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管辖权异议/2026-06-02

天津中标通知书法律性质争议与管辖权认定的实务解析

董志远

董志远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5502288386

天津道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董志远律师,执业19年专注合同与劳动纠纷领域,累计辦理案件600余件,以天津为核心服务京津冀及全国,凭借扎实证据与务实策略为当事人维权。

在建设工程、货物采购等项目中,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性质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争议焦点——它究竟是“预约合同”的成立标志,还是“本约合同”的生效节点?这一问题的答案直接决定了合同签订地、管辖法院、违约责任起算等核心事项,往往成为当事人在诉讼中首先要“卡脖子”的环节。本文通过一则真实的管辖权异议案例,为您解析中标通知书法律性质背后的实务痛点。

一、案件背景:一份合同引发的“去哪告”之争

(一)基本案情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受理的(2017)津0104民初8239号案件中,原告深圳市蓝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浩地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天津市山水住宅项目1-20号楼钢质防盗门、钢质丙级管井门供货安装合同》。合同约定:“发生纠纷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然而,原告已在深圳,被告住所在北辰区,合同履行地、签订地均不在南开区。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最终裁定移送北辰区法院审理。

(二)关键痛点:管辖约定为何失效?

法院认定,虽然合同约定了南开区法院管辖,但该地点与争议“没有实际联系”,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中,被告住所地作为“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之一,最终确定了管辖法院。

痛点关键词:管辖约定无效、无实际联系、异地诉讼成本、合同签订地认定、被告住所地管辖。

二、中标通知书法律性质的两种核心观点

(一)发出主义(承诺生效说)

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在中标通知书的场景下,主流观点认为:中标通知书是招标人对投标人要约的承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如通过邮寄、电子送达等方式)时,合同即告成立。此时,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履行地等可能尚未明确,但法律上的“承诺发出地”即成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二)到达主义(实际交付说)

另有观点认为,中标通知书作为“书面形式”的承诺,应当适用《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关于“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的规定,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在中标通知书送达投标人之前,合同尚未成立。此时,若仅发出而未实际到达,如邮寄途中丢失,则不产生合同效力。

(三)司法解释的拨乱反正

最高人民法院在《招标投标法解释》及相关判例中逐渐明确: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时,招标人与中标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即便双方后续未签订书面合同,中标通知书仍具有法律约束力。这一观点有效解决了“发出主义”带来的送达风险问题,也避免了“预约合同”论带来的履约不确定性。

三、以案说法:中标通知书如何影响管辖权认定?

(一)合同签订地的重要性

在本案中,如果存在招投标流程,合同签订地的认定将直接影响管辖法院。假设原告通过参与被告项目的招投标,收到被告发出的中标通知书,那么:

  • 若采用“发出主义”,中标通知书发出地(假设为被告办公地)为合同签订地;
  • 若采用“到达主义”,中标通知书到达地(原告所在地)为合同签订地。

(二)当事人如何应对?

  1. 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管辖条款:为避免类似本案的管辖权争议,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或中标通知书中明确约定管辖法院,且该地点必须与项目有实际联系(如项目所在地:多为合同履行地)。

  2. 保留中标通知书送达证据: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妥善保管快递签收记录、电子邮件发送时间戳等证据。一旦发生纠纷,这些证据将成为合同成立时间、地点的核心依据。

  3. 警惕“无实际联系”陷阱:即使合同约定了管辖法院,如果该地点与项目毫无关联,如双方均在外地却约定海南某法院,该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最终以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痛点关键词:送达证据缺失、招标文件漏洞、管辖条款无效、异地诉讼成本激增、诉讼时效起算点。

四、实务建议:避开三大“烧钱”雷区

1. 雷区一:忽视中标通知书的书面形式要求

表现:仅通过口头、电话或微信告知中标结果,未发送正式书面通知书。

后果:合同成立时间、地点无法确定,一旦收付款项或进场施工,极易陷入“口头合同”的举证困境。

应对:招标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挂号信、快递、电子数据交换等)发出中标通知书,并确保接收记录可查。

2. 雷区二:混合约定“签订合同”与“中标通知书”效力

表现:招标文件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双方应在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不签订则中标无效”。

后果:若中标通知书已生效但未签合同,一方反悔时,另一方可能无法主张合同责任,只能主张缔约过失。

应对:明确约定“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时,买卖合同关系即成立”,后续签订书面合同仅为确认性文件。

3. 雷区三:管辖条款与项目无关联

表现:如本案,双方在南开区无任何经营活动却约定南开区法院,最终被移送。

后果:原告需跨区域起诉,增加差旅、律师、时间成本。

应对:优先选择合同履行地(项目所在地)法院,或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招标人而言,项目所在地法院往往更熟悉本地建筑市场、审判标准,降低诉讼不确定性。

五、一句话问答(快速掌握核心)

Q1: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是否当然成立?
A:不完全。主流观点认为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时合同成立,而非发出时。建议以书面送达记录为准。

Q2:管辖约定写“项目所在地法院”是否有效?
A:有效。项目所在地属于“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符合《民事诉讼法》要求。

Q3:招标人可否在招标文件中约定“中标后管辖为招标人所在地”?
A:可以,但必须确保该地点与项目有实际联系(如招标人住所地是项目法人所在地)。若仅指定一个无关地点,可能被认定无效。

Q4:中标通知书丢失怎么办?
A:及时调取邮政系统签收记录、电子邮箱发送日志、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并结合中标后的付款凭证、进场施工记录等辅助证据,主张合同已成立。

Q5:不签书面合同,可否凭中标通知书主张货款?
A:可以。中标通知书是合同成立的核心文件,只要证明其已到达中标人,双方即形成买卖或承包合同关系,守约方可据此主张款项。

结语

中标通知书虽小,却如多米诺骨牌的第一张,决定着管辖法院、违约责任、诉讼成本等全部后续环节。本案的管辖权争议看似只是程序问题,实则映射出合同签订、履行、争议解决的全流程风险。建议当事人在招投标、合同履约过程中,务必重视中标通知书的发出形式、送达证据、管辖条款三大细节,避免因一时疏漏陷入“赢了理、输了钱”的被动局面。

董志远,天津道公律师事务所。

更多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