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无效
1. 案件描述 背景: 原告李某,一名内蒙古自治区某股份有限公司的退休职员,为其女儿王某在A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分公司(简称A公司)投保了一份A汇赢年金保险(分红型)。 起因: 2017年9月28日,原告在A公司业务员的推荐下,为当时已成年的女儿王某投保了该份保险,合同约定了保险金额、缴费期限及保险责任等条款。然而,王某在2024年3月才得知自己被母亲投保了这份保险,并对此表示不满,要求撤销。 经过: 原告李某在得知女儿的要求后,尝试与A公司协商撤销保险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认为,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此外,原告指出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王某的签字并非本人所写,且王某对投保情况一无所知。 结果: 案件经过法院审理,目前尚未给出最终判决结果,但法院已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调查,并听取了原告、被告及第三人的陈述和证据。 2. 审判: 法院组织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佩荣、被告A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第三人王某均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各方就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进行了充分辩论。 3.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保险公司退还原告缴纳的保险费10万元。
1. 案件描述
背景:
原告李某,一名内蒙古自治区某股份有限公司的退休职员,为其女儿王某在A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分公司(简称A公司)投保了一份A汇赢年金保险(分红型)。
起因:
2017年9月28日,原告在A公司业务员的推荐下,为当时已成年的女儿王某投保了该份保险,合同约定了保险金额、缴费期限及保险责任等条款。然而,王某在2024年3月才得知自己被母亲投保了这份保险,并对此表示不满,要求撤销。
经过:
原告李某在得知女儿的要求后,尝试与A公司协商撤销保险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认为,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此外,原告指出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王某的签字并非本人所写,且王某对投保情况一无所知。
结果:
案件经过法院审理,目前尚未给出最终判决结果,但法院已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调查,并听取了原告、被告及第三人的陈述和证据。
2. 审判:
法院组织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佩荣、被告A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第三人王某均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各方就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进行了充分辩论。
3.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保险公司退还原告缴纳的保险费1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