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妨害公务罪,那些行为可以减轻处罚

办结日期:2023.04.21 主办律师:董鹤婷

白某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内0702刑初725号 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某 辩护人董鹤婷,内蒙古屹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二部刑诉(2019)4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福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某及其辩护人董鹤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17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白某在××区口违章停车后,被害人王某1在路口执勤时接牛某电台指令后到达现场查看情况,处置警情时,白某因对王某1执法感到不满后阻碍执行公务,抢夺王某1手中的行驶证、驾驶证,并在抢夺过程中对王某1进行辱骂殴打,导致王某1左脸部红肿。 另查明,被告人白某于2019年10月17日在案发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白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证人牛某、王某2的证言,工作关系说明,警察证、工作证,执法记录仪现场光盘,被告人供述及讯问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以暴力手段阻碍公安民警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以被告人认罪,具有悔罪表现,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悔罪表现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白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17日起至2020年3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白某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内0702刑初725号

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某

辩护人董鹤婷,内蒙古屹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二部刑诉(2019)4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福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某及其辩护人董鹤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17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白某在××区口违章停车后,被害人王某1在路口执勤时接牛某电台指令后到达现场查看情况,处置警情时,白某因对王某1执法感到不满后阻碍执行公务,抢夺王某1手中的行驶证、驾驶证,并在抢夺过程中对王某1进行辱骂殴打,导致王某1左脸部红肿。

另查明,被告人白某于2019年10月17日在案发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白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证人牛某、王某2的证言,工作关系说明,警察证、工作证,执法记录仪现场光盘,被告人供述及讯问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以暴力手段阻碍公安民警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以被告人认罪,具有悔罪表现,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悔罪表现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白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17日起至2020年3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