入剖析串标围标导致合同无效的热点争议。
二、串标围标的法律界定与合同无效后果
1. 什么是串标围标?
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 串标:投标人与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不正当竞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 围标:多个投标人私下约定,轮流中标或控制报价,排除其他竞争者。
此类行为直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合同无效。
2. 合同无效后,当事人关注的核心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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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条款失效: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条,合同无效后,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如管辖约定)仍然有效。但串标围标导致合同无效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形,司法实践中法院可能认定整个合同(包括管辖条款)均无效,从而改变管辖法院——这直接关系到诉讼成本、举证便利性。本案若存在串标事实,即使合同约定郑州管辖,也可能因无效而需在合同履行地(天津)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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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款能否追回:合同无效后,已履行的部分需互相返还。若原告已供钢材,法院会支持返还货物或折价补偿,但不再适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欠款本金121万元可能需按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而非高额违约金,当事人损失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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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难以固定:串标往往采取口头承诺、暗箱操作,书面证据缺失。本案中原告与被告虽补签了书面合同(编号YCWA-17),但口头合同部分如何证明?法院审查合同效力时,会重点核查招标程序、投标文件、会议记录等,若无法提供,极易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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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连带:串标行为可能涉及实际施工人、项目经理、招标代理人等多方,但合同相对方往往仅为中标公司。若公司破产或转移资产,债权人追偿难度极大。
三、以案说法:本案中隐藏的串标风险与法律启示
案情回顾:原告与被告所属项目部自2014年1月起口头达成钢材买卖,至同年5月补签书面合同,供货总额达2241万元,尚欠121万元未付。
潜在疑点:
- 为何先口头交易后补签?是否因招标程序未完成,先采购后补手续?
- 合同编号“YCWA-17”是否对应真实招投标?若未依法招标,则可能构成规避招标,进而推定串标。
法律后果推演:
- 若法院查明该采购项目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如大型桥梁),且双方未履行招标程序,则合同无效。
- 原告的违约金主张(诉讼请求中明确)将不被支持,仅能主张利息损失。
- 被告可能以合同无效抗辩,主张原告参与违规招标,要求分担损失。
实践痛点: 当事人往往重视“欠款”本身,却忽略合同效力问题。很多民营供应商因急于签约、重视“关系”,在招投标环节走形式,最终维权时才发现合同无效导致所有约定条款作废,甚至因自身参与违规行为而被追责。
四、律师专业建议:如何防范与应对串标围标风险
1. 事前防范:留痕、合规、审查
- 保留招投标过程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会议纪要等,确保程序合法。
- 合同签署:明确约定“争议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避免因无效导致管辖不确定性。
- 付款凭证:每笔付款需附对应送货单、验收单,形成完整证据链。
2. 事后维权:核心策略
- 快速保全财产:一旦发现欠款或串标苗头,立即申请财产保全,防止被告转移资产。
- 主张合同无效的例外:即使合同无效,仍可依据《民法典》第157条要求折价补偿,并追究缔约过失责任(如招投标费用)。
- 追究连带责任:如能证明项目经理、实际控制人参与串标,可将其列为共同被告,增加清偿可能性。
3. 诉讼注意点
- 地域选择:若合同因串标无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可在合同履行地(如项目所在地天津宁河)起诉,节约诉讼成本。
- 举证方向:重点收集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录音,证明双方实际履行与合同约定不符(如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佐证串标事实。
五、结语
串标围标导致的合同无效争议,是建设工程领域高发却常被忽视的“隐形炸弹”。当事人往往聚焦欠款金额,却忽略合同效力这个前提问题,导致诉讼时处于被动。天津道公律师事务所董志远律师提醒:“合同效力是维权根基,招投标合规是风控底线。” 无论是供应商还是发包方,都应在签约前完善证据、规范程序,避免因一时疏忽陷入“合同无效”的泥潭。
董志远律师简介:天津道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19年专注合同与劳动纠纷领域,累计办理案件600余件,以天津为核心服务京津冀及全国,凭借扎实证据与务实策略为当事人维权。擅长从证据细节切入,精准预判合同效力风险,为客户挽回千万损失。
相关一句话问答
Q1:串标导致合同无效后,还能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吗?
A:不能,合同无效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违约金条款也无效,只能主张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并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资金占用损失。
Q2:如果合同约定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但合同因串标无效,我还能在项目所在地起诉吗?
A:可以,合同无效后,管辖条款可能因违反公共利益也无效,你可在合同履行地(如项目所在地)法院起诉,但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串标事实。
Q3:我作为供应商,如果参与了串标,还能要回货款吗?
A:能,但法律不支持基于无效合同的利润,仅支持返还成本或折价补偿;同时你自身参与违规行为可能被法院认定存在过错,需分担部分损失。
Q4:什么证据能证明存在串标行为?
A:关键证据包括: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报价规律性抬降、投标人之间资金往来、招标人与投标人私下协商的记录(如微信、邮件、录音)。
Q5:合同被认定无效后,欠款利息怎么计算?
A:法院通常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远低于合同约定违约金,所以提前保全财产、主张缔约过失责任更为重要。
董志远,天津道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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