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司机分心驾驶酿车祸,乘客索赔法院判赔

办结日期:2024.12.03 主办律师:吕修斌

吕修斌

主办律师

北京华让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5301326716
北京
已核验身份

“ 吕修斌律师,办理了大量的交通事故、民间借贷、合同、劳动工伤、婚姻家庭等纠纷案件,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耐心负责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

1.案件描述:   本案涉及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9年12月15日21时34分许,被告刘某某驾驶豫RXX8号车辆,在天津港观澜路与北京道交口处,因观看手机导航未仔细观察路口情况,导致车辆前部碰撞水泥防护隔离墩及铁质护栏后失控仰翻。事故造成刘某某及乘车人原告柴某等多人受伤,车辆及道路交通设施损坏。经天津港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四大队认定,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柴某等乘车人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柴某被送往天津市泰达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双侧胫腓骨骨干骨折,并接受了手术治疗。之后,柴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某按比例80%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二次手术费等各项损失。 2.办案经过:   案件接报:事故发生后,天津港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四大队接报并进行了事故调查。   初步调查:警方通过现场勘查、询问当事人及调取监控录像等手段,查明了事故经过。   立案:原告柴某在事故发生后,经过治疗及康复,于2022年7月11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侦查/调查取证:法院受理案件后,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交了事故认定书、医疗费发票、门诊病历、住院病案、费用清单、银行流水复印件、误工证明及工资表等证据。   起诉:原告柴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及相关证据,要求刘某某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审判: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根据过错程度要求被告按比例80%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遂依法作出判决。 3.判决结果:   判决类型:民事判决。   判决内容:法院判令被告刘金良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柴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19,201元的80%,即95,360.8元;驳回原告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柴某负担221元,被告刘某某负担377元。

1.案件描述:

  本案涉及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9年12月15日21时34分许,被告刘某某驾驶豫RXX8号车辆,在天津港观澜路与北京道交口处,因观看手机导航未仔细观察路口情况,导致车辆前部碰撞水泥防护隔离墩及铁质护栏后失控仰翻。事故造成刘某某及乘车人原告柴某等多人受伤,车辆及道路交通设施损坏。经天津港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四大队认定,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柴某等乘车人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柴某被送往天津市泰达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双侧胫腓骨骨干骨折,并接受了手术治疗。之后,柴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某按比例80%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二次手术费等各项损失。

2.办案经过:

  案件接报:事故发生后,天津港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四大队接报并进行了事故调查。

  初步调查:警方通过现场勘查、询问当事人及调取监控录像等手段,查明了事故经过。

  立案:原告柴某在事故发生后,经过治疗及康复,于2022年7月11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侦查/调查取证:法院受理案件后,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交了事故认定书、医疗费发票、门诊病历、住院病案、费用清单、银行流水复印件、误工证明及工资表等证据。

  起诉:原告柴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及相关证据,要求刘某某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审判: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根据过错程度要求被告按比例80%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遂依法作出判决。

3.判决结果:

  判决类型:民事判决。

  判决内容:法院判令被告刘金良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柴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19,201元的80%,即95,360.8元;驳回原告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柴某负担221元,被告刘某某负担37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