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2026-01-03 15:42:44

唐律师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问题。我们公司作为施工方,与甲方签订了一份固定总价合同,约定工期180天,总价5000万元。但施工过程中,甲方多次变更设计,导致工程量增加,工期也延长了60天。现在甲方以我们逾期完工为由,要扣除我们20%的工程款作为违约金,这合理吗?我们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唐宽达

解答律师

公司合同纠纷 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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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针对您提出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问题,结合固定总价合同的特点及相关法律规定,解答如下: 1. **甲方变更设计导致工期延长的责任认定**:根据《民法典》第803条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10条,因发包人(甲方)变更设计等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贵公司)有权主张工期顺延,且无需承担逾期违约责任。甲方多次变更设计属于“发包人原因”,您方应收集设计变更通知、工程联系单、签证单等证据,证明工期延长系甲方造成。 2. **固定总价合同下工程量增加的价款调整**:固定总价合同通常适用于工程量明确的项目,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司法实践中,若因发包人变更导致工程量实质性增加,承包人可依据《民法典》第533条“情势变更”原则或合同约定的变更条款,主张调整工程价款。您方需整理新增工程量的签证文件、材料采购凭证、施工记录等,证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超出合同约定范围。 3. **违约金扣除的合理性分析**:甲方以逾期完工为由扣除20%工程款(1000万元),需审查合同中违约金条款是否明确约定“逾期一日按合同总价的一定比例计算”,且需证明逾期系您方原因导致。若您方能证明工期延长系甲方变更设计所致,甲方的违约金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您方可反诉要求甲方支付新增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4. **维权建议**:(1)立即发函给甲方,明确指出工期延长及工程量增加的原因,要求确认工期顺延及价款调整;(2)整理所有与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相关的书面证据(包括邮件、会议纪要、签证等);(3)若协商不成,可委托专业机构对新增工程量进行造价鉴定,作为诉讼或仲裁的依据;(4)根据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诉讼或仲裁),及时提起维权程序,同时可主张停工损失、窝工费用等。 综上,甲方扣除工程款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您方应积极收集证据,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需进一步分析合同条款或证据材料,可携带相关文件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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