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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代理杭州某某广告有限公司一起被诉知识产权类侵权案件

办结日期:2022.11.21 主办律师:于莹莹

杭州某某广告有限公司委托我办理一起被诉知产类(商标权)侵权案件。 我方主张不构成侵权,经过积极举证以及当庭辩论,法官认定杭州某某广告有限公司已经尽到了平台管理义务,根据避风港原则,某某广告有限公司不构成共同侵权。最终判决我代理的杭州某某广告有限公司不承担侵权责任。 随后,本案另一被告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判决。本案以胜诉为告终。

杭州某某广告有限公司委托我办理一起被诉知产类(商标权)侵权案件。

我方主张不构成侵权,经过积极举证以及当庭辩论,法官认定杭州某某广告有限公司已经尽到了平台管理义务,根据避风港原则,某某广告有限公司不构成共同侵权。最终判决我代理的杭州某某广告有限公司不承担侵权责任。

随后,本案另一被告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判决。本案以胜诉为告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