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

成功案例之鲁XX诉徐某某离婚纠纷案

办结日期:2020.12.08 主办律师:苟振华

苟振华

主办律师

北京市博祥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3522584189
北京
已核验身份

“ 苟振华律师,字华林,四川剑阁人,中共党员,自学成才。半工半读十余载,先后务工于成都、北京、苏州等地,坚持自学法律,2006年、2009年分获南京大学法律大专、本科文凭。2025年再夺A证,实现“C证到A证”的逆袭。 早在2000年,即自发为28户村民打赢不当得利案;2001-2002年代理338户农民集团诉讼,推动基层依法行政。2014年正式执业后,专攻刑辩与维权,曾承办“民族资产”系列诈骗、多起强奸、交通、工伤等重大刑案;亦擅长建设拆迁、融资合同等跨区域民商事纠纷,多次跨省维权成功。 常年担任川陕甘多地政府、学校、社区、村委会公益法律顾问,义务普法惠及万余人。曾获市、县“优秀共产党员”称号。2025年8月携丰富基层经验与开阔视野,跨省进京加盟北京市博祥律师事务所,继续践行“为民请命,为国护法”的初心。 ”

原告:鲁XX,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振华,四川XX律师 被告:许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X(系被告表哥)。 原告鲁XX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鲁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子鲁XX由原告抚养成人,被告依法承担抚养费至鲁XX成年;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1998年在某某县务工相识,于1999年10月18日在剑阁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2000年3月20日生育长女鲁XX,2015年5月21日生育次子鲁XX。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夫妻矛盾,未建立正常的夫妻感情,未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离婚诉讼,请依法判决。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鲁XX与被告许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鲁XX由被告许某某抚养教育成年,原告鲁XX自2020年11月开始每月10号支付小孩抚养费600.00元至鲁XX成年时止; 三、原告鲁XX于2020年11月3日支付被告许某某120000.00元; 四、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债权; 五、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22650,00元由被告许某某负责偿还; 六、原告鲁X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七、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计130.00元,由原告鲁XX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提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原告:鲁XX,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振华,四川XX律师

被告:许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X(系被告表哥)。

原告鲁XX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鲁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子鲁XX由原告抚养成人,被告依法承担抚养费至鲁XX成年;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1998年在某某县务工相识,于1999年10月18日在剑阁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2000年3月20日生育长女鲁XX,2015年5月21日生育次子鲁XX。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夫妻矛盾,未建立正常的夫妻感情,未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离婚诉讼,请依法判决。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鲁XX与被告许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鲁XX由被告许某某抚养教育成年,原告鲁XX自2020年11月开始每月10号支付小孩抚养费600.00元至鲁XX成年时止;

三、原告鲁XX于2020年11月3日支付被告许某某120000.00元;

四、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债权;

五、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22650,00元由被告许某某负责偿还;

六、原告鲁X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七、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计130.00元,由原告鲁XX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提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